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陶某某強姦案 ——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落實

陶某某強姦案

——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落實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 李 嬌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陶某某強姦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件性質和犯罪對象相對特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落實“雙向保護”原則,保護被害人合法權利,對被侵害未成年人作了一系列撫慰、引導、幫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體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長春市寬城區金都小鎮B3棟2單元1407室內自己家中,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17年4月27日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後,於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相關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辦案期限一次。

2017年6月8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強姦罪,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2日不公開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長春市寬城區金都小鎮B3棟2單元1407室內自己家中,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主要問題

因本案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性質和犯罪對象比較特殊,結合案件情況和被侵害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特殊情況,先與家長進行了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瞭解到李某某案發後情緒十分低落,不能正常上學完成學業,不願意與家人交流。另外,李某某及其母親都希望能換一個學習環境,有利於調整不良情緒和狀態。

三、創新工作

瞭解到李某某案發後的情況後,我們制定了一整套撫慰、引導、幫助被害人的方案。辦案人找來了李某某及其母親,請來了有心理諮詢資質的幹警為李某某作了心理疏導和撫慰;辦案人還與李某某的母親進行了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消除家長的不良情緒,從而更好的給孩子做榜樣,引導孩子走出陰影;瞭解到李某某目前不願回到原來的學校就讀,孩子和家長都有強烈的願望希望能換一個學習環境,我們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積極與教育部門溝通協調,為李某某解決了上學問題。目前孩子已經重新走進校園,繼續完成學業。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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