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介紹人或成為虛開主犯,刑事責任不容小覷

中間介紹人或成為虛開主犯,刑事責任不容小覷


編者按:根據裁判文書網現有數據資料顯示,在危害稅收徵管刑案案由中存在介紹虛開行為的案件有10,230件,其罪名分佈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為多(詳見下圖)。本文將結合判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虛開介紹人的定罪進行分析,以饗讀者。

中間介紹人或成為虛開主犯,刑事責任不容小覷

(2002年-2019年9月存在介紹虛開行為的刑案罪名分佈案件數量統計圖)

一、案例簡介

(一)虛開介紹人被認定為虛開案件共同犯罪主犯的案例

1.判決認定介紹行為是整個犯罪中的重要環節,系主犯

杜正軍、李宗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豫08刑再5號)

案情:

2014年7月28日,武世凱、呂武標經李宗根介紹與杜正軍負責送發票的焦作舒航礦業有限公司沒有任何經營往來的情況下,由焦作舒航礦業有限公司為武世凱向河南漣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張,價稅合計300,080元,稅額43,601.38元,稅款已抵扣;由焦作舒航礦業有限公司為呂武標向博愛縣福利耐火材料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價稅100,006.00元,稅額為14,530.79元,稅款已抵扣。

法院觀點:

李宗根的介紹行為是整個犯罪中的重要環節,在犯罪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原審判決認定其為主犯並無不當,

2.判決認定介紹人非法牟利、積極參與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系主犯

金偉達、張軍、章理雲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浙0482刑初502號)

案情:

2016年4月至5月期間,金偉達應林某1之託,在明知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介紹林某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購買他人虛開的出票單位為嘉興市享評貴金屬有限公司、嘉興市全勝貴金屬有限公司,受票單位為林某1實際控制的廣西睿範商貿有限公司、廣西巍然貿易有限公司、廣西季某貿易有限公司、廣西天之萌商貿有限公司的浙江增值稅專用發票21份,價稅合計2,319萬餘元,稅額336萬餘元,並已全部抵扣稅款。

法院觀點:

金偉達為非法牟利,積極參與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亦應認定為主犯,但金偉達在為林某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該部分犯罪中,牟利證據不足,其僅為雙方傳遞信息,起到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二)虛開介紹人被認定為虛開案件共同犯罪從犯的案例

1.虛開介紹人未獲利,系從犯

金偉達、張軍、章理雲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浙0482刑初502號)

(案情簡介見前述內容)

法院觀點:

金偉達在為林某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該部分犯罪中,牟利證據不足,其僅為雙方傳遞信息,起到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2.虛開介紹人獲利,但只提供信息,系從犯

黃志勇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6)鄂0281刑初73號)

案情:

2012年,餘某甲(另案處理)來到廣東省佛山市找到黃志勇及其妻子餘某乙(另案處理),要求二人幫忙聯繫需要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並承諾二人從中可以獲取一定介紹費。黃志勇與餘某乙表示同意。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間,黃志勇多次介紹江門市天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向餘某甲實際控制的大冶市鑫大洲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1,093份,稅額17,888,326.35元,價稅合計123,113,771.79元。江門市天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持其中1,03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到國家稅務機關認證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16,837,711.72元。以廣東星雲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為例講解介紹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廣東星運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單位賬戶將全額票面資金匯到大冶市鑫賓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賬戶,餘某甲在收到全額票面資金後,扣除開票費用將餘下資金通過其控制使用的徐某等人的個人賬戶轉入黃志勇、蔡某甲控制使用的個人賬戶,黃志勇、蔡某甲在扣除介紹費用後將餘下資金返還給廣東星運照明電器有限公司出納伍某的個人賬戶。上述資金流轉完成後,餘某甲安排人員將虛假合同、發貨單等手續郵寄給廣東星運照明電器有限公司。

法院觀點:

黃志勇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損失共計人民幣16,837,711.72元,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黃志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3.虛開介紹人按照“行業慣例”從中分得提成,系從犯

郭華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538號);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6)鄂0281刑初240號)

案情:

2012年2月份左右,餘某甲(另案處理)帶著女兒葉某(另案處理)到廣東省湛江市找到被告人郭華龍,主動提出其公司有多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對外銷售,但要收取一定的開票費,讓郭華龍幫忙介紹買主,給其相應介紹費。郭華龍隨後聯繫何某、梁某、陳某、黃某(另案處理)幫忙介紹買主,給四人介紹費,四人表示同意。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間,郭華龍在無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自己聯繫或通過何某、梁某、陳某、黃某介紹廣東省東莞市健威傢俱有限公司等九家單位向餘某甲犯罪集團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934份,價稅合計104949675.37元,稅額15249098.59元,上述九家公司在稅務機關實際認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合計15132099.17元。郭華龍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00000元。

東莞市健威傢俱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單位賬戶將全額票面資金匯到大冶市鑫賓貿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大洲貿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鵬晟貿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東輝貿易有限公司、廣州穗晟鋼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戶,餘某在收到全額票面資金後,扣除開票費用將餘下資金通過其控制使用的徐某等人的個人賬戶轉入介紹人郭華龍控制使用的個人賬戶,郭華龍在扣除介紹費用後將餘下資金返還給東莞市健威傢俱有限公司經理張某的個人賬戶。

法院觀點:

郭華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中,郭華龍起介紹、幫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4.虛開介紹人主動聯繫接受虛開企業,系從犯

王某某、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5)鄂嘉魚刑初字第00036號)

案情:

2009年7月,王某某找到廣東紡織品公司,與該公司下設的廣東省紡織品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證人三商定,以服裝銷售為由向廣東紡織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09年10月,王某某通過付某某與中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證人一聯繫,雙方商定以中意公司的名義向廣東紡織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承諾支付證人一開票金額1%的“開票費”。具體流程:安徽省恆碩紡織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為中意公司開具貨物名稱為棉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郵寄至付某某後轉交證人一,中意公司將此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務部門認證抵扣後,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根據王某某提供、付某某轉交的貨名、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向廣東紡織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掩蓋中意公司向廣東紡織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廣東紡織品公司匯給中意公司賬戶相應的“貨款”,在證人一扣除相應的“開票費”後,付某某將餘下的款項轉入王某某指定的賬戶。經查: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間,證人一按照王某某、付某某的要求,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中意公司的名義為廣東紡織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67張,價稅合計94117844.19元(其中銷售金額80442601.42元,稅額13675242.77元),廣東紡織品公司將該867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在稅務部門進行了認證抵扣。

法院觀點:

王某某、付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成立。王某某在整個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但在從犯中作用相對較大,能當庭自願認罪,應依法減輕和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辨護人的這一辨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能自願當庭認罪,應依法減輕和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華稅觀點

(一)介紹虛開屬於幫助行為

1.介紹虛開行為屬於幫助犯

介紹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在犯罪流程中與次要作用、輔助作用處於同等地位、罪責相當、不具有獨立性的幫助行為。介紹行為,作為一種刑法意義上的居間、撮合、聯繫、溝通行為,不僅在我國刑事立法中存在不統一、不協調、不嚴謹、不妥當等問題,而且在刑法理論界亦存在眾說紛紜的理解分歧。介紹行為本身實際上並不具有獨立性,而是依附於相關犯罪行為主體之間犯罪合意的達成和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實現。

介紹虛開行為在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中進行了規定。這屬於刑法將共犯中的幫助行為獨立成罪的情形。但是對於虛開介紹人如何定罪還是要對其幫助行為在整個犯罪中的作用進行分析。

2.幫助犯是從犯還是主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判定主、從犯的方法

一是,應根據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次認定主從犯。

二是,比較各實行犯作用的主次時,必須將比較的範圍限定在同一個案件中,即只能在共犯人之間比較,不能同其他案件的共犯人相比。因為類似的實行行為,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可能相差很大。有些案件中的從犯,雖然作為單獨犯罪來看,其行為是很嚴重的,但是與同案的主犯相比,作用地位較輕。

三是,應結合全案情況,綜合、靈活地認定實行犯的主次作用。由於簡單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均直接實施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一部分或全部,如果僅考察個人的實行行為,有可能較難認定主次地位。因此,必須結合全案情況,包括考察是否系犯意的發起者、犯罪的糾集者、犯罪的指揮者、犯罪的主要責任者以及是否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關鍵環節。在數額方面,還要從參與犯罪的數額、分贓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通常,作為主犯的實行犯,主要是通過其在參加實施共同犯罪活動的程度、具體罪刑的大小、對造成危害結果的作用等來體現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

(2)幫助行為如何定性

幫助行為是指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事實犯罪構成客觀要件外的行為。事實此種行為的人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幫助犯。幫助分為事前、事中、事後。對於事前事後幫助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其輔助作用一般沒什麼爭議,但對事中幫助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而作用則有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事中幫助行為是在他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因此,不再是刑法意義上起輔助作用的幫助行為,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與被幫助者構成分擔的共同正犯。我們認為對於事中幫助犯屬於從犯還是主犯,不能一概而論,應以是否系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標準做具體分析,如不屬於構成要件行為,對行為人可認定為從犯;如系構成要件行為,則應與其他實行犯比較,對起主要作用的,應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應認定為從犯。

(二)應結合虛開介紹人具體行為確定主、從犯

介紹虛開雖然被刑法直接規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中列明的犯罪構成行為,但是對於介紹虛開人如何定罪還是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以下幾方面可供參考:虛開介紹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大小,包括是積極主動介紹,還是被動委託介紹;是單純引薦、提供信息,還是積極溝通、撮合,傳遞犯罪對象,甚至截留款物;介紹人從中獲利多少、佔比大小、行為次數等不同情形。也即根據介紹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虛開介紹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具體表現,再進行定罪、量刑的判斷。

從前文對現有介紹虛開部分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對於虛開介紹人定虛開的主犯還是從犯,司法實踐中對刑法規定的把握尺度有比較大的差異,也有比較大的爭辯空間。對於在虛開活動中參與度高的虛開介紹人,很有可能被定為虛開犯罪的主犯,從而面臨比較重的刑事責任風險,應引以為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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