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槍殺人僅獲刑5年半:公檢法9人集體“淪陷”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5月13日訊 據上游新聞消息:2019年5月9日,夏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行賄罪一案,在湖北襄陽市襄城區法院開庭審理。面對指控,這名曾經的女公訴人當庭悔罪。

時針回撥到2001年7月15日,襄陽市樊城區一飯店包間內傳出兩聲槍響,男子陳某持仿64手槍,第一槍打在地上,第二槍子彈射進王某腹部,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陳某逃亡7年後到案,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方移送起訴。檢方退偵後,持槍殺人案變成了過失致人死亡案。

背後的始作俑者,是時任該案公訴人之一的夏某。在她的運作下,包括她在內9名司法工作人員和1名社會人員紛紛涉案:樊城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命案中隊隊長呂某收了3萬元、分管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馬某收了3萬元、樊城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鄭某某收了2萬元、分管副檢察長焦某收了1萬元、樊城區法院刑庭庭長馬某某收了數萬元,搭檔審判員陳某某收了3000元、襄陽市中院刑一庭庭長張某某收了3萬元、“掮客”鄭某某之弟收了3萬元。

層層“失守”後,2009年7月28日,陳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2012年刑滿釋放。

上游新聞了解到,這起公檢法人員“集體淪陷”事件在塵封9年後被挖出,源於襄陽市紀委監委嚴查涉黑涉惡腐敗及其背後“保護傘”的強力行動。

男子开枪杀人仅获刑5年半:公检法9人集体“沦陷”

“道上都說他神通廣大”

2018年7月,因持槍殺人案服刑出獄已久的陳某,再次被警方刑拘。

襄陽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告訴上游新聞記者,2018年3月,該局出臺《襄陽市公安局黑惡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多人舉報:近年來,陳某及其同夥在襄陽市區放高利貸,收不回錢就拘禁他人,還開設賭場牟利,民怨不斷。2018年7月,該局指定襄陽老河口市公安局偵辦此案。

2019年1月28日,老河口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號發佈通告稱,該局成功打掉了一個盤踞在襄陽市城區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抓獲嫌疑人14名,破獲刑事案件多起。目前,仍有廖某、喻某、雷某、黃某在逃。

“廖某被抓了,剩下3人在逃,這個涉黑案還在辦。”5月12日,知情人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上述18人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的頭目正是陳某。該團伙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等多宗罪名,嚴重危害社會。

企查查信息顯示,廖某是襄陽宏榮企業管理諮詢公司股東,佔股49%。這家公司成立於2013年,法定代表人正是陳某,佔股51%。此外,陳某還是襄陽市另外3家公司的股東,這些公司的業務涉及汽車銷售、物業管理。

知情人稱,2012年,被判犯過失殺人罪的陳某刑滿釋放,靠著放高利貸掘到“黑金”,然後把錢投入名下公司進行洗白。

曾因涉黑案被判刑,現離開襄陽外出務工的劉先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陳某出獄一年就能開公司,因為他在“道上有威望”,賺到了錢,“陳某開槍殺了人,最後只判了5年6個月,還減刑,2008年10月進去的,2012年就出來了,道上都說他神通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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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變過失致人死亡

劉先生所說的槍案,發生在樊城區一家飯店包間內。

5月11日,一名槍案目擊者向上遊新聞記者回憶,2001年7月15日晚,陳某受邀來到該飯店498號包間。期間,王某因敬酒與陳某吵起來。陳某突然掏出一把手槍,朝地上開了一槍。見沒有震懾到王某,陳某又朝王某腹部開了一槍。王某倒在血泊中,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陳某當即逃離,“兩人認識,喝酒吵起來,就是各自都不想丟份(面子)。”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陳某所持手槍系仿64手槍。王某死因系生前被槍擊傷右腹部,靜脈破裂大出血後死亡。

槍案發生後,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命案中隊介入此案,陳某被列為網上逃犯。陳某一逃就是7年。2008年10月下旬,陳某被武漢警方抓獲並移交樊城區公安分局。

接近陳某涉黑案的信源告訴上游新聞記者,辦案人員調查陳某涉黑案時,發現一起蹊蹺的舊案——2008年11月5日,樊城區公安分局以陳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樊城區檢察院批准逮捕。11月12日,樊城區檢察院認為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陳某。11月19日,樊城區公安分局以同樣罪名向檢方移送起訴。不久,該案被退回警方補充偵查。

該案退偵後發生了戲劇性變化:2009年5月12日,樊城區檢察院以陳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樊城區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使用簡易程序。2009年7月28日,樊城區法院宣判,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處以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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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檢察院辦案人員集體受賄

判決已生效9年多的槍擊案背後,藏著一連串司法人員的徇私枉法。

“警方2019年辦理陳某涉黑案時發現,他之前犯的槍擊命案最少也要判無期徒刑,可他只坐了4年多牢就刑滿釋放,這裡面肯定有貓膩。”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接到辦案人員反饋問題後,襄陽市紀委監委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審查調查指揮中心,派出專案組介入調查。調查發現,9名司法人員和1名社會人員,致陳某“重罪輕判”。

這9人如同多米諾骨牌悉數倒下,關鍵在於樊城區檢察院起訴科原內勤人員夏某的被查。

夏某,女,1975年7月出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1996年3月參加工作,落馬前是樊城區檢察院法警,一級警司。

可靠信源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2008年,辦理陳某持槍殺人案的民警是時任樊城區公安局刑偵大隊命案中隊中隊長呂某,其頂頭上司是時任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馬某。夏某的頂頭上司是時任樊城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鄭某某,鄭某某的弟弟是呂某同事。

在鄭某某及其弟弟的撮合下,2008年11月的一天,夏某把呂某和馬某請出來。在樊城米公大酒店的飯桌上,夏某對呂某和馬某說,陳某是她哥哥的好朋友,辦案時請予以關照。

飯後,夏某通過鄭某某弟弟之手,給了呂某和馬某各3萬元。為表感謝,夏某也給了鄭某某弟弟3萬元。考慮到該案審查起訴時,還要靠鄭某某的幫忙,夏某還在鄭某某的辦公室內給了其2萬元。

證人集體改證詞做假證

據瞭解,此時的陳某已供認自己開槍打死了王某,要想脫罪只能翻供。

2008年11月12日,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陳某。當日,在夏某辦公室,時任樊城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命案中隊中隊長的呂某把相關案卷拿給夏某查看。夏某提議,陳某開槍致人死亡的事實難以改變,建議往“過失致人死亡”方向取證。

兩人決定,把仿64式手槍的所有者變更為身份不詳的薛某;把案件事實虛構為薛某與王某發生爭持後,掏出隨身攜帶的手槍,陳某為勸阻奪槍發生撕扯,在此過程中槍走火擊中王某。

2008年11月13日下午,在夏某的授意下,陳某辯護人會見時傳話:“在呂某宣佈逮捕決定時翻供。”果不其然,律師會見完後,呂某去看守所宣佈逮捕決定,陳某當即翻供。呂某心照不宣,重新做了筆錄。

嫌犯前後筆錄不一,退回補充偵查就顯得水到渠成。

陳某翻供後,原本負責內勤工作的夏某請求鄭某某,將該案交給她承辦。拿到承辦權後,夏某與呂某商議,以需要重新向現場證人取證為由,將該案退回樊城區公安分局補充偵查。

夏某通過他人找到了該案的多名證人。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15日,該案多名目擊證人集體推翻先前證言,稱陳某是在奪槍過程中導致槍支走火,槍支是身份不詳的薛某持有。

“檢察院審查階段,最後把關者是時任樊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焦某,分管起訴科。焦某收了夏某1萬元後,答應幫忙。”可靠信源介紹,2009年3月,作為公訴人之一的夏某在向鄭某某和焦某彙報案件進展時建議,將陳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變更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人同意。

刑庭庭長編造合議庭記錄胡亂判案

辦案民警“失守”、檢察院“失守”,只剩法院了。

信源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陳某如何判,決定權在時任樊城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馬某某和時任襄陽市中院刑一庭庭長張某某手中。2009年5月中下旬,在馬某某辦公室內,馬某某收了夏某數萬元。為使該案能在基層法院審理,夏某通過馬某某送給張某某3萬元。此外馬某某還授意,審理該案時他的搭檔是陳某某,夏某又送了陳某某3000元。

樊城區法院將該案上呈襄陽市中院後,張某某未經合議庭合議,決定將陳某案退回樊城區法院審理,同時編造合議庭討論記錄。

2009年7月28日,馬某某和陳某某在明知該案證據存在明顯衝突的情況下,僅採用了偽造證據,做出了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判決。

集體式淪陷的背後是權錢交易,錢從哪來?5月9日庭審中,公訴人介紹,2008年12月24日至2009年7月29日,夏某共收到陳某姐姐支付的36萬餘元,夏某自己拿了9萬餘元。

公訴人建議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行賄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8至9年。夏某當庭悔罪,該案將擇日宣判。

上游新聞記者還了解到,鄭某某、焦某、呂某、馬某某、陳某某、張某某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陳某姐姐以涉嫌行賄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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