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家可能都有一个普遍的做法,那就是遇事时,怕麻烦,怕扯的时间长,怕中间出现变数,总想也总是在尽力地将问题一次性解决。

在致人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事故各方,无论是经过协商调解还是法院判决裁定,总能看到“一次付清再无关系”类似的说法,几乎都是一次性地付清相关赔偿费用。

如果从做人讲诚信和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角度来看,在若干年后,绝大多数伤残者及其家属,都不会再找对方要求继续赔偿,或者是出于维护面子,或者是只是通过私力方式去向对方再要补偿,但更多的人可能根本就想不到,还能让对方再继续赔偿相关费用,也想不到居然有法条支持还能去法院再起诉!

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木林在看交通事故案例相关书籍时,看到了这起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交流。

⑴.基本案情:1992年11月20日,贺某某在乘坐瞿某某驾驶的营运小客车时,因车辆制动问题发生事故,贺某某受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1995年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瞿某某方按调解书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4年3月27日,贺某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2条第1款“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之规定,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瞿某某方继续赔偿10年的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褥疮医药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其计七十余万元。

诉讼中,经瞿某某方申请,对贺某某的残疾等级和护理时间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终身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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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案件中审理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是否适用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褥疮医药费及鉴定费应否得到支持?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应如何确定?

⑶.法院审理过程以裁判要点:

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

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1992年,但贺某某在原诉讼确定的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仍然存活,其对超过确定赔偿期限的相关费用于2014年提起新的诉讼,本诉讼是基于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经诉讼处理后又发生了新的事实而提起,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作出的排除规定,符合该解释第32条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新案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②瞿某某方已于20年前履行完自己的赔偿义务。现年46周岁的贺某某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已存活20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其有再次获得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权利。贺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超过原诉讼确定的20年给付年限的费用,且有鉴定意见证明属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法院支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鉴于其年龄状况、伤残等级和现处生活环境,在司法解释的确定的赔偿年限幅度5年至10年范围内,确定以上费用的给付年限为10年。

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③经查实,目前,贺某某与其丈夫共同经营瓷砖零售业务,每月还享受低保、残疾补助等政府固定补贴390元,有生活来源,法院不支持贺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要求。其主张的褥疮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⑷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其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004年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2条,突破了最常用的一次性打包给付结案的模式,

给因交通事故受到伤残人员未来后续生活的保障,从法律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解决该类纠纷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二是,本案系20年前那次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延续,也正是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受理,才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个第32条,在解释中可能是适用最少的,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条款。

未来,这类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需要大家注意。

三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也有在提供担保后,按照伤残者实际生存年限(只要活着),用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结合该解释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重点强调的是,法院虽然在法律文书中明确了定期金给付的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的标准,但在给付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支付方不会主动地调整增加,可能需要伤残方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增加。

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四是,之前,曾在书中看到一起关于未成年人遭受事故侵害致残赔偿后,再次起诉请求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案件。将这两起案件共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存活伤残者生活中必然发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五是,对于伤残者再次请求继续支持残疾赔偿金的,法官会通过其是否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来加以判断,同时符合时才会支持。支持的金额和年限标准,将会依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在均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作出。

六是,需要注意的是,前后两次纠纷,建议最好通过正规的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如果是20年私下协商解决,等到20年后再提起诉讼,不只是证据采信的问题,应该还会牵扯到很多的问题,估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该条的被广泛适用,甚至于不正确的宣传,也可能会产生相应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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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在汽车已经基本普及的今天,驾驶汽车已经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事情,出行中发生事故已经很常见了,各种保险制度也已经比较完善了。一个人生活中最受煎熬的,就是背上良心债。交通肇事致人伤残,是过失行为,在没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再加上购买保险进行分担,肇事者赔偿的数额不是很大,事故通过民事赔偿完全能够解决。

虽然该条有加重肇事者责任的意思,但大家一定要抛弃那种“撞残不如撞死,撞残要养老送终的”的错误做法,它曾让很多肇事者走上了极端,以至于时常会听说肇事者通过车辆再次碾压、拖拉伤者等将伤者致死的过激做法,更甚于还出现了药家鑫用刀将伤者刺死的极端做法,让他们犯下了重罪,被处以极刑。

千万不能做那些过激的事情,闻者足戒!

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八是,木林有几个疑问:这种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方法,是当事人在20年后只能再起诉这一次,还是在判赔5年至10年后,还可以再继续起诉?

是否直到伤残者去世之前,都可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阶段性的重复起诉?

解释的第32条虽然没有明确对次数作出限定,但用了“继续给付相关费用”这些词语,应该是可能继续再起诉,这样就跟定期金支付方式达到了协调。

九是,木林还有一个疑问,对于伤残者再次起诉的这些费用,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公司是否还会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因为它有限额,如果第一次已经用尽的话,应该不会再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商业第三者险是否赔偿?

如何赔偿?

这可能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待于未来的司法解释或判例予以明确。

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文章仅用探讨交流,希望不要打扰到大家,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最后,木林就行车安全问题,提醒大家一点:

路上遇有行人,提前就要防范;无论红灯绿灯,减速慢行第一。

分心驾驶危险,手机微信少用;出了事故不怕,依法解决正途。

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1.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中三法民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

2.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河市民一终辽第263号民事判决书。

3.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何晓航、常亚楠编著,20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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