利川一男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00餘萬元 109位市民被忽悠...

本網訊(通訊員連曼妮 牟莉)四家有限公司代表人、一家茶莊、一家汽車服務中心代表人,王興超以擴大公司及實體店的經營規模,需要資金週轉為由,以高息為誘餌對外借款,同時因其前期較高的借款信譽,加上以本人名下多家實體公司作擔保,在不到三年的時間內,王興超的借款行為已不受控制地演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最終,致使利川市109位市民被騙3159.7396萬元。

2010年11月3日以來,王興超先後成立了利川市隨緣茶莊、利川市概念汽車服務中心、恩施州湧鑫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為擴大公司及實體店的經營規模,王興超需要大量資金週轉,他通過親戚朋友在社交圈中廣泛宣傳其承諾的高利回報,漸漸開始向多位被害人以高額的月息進行融資借款。在此過程中,王興超又先後成立了恩施捷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武漢車寶麗貿易有限公司、利川市博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間,王興超以擴大多家公司規模或幫人償還信用卡需要資金為由,以高息為誘餌對外借款。王興超每次借款時,均以恩施州湧鑫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每一名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或借條,被害人以現金、轉賬、刷卡的方式將資金支付給王興超,更有人直接將信用卡長期放置於王興超處,由王興超自己循環套現、還款。因王興超在借款初期有著較高的信譽度,其借款行為便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擴散至社會不特定對象,最終,王興超的“借款”行為演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截至2018年1月4日,王興超共向109名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人民幣3159.7396萬元,其中已歸還本金人民幣103.2萬元。

2019年1月,利川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王興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王興超違法所得分別發還給本案各被害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興超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常常藉著擴大公司或實體店的經營規模為由,披著“融資”、“借款”等合法外衣,對被害人許以高額回報,誘惑擁有閒散資金的群眾對其進行“投資”。檢察官提醒大家,投資、借款需謹慎,不要輕易相信他人資本雄厚的傳言,多一些猶豫少一些衝動,拒絕掉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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