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懂法”的当事人,能把律师折腾死

01.、现在的当事人越来越懂法,这是时代的进步。

有些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第一时间不是咨询律师,而是先上百度搜索相关的法律、案例和网上的观点。有的当事人搜索到的内容比律师知道的还多,然后拿着自己搜索的结果去咨询或者委托律师。

太”懂法”的当事人,能把律师折腾死

由于对相关法条有了简单的了解,加上网上的各种观点,当事人对于案件有了自己的认知,形成了自己的观点,有了明确的诉求。聘请律师后就会要求律师按照自己的诉求来维护权利,如果律师的观点和自己不一致,或者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当事人就会怀疑律师的能力。

但法律上的权利和司法实务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不是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当事人就当然地能够享有。因为享有权利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每个案件都不同,网上的案件与本人的案件并不完全相同,且网上解答的水平也良莠不齐,有的根本就不是法律人士,信口开河而已,其观点不能作为认定自己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当事人往往不这样想,在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不是归因于其对法律片面的理解,而是认为律师不够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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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以刑事案件为例。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会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判决、判处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和假释、保外就医等。

这些都是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利的处理结果,要么让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无罪;要么让他们暂时恢复自由或者提前出狱;要么能减轻处罚。总之,这都是被告人及其家人极力追求的目标。

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人在每个阶段有着不同的期待,目标却是一致的。在侦查阶段,要求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室居住;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不起诉;在审判阶段,最好能判无罪,其次能判缓刑,再不行能减轻处罚也好;到了监狱服刑了,期盼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

总之不放弃一切努力。

而这些他们都希望通过律师来完成。

这些诉求确实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辩护律师有义务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利益。但对于可以享有的权利,与实际应该得到的权利之间并不完全一致,不能强求律师在每个环节都能实现这些权利。律师能通过辩护实现其中的一两项权力,都已经非常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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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有一位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其家人来委托律师,把上述各项诉求几乎演练了一遍。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是:李某应聘到某网络公司,以美女头像为诱饵,以谈恋爱为幌子,通过网上聊天勾引一些人玩网络游戏,让对方进行充值或者购买装备,骗取对方钱财。案发后,公司被抓捕了四十多人,李某排列第三十名左右,涉案金额三万多元。

案发后,李某家人在网上进行了充分的查阅,了解了李某可能判处的刑期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享有的权利,然后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向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提出来给李某办理取保候审。因为他们自己判断出按照李某的涉案金额,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幅度内量刑,而这刑期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所以要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经过律师向办案单位申请,办案单位不同意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理由是本案有同案犯在逃,并且当地司法部门正在打击盗窃诈骗犯罪,对所有涉嫌诈骗集团犯罪都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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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认为不可思议,为什么法律明明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一句话就不行了?是不是律师沟通能力不够?在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后,李某家人要求对李某判处缓刑。经辩护律师申请,并和公诉机关及法院沟通,法院向李某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邮寄了函件,要求对李某平时的表现进行调查,函询司法行政部门是否同意对李某进行社区矫正。李某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函复同意对李某进行社区矫正。

这样就基本确定可以对李某判处缓刑了,但在法院宣判时却对李某判处了一年六个月的实体刑,判决宣判当天将李某收监了。理由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管级别,该级别以上的所有被告人都判处实体刑,不判缓刑。

李某及其家人觉得法院是故意刁难,更是认为律师没有尽到辩护职责。

李某被收监后,其家人就开始询问律师李某什么时间可以减刑。律师告诉其家人,李某被判处的刑期太短,不到减刑的节点就该出狱了。所以,正常情况下李某没有减刑的可能。也就是说李某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要坐满,基本没有减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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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家人很失望,对律师也更失望!

李某被投牢服刑后,李某家人又打电话询问能不能假释或者保外就医。

这会律师真的头大了!

律师告诉李某家人,李某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立功和重大疾病等情节,既不可能假释,也不可能保外就医。

李某的家人问,这么多有利的事,你怎么一件也办不到呢?

律师无语。

李某家人是每个环节都不放过,有枣没枣先打三杆。

这是他们的权利。

这个案件判处了很短的刑期,实际对李某从轻处罚了,辩护律师尽到了职责,李某家人对于判决结果应该满意。但他们的目标是先办取保,后判缓刑;实在不行假释或者保外就医。所以他们对于结果并不满意,对律师也不满意。

太”懂法”的当事人,能把律师折腾死

​04

一个“懂法”的当事人如果沟通的好,是律师的助手,如果沟通不好,对律师来说是不尽的麻烦。

有些自以为“懂法”的当事人,其实不过是查阅了一些散装的法条,收罗了网上的一些观点,便以此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认知,并以此来要求律师。

当事人所谓的“懂法”其实只是一知半解,对于法律实务知之甚少,只看到法律的规定,而不顾及司法实践,可谓是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法律规定的权利往往是“可以”这样做,而不是必然这样做。就像很多人都希望能对服刑后的家人假释或者保外就医,但他们只知道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却不了解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没有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可能!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际往往相去甚远,按照书本上或者网上的知识照葫芦画瓢,是靠不住的。

太”懂法”的当事人,能把律师折腾死


举个例子,很多人习惯在网上搜索医疗保健知识,然后对着自己的症状买药吃。如果是感冒之类的头疼脑热,确实可以自己买些药吃。但如果是心脑血管之类的疾病,就不是网上的知识或者书本知识所能解决的了,一定要到医院找专家进行诊疗,不然吃错药是会出人命的。

法律实务也是如此,有些人遇到问题不是咨询律师,而是在网上搜索个模板就跟别人签合同;按照网上的格式自己写诉状去起诉。结果自己起草的合同把自己套进去了,自己写的诉状让自己被动而败诉。

太”懂法”的当事人,能把律师折腾死

司法实务是专业性、综合性极强的实践活动,不是凭借书本知识和一些散装的法律条款就能应对的,一定要听专业律师的,听取律师忠实的建议,争取能挣到的权利。如果每个人搜索几个法条,找到几个案例就可以判定案件,那就不需要法官了,更不需要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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