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律師:享受過拆遷補償公房承租人,是否還能再享受拆遷補償?


在我們的公房拆遷補償過程中,會有一些人在其配偶承租公房拆遷過程中,被認定為居住困難對象,作為同住人被安置,享受了一定的貨幣補償利益,然後在其自己承租的公房遇到拆遷時,是否還能享受拆遷補償利益呢?一般情況下,已經享受過拆遷補償的,原則上不能再次享有拆遷補償,除非第一次補償安置後仍屬於居住困難的。那麼像上述這樣的情況,是否還能再享受拆遷補償呢?我們可以來看下這個上海一中院的這個裁判案例具體情況。

王根寶、吳玲玲系夫妻關係,生育王瑋、王琛二子,王瑋、屈曉徵系夫妻關係。王甲(於2009年4月7日過世)與丈夫王乙(於1987年12月4日過世)共生育王根寶及王強、王清、王旭紅、王文、王紅六個子女。王強繫上海市楊浦區通北路***弄***號房屋(以下簡稱“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至動遷前,王瑋、王根寶、吳玲玲、王琛及王強、王劍雲戶籍均在該房屋內,該房屋實際由王強及其妻子、王劍雲居住使用。王根寶、吳玲玲、王琛長期居住於新疆。2014年9月12日,王強代表該戶與拆遷人上海xxxx發展有限公司、上海xxxx開發有限公司、上海xxxx有限公司簽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確定該戶符合居住困難條件,居住困難人口為:王瑋、屈曉徵、王根寶、吳玲玲、王琛、王劍雲及王甲(亡)七人,2014年11月17日,屈曉徵與王強簽訂家庭內部協議書,確認上海市浦東新區航頭鎮鶴永路***弄***號303室房屋產權人為王根寶、吳玲玲、王琛,x號1804室房屋產權人為王瑋、屈曉徵。王強、王劍雲簽訂家庭內部協議書,確認上海市浦東新區航頭鎮鶴永路***弄***號402室房屋產權人為王劍雲、xx號403室房屋產權人為王強。後因就動遷利益的分配存在爭議,四套安置房屋至今尚未付款交付。

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至上海市xxxx有限公司進行調查。上海市xxxx有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供其與王強的妻子王xx簽訂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退房單、拆遷安置人口審批表,根據該些材料,王強在王xx承租的惠民路***弄***號後三層閣房屋動遷中,曾因他處住房困難作為拆遷安置人口享受過動遷安置利益。這份證據就足以證明王強曾經享受過拆遷補償利益。這個也是本案的一個最為主要的爭議焦點。

對於王強已享受過貨幣補償,在本案所涉被拆遷房屋中是否仍可享受動遷安置利益這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訴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的不能被視為同住人,屬於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王強在其妻子王xx承租的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是基於住房困難作為同住人予以的安置,但其系本案所涉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並不能因其在他處享受過作為同住人的安置利益而否認其作為承租人在本案所涉被拆遷房屋的相應權益,故其在本案所涉被拆遷房屋中仍應享有相應動遷安置利益。

由此可見,享受過拆遷補償的,不是絕對不能再次享受拆遷補償的,司法實踐中,也是存在可以二次享受拆遷補償的情形的,比如兩處房屋都是承租人、前次享受拆遷補償仍然屬於居住困難的、再次被認定為居住困難對象的等等;當然,這些一般都是針對公房而言,對私房拆遷補償,則不存在這樣說法。

同樣,二審法院也認為,王強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當然享有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其雖在他處享受過公房拆遷補償利益,但在本次動遷中,王強並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表明動遷部門已經考慮到王強在他處享受過拆遷利益的情況,五上訴人關於王強不享有被拆遷房屋拆遷補償利益的意見,缺乏事實基礎及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需要注意的是,王強在本次動遷中,並未被認定居住困難人口,沒有享受到託底保障補貼,對於這個點,雖然在二審時法官以此作為裁判理由來平衡其他當事人,但是筆者還認為這個是存在商榷的,當然這裡徵收部門認定與否的權利較大,筆者也在其他案子中處理過類似情況,起初征收部門沒有認定承租人為居住困難對象,但是經過積極主動的努力爭取,最後徵收部門還是重新將承租人認定為居住困難對象。因此,如果你也遇到這樣的情況,還是可以考慮與徵收部門協商溝通,爭取把徵收補償的蛋糕做的更大,否則分割時,又有可能出現利益不平衡的情況。

當然,這個案例中還涉及到沒有實際在公房內居住的人被認定為居住困難對象,是否可以作為與其他符合同住人條件的人進行同等利益安置的問題,這個也是本案一個比較大的爭議焦點,其實,因為同住人與居住困難對象認定參照標準是不完全一樣,故兩者之間並不能完全等同的,因此,就本案而言,在拆遷利益時分割時也是不能完全同等的,否則有違最基本的公平原則,也會出現利益失衡不對等的情況,這裡就不一一展開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檢索相關案例進行了解學習。

以上案例來源:(2015)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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