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工作十大典型案(事)例

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工作十大典型案(事)例

4月11日,最高檢、團中央召開“匯聚各方力量、護航孩子成長”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檢察機關與共青團組織推動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的有關情況,會上發佈了10個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工作典型案(事)例。

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工作

典型案(事)例

目 錄

案(事)例一 鏈接多方力量 綜合救助受侵害的孩子

案(事)例二 檢團共建幫扶平臺 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案(事)例三 實施精準幫教 天才少年由“黑客”變“白客”

案(事)例四

引入司法社工 實現專業化辦案和社會化幫教深度融合

案(事)例五 堅持個性化幫教 幫助涉罪少年重圓校園夢

案(事)例六 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聯盟” 有效開展罪錯未成年人幫教工作

案(事)例七 跨省協作 共同幫教 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迴歸社會

案(事)例八 多部門聯動 及時救助困境兒童

案(事)例九 建立青少年維權長效機制 及時救助困境未成年人

案(事)例十 依託專業力量 積極探索保護處分制度

典型案(事)例一

鏈接多方力量

綜合救助受侵害的孩子

——未成年被害人小尹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某因與被害人小尹(案發時7歲)父親有糾紛,而當街持刀砍斷了小尹的右手,並以斷肢要挾小尹父親向其支付50萬元作為贖金。雖然斷肢及時再植,但是小尹身心均遭受巨大創傷。

廣東省廣州市檢察院在依法指控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犯罪的同時,通過團市委鏈接社會各方力量,迅速聯動,共同為小尹制定一套綜合救助保護方案。一是法律援助。由君諾未成年人保護公益服務中心指派專職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無償代理案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在判決生效後繼續跟進判決的執行問題。二是社工介入。由團組織所屬“青年地帶”站點服務承接機構啟創社工中心提供個案跟進服務,通過每週家訪制度,以談心、遊戲、外出活動等多種形式持續跟進被害人的康復情況、學習情況及家庭生活情況,及時向檢察官溝通相關信息,並形成個案介入報告提交檢察機關。三是心理救助。針對被害人與其家人在案件發生後的焦慮、恐懼的狀態,在團市委的協助下,檢察機關委託廣州市惠愛醫院對被害人以及其父母、哥哥進行心理危機干預,對由案件產生的抑鬱、焦慮、恐懼情緒進行有效疏導。社工在介入的過程中發現,目睹案發全過程的被害人哥哥在心理康復方面仍存在障礙,並及時向檢察機關反映。檢察機關即與社工協商進一步開展心理評估疏導的方案,必要時再次啟動心理疏導程序。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負面情緒得到了緩解,尤其是被害人,從恐懼封閉的狀態重新恢復到活潑開朗的性格,願意走出家門,融入社會,呈現出可喜的轉變。四是經濟救助。檢察機關通過社工瞭解到,被害人因經濟困難而不得不停止了康復治療。為此檢察機關主動啟動了國家司法救助程序,創新建立起檢察機關、醫院及醫務社工機構三方合作的模式,由檢察院將救助金撥付到醫院賬戶,醫務社工監督該筆費用的使用情況,確保國家司法救助金全部用在被害人的治療上。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與團組織合作,構建並運用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支持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檢察機關根據涉案未成年人具體情況,提出社會服務需求,由團組織有效鏈接社會資源加入到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社會支持體系,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體康復、心理疏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提供及時全面的幫助與支持。

典型案(事)例二

檢團共建幫扶平臺

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被害人小陽救助案

一、基本情況

2017年11月,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性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中發現,8歲的被害人小陽患有巨結腸、心臟病等多種先天疾病,家庭貧困,這次性侵害又對她造成了嚴重心理傷害,可謂雪上加霜,讓整個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之中。檢察機關及時與共青團組織聯繫,通報了小陽的情況。共青團北京市委對此高度重視,組建了包括團組織、檢察機關、專業心理機構在內的幫扶工作小組,及時介入該案。幫扶工作小組赴密雲看望小陽,調查瞭解實際需求,同時對小陽進行心理測評和心理疏導。根據小陽的需求,團市委多方籌集資金,一方面協調北京兒童醫院為小陽治理身體上的疾病,另一方面依託北京林業大學心理小組為小陽每週進行一次心理治療。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小陽的身體已得到有效治療,心理狀況也明顯好轉,相關幫扶救助工作仍在進行之中。

二、典型意義

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及時專業地介入,開展有效的心理、法律、經濟等援助,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小陽既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又是困境兒童,共青團組織積極發揮組織優勢,整合資源,鏈接資金、醫療等資源,給予小陽身體、心理全方面的救助,盡力幫助她迴歸健康、快樂的童年,幫助她的家庭重拾了信心和希望。

典型案(事)例三

實施精準幫教

天才少年由“黑客”變“白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劉幫教案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劉為了炫耀其電腦技能,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建立的QQ群,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並放在群中,供群成員隨意下載。後小劉被公安機關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2017年8月,案件移送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社會調查瞭解到劉某愛學習、能鑽研,對網絡技術有興趣有天分,一貫表現良好,屬於初犯,結合其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好等情節,依法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成立了由檢察人員、司法社工、學校老師等組成的幫教小組,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幫教考察方案。根據方案,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檢察機關對小劉進行了法治教育,學校團委、社工定期和小劉談話,瞭解他的思想動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引導他把天分和技術用於正途。在此期間,經檢察機關批准,劉某利用自己的網絡技術協助警方破獲一起特大網絡傳銷案件。他還積極參與網絡安全建設,協助有關部門堵塞網絡安全漏洞,由一名“黑客”變成著名“白客”,在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官方網站的“白帽子原創積分排名”居於全國前列。2018年12月,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對小劉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典型意義

涉罪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大,容易改造,但如果處理不當,將來又可能變本加厲危害社會。本案中,檢察機關聯合團組織、司法社工、心理疏導專業人員等多方社會力量,量身制定幫教方案,精準實施幫教,確保其認識到自身錯誤,轉而利用專業特長服務社會,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為國家保住了一個有用之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案(事)例四

引入司法社工

實現專業化辦案和社會化幫教

深度融合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白等人幫教案

一、基本情況

2018年8月,未成年人小白和小龍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移交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金水區檢察院指派司法社工介入該案,對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背景、社區環境、犯罪原因進行了客觀評估和深入調查。鑑於二人都是在校學生,屬於初犯偶犯,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金水區檢察院對二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根據社會調查還發現,二人已經給自己貼上了“犯人”的標籤,有自暴自棄的心理和行為問題,為了幫助他們激發自身向上潛能、矯正不良行為,檢察官會同司法社工專門為二人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個性化幫教方案。司法社工邀請小白和小龍作為志願者參加社區為留守兒童開展的“四點半課堂”活動、困境兒童幫扶等各種志願服務活動30餘場。在檢察官和司法社工的共同見證下,二人從最初的被動參與逐漸轉變為主動參與、積極參與,並從兩千餘名候選人中脫穎而出,獲得了金水區2018年度“優秀社區志願者”的榮譽稱號。二人在志願服務中不斷成長,進而變成了“更好的自己”。最終,金水區法院依法對小白和小龍判處了緩刑。

二、典型意義

專業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能夠從社會學和心理學的角度矯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偏差行為,不斷挖掘、肯定他們的內在價值,幫助他們正確認識自己,激發自己的潛能,從而使他們更好地成長和迴歸社會。本案中,檢察機關引入司法社工參與未成年人特殊檢察制度中的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到場、心理疏導、心理測評、觀護幫教等工作,實現專業化辦案和社會化幫教的深度融合,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更科學、更專業的幫助和教育。

典型案(事)例五

堅持個性化幫教

幫助涉罪少年重圓校園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楊幫教案

一、基本情況

201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檢察機關對涉嫌盜竊犯罪的未成年人小楊依法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並根據團市委與市檢察院的合作協議,將他交由團市委孵化指導的柳州市青少年服務中心開展考察幫教。

小楊原在一所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習汽修,學校得知他涉嫌盜竊犯罪後,將其開除。因此,父母很擔心小楊的未來,找到司法社工及檢察官,希望能夠幫助小楊重返校園。司法社工經和小楊溝通,得知他也非常希望回到學校繼續學習,但無奈已被學校開除。另外,父母希望小楊今後能夠考大學,而小楊自己則希望學習烹飪技術,將來可以開個餐飲店,雙方僵持不下,關係對立。為了化解小楊家庭的矛盾,司法社工與心理諮詢師共同策劃了幾場親子拓展活動,為小楊及其父母創造相互瞭解的機會。檢察官與司法社工還多次家訪做雙方思想工作。通過一個暑假的努力,小楊父母同意他學習烹飪,但此時已過報名時間,小楊面臨無校可上的問題。團市委得知這一情況後,及時和幾所學校進行了溝通,由於小楊在暑假期間以志願者身份參與了由團市委組織的“菜場娃娃”公益活動並被評為優秀志願者,一所技校同意接收小楊學習烹飪專業。小楊非常珍惜這次學習機會,在校學習期間表現良好。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後,檢察機關對小楊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二、典型意義

在這個案件中,專業司法社工參與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楊的幫教中,發現並激發他向上的一面,鼓勵他迴歸正途。團組織也發揮組織特長,幫助他協調解決學校問題,為他迴歸社會創造條件。在司法機關、團組織和專業司法社工共同開展了專業有效精準的幫教工作,有效教育挽救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典型案(事)例六

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聯盟”

有效開展罪錯未成年人幫教工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張等人幫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暑假期間,犯罪嫌疑人小張(男,16歲)夥同妹妹(11歲)到福建省石獅市某中學宿舍樓,盜竊現金人民幣4728元。石獅市檢察院在對案件進行審查的同時,通過當地成立的“石獅市未成年人保護聯盟”工作平臺,委託團屬社工組織對小張進行社會調查。經審查案件和社會調查發現,小張系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某中學高三畢業生,剛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在暑假期間,父親因摔斷腿回老家,母親也回老家照顧,兄妹二人只能靠小張打暑期工生活。但由於打不到工,案發時兄妹二人已經幾天沒吃飯,便實施了盜竊。案發後,贓款已退還,被害人也均表示諒解。小張所在學校也反映他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檢察機關經研究,依法對小張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同時又通過“聯盟”聯動團市委、教育局,成立由檢察官、司法社工、學校等共同組成的幫教小組,制定幫教方案。開展幫教工作:一方面與小張定期聯繫,通過舉辦“青春成長法護航”法治培訓班,組織參觀法治教育基地、旁聽刑事案件庭審、開展心理輔導、上專題法制課、組織軍訓等,開展全方位的教育幫扶。另一方面鑑於小張家境確實困難,聯盟還幫其取得助學貸款,解決了他的生存問題。最終,小張得以順利赴大學報到。同時,由於小張妹妹案發時只有11歲,幫教小組也專門為其建立了未成年人幫扶檔案,開展幫扶工作。2019年,小張妹妹順利升入中學學習。

二、典型意義

2018年,石獅市檢察院聯合團市委等12家未成年人保護職能部門共同組建“未成年人保護聯盟”,出臺未成年人保護十項措施,共同構建未成年人保護體系,開展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和犯罪預防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本案中,檢察機關藉助“聯盟”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了社會調查、幫教、救助等一系列工作,及時挽救了一名因生活困難而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

典型案(事)例七

跨省協作 共同幫教

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迴歸社會

——涉罪未成年人異地考察幫教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上海市長寧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了一家在網絡上進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的“保健中心”,先後抓獲涉案人員9人,其中包括年僅17歲的外來未成年人琪琪。經查,琪琪在該組織中擔任客服,主要負責接單、排班和電話回訪,無違法犯罪前科。2017年7月,琪琪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長寧區檢察院取保候審。長寧區檢察院認為琪琪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有悔罪表現,在聽取相關意見後,依法作出了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考驗期為7個月。此時,琪琪家長提出了讓琪琪回某省戶籍所在地接受幫教的請求。2017年8月,長寧區檢察院和琪琪戶籍所在地檢察機關進行溝通,簽訂了共同幫教協議,決定通過遠程跟進等方式進行該案的幫教計劃。長寧區檢察院還委託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長寧工作站參與相距上千裡的“聯合診療”。

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一方面,戶籍所在地檢察機關通過召開訓誡教育會、贈閱圖書、心理疏導等多種形式對琪琪進行實地幫教;另一方面,案發地上海的社工組織,根據檢察機關的幫教協議制定個性化、精準化的幫教服務,並運用網絡,與琪琪建立微信聯繫,及時動態瞭解琪琪表現等情況。考察期間,琪琪幾次像許多涉罪未成年人一樣,對自己的前途感覺迷茫,產生思想波動,社工及時捕捉到這些信息,並對琪琪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幫助其重構自我。在兩地“聯合診療”幫教下,琪琪順利通過了幫教考察,檢察機關對其依法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二、典型意義

該案屬於異地幫教的典型案例。考慮到案發時琪琪系未成年人,又是初次犯罪,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上海市與某省檢察機關開展了跨越千里的異地考察幫教協作。兩地檢察機關堅持實地考察與網絡監督相結合,綜合運用訓誡教育、心裡疏導等多種方式,更加全面、細緻地進行社會規範的指導和幫教,促進了涉罪未成年人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罪錯行為,改過自新,重新融入了社會。

典型案(事)例八

多部門聯動

及時救助困境兒童

——困境兒童小胡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某社區志願者向成都雲公益發展促進會報告,其社區內有1名未成年女孩小胡(5歲,父亡,跟隨母親)長期無人監管。次日,雲公益幫助小胡進入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並將相關情況報告錦江區檢察院。錦江區檢察院立即聯繫街道協助開展工作,同時引入雲公益專業社工對小胡開展心理干預,對小胡母親胡某的監護能力進行調查和評估。根據社工社會調查,發現胡某存在長期吸食毒品,多次帶小胡共同盜竊,對小胡進行毆打等監護侵害行為,已具備剝奪監護權條件。檢察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會同區未保中心、派出所、民政局、濱河社區及雲公益發展促進會召開聯席會議,一方面建議民政部門向法院申請撤銷胡某的監護權,另一方面為小胡成長共商共建支持性計劃。2018年5月,法院判決撤銷胡某監護權,小胡也進入成都市兒童福利院接受監護,並於同年9月順利進入某小學一年級就讀。目前小胡生活於雙親健全的“模擬家庭”,學習生活狀態良好,心態積極樂觀向上。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開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聯動社區共建未成年人綜合保護工作機制,積極調動社區志願者發現監護缺失、監護侵害線索。對發現的監護缺失、監護侵害案件,一方面引入專業社工為相關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心理干預、走訪調查、監護人監護能力評估、跟蹤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開展跨部門協作,通過聯席會議明確職責,為未成年人遠離監護侵害、妥善進行監護安置以及未來生存、就學等問題共建長期性綜合救助計劃,及時救助困境兒童,切實保障他們健康成長。

典型案(事)例九

建立青少年維權長效機制

及時救助困境未成年人

——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案

一、基本情況

2018年12月,山西省臨汾市檢察機關在辦理一起丈夫家暴妻子致死案中,發現案件當事人的兩名未成年子女小花、小朵(12歲、9歲)陷入了困境,就委託團市委所屬的“青少年維權專員”開展救助工作。“青少年維權專員”經過調查瞭解發現,小花、小朵目睹了父親將母親家暴致死的經過,心理受到巨大傷害。同時,由於沒有其他成年親屬願意對二人進行監護和撫養,只能由所在村委會代為監護。村委會雖然為小花、小朵安排了寄養家庭,但由於種種原因,寄養家庭也已更換過多次。

經過調查,根據孩子的情況,維權專員制定並實施了具體幫扶方案:一是聘請專業心理諮詢師,為小花、小朵開展心理干預。二是積極與寄養家庭、小花、小朵進行溝通,幫助他們增進感情,改善關係,盡力為小花、小朵創造正常、穩定的家庭環境。三是與民政等部門溝通落實救助政策,並通過市檢察院為未成年人申請到2萬元司法救助金,解決燃眉之急。通過一系列干預措施,孩子的心理創傷正在慢慢癒合,逐步開始正常的學習和生活。

二、典型意義

當地團組織對未成年人社工進行培訓,組建了“青少年維權專員”隊伍,以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本案中,“青少年維權專員”能夠根據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個性化需求,鏈接各方資源,對他們進行了綜合有效的救助,發揮了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應有作用。

典型案(事)例十

依託專業力量

積極探索保護處分制度

——何某某等三人保護處分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何某某(15歲)因瑣事報復王某甲,糾集十餘人前往上海市嘉定區某中學,對王某甲實施毆打,造成王某甲輕微傷。其間,圍觀人員拍攝了王某甲被毆打視頻並上傳互聯網,引發網民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時發現本案的糾集者和主要毆打者是三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遂對他們作出保護處分決定:首先,對這三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訓誡教育。其次,將他們安置在專門學校,與三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長簽訂觀護幫教協議,委託區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中心的青少年社工對他們開展行為矯治、心理疏導及觀護幫教等工作。最後,針對三名未成年人家長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要求家長到專業機構接受了強制性的親職教育,以提高他們監護管教能力。目前,三名涉罪未成年人正在接受矯正之中。

二、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反映強烈,高度關注。而我國目前法律對實施犯罪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缺少有效應對的矯正措施。因缺乏具體程序和配套制度,《刑法》中對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養”的制度難以落實到位。上海市嘉定區檢察機關針對這一問題,與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共青團等單位聯合會籤《嘉定區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的工作協議》,探索罪錯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依靠社會力量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取得了很好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