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被判刑了!

又一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被判刑了!

2019年10月23日上午,沭陽縣人民法院對史某軍虛假訴訟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史某軍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又一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被判刑了!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月20曰,李某因資金週轉需要與其妻子一起以高息向被告人史某軍借款8萬元,在根據被告人史某軍的要求提供房產證、出具李某和李某妻共同作為借款人的借條後,被告人史某軍又讓李某作為借款人、李某和李某妻共同作為抵押人出具車輛抵押借款協議(內含借條),均約定2017年2月20日前還款,否則支付1000元/天的違約金。因李某、李某妻未能按時還款付息,被告人史某軍要求李某妻於2017年6月1日向其女婿章某兵出具金額為3.4萬元的借條。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史某軍以車輛抵押借款協議為據將李某訴至沭陽縣人民法院,稱以現金支付方式向李某出借8萬元,要求李某歸還本金8萬元及違約金等,並於同日委託律師以章某兵名義將李某妻訴至沭陽縣人民法院,稱章某兵以現金方式向李某妻出借3.4萬元,要求李某妻歸還本金3.4萬元及違約金。我院分別於2018年5月17日、5月14日作出以(2018)蘇1322民初6487號、(2018)蘇1322民初64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歸還被告人史某軍本金80000元及違約金、判決李某妻歸還章某兵本金3.4萬元及違約金。後章某兵申請執行,又於2019年3月13曰申請執行結案。李某不服(2018)蘇1322民初6487號民事判決書,於2018年6月5日以李某妻曾歸還2萬餘元本金為由上訴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在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史某軍又以借條為據將李某、李某妻訴至我院,稱以轉賬方式向李某、李某妻出借8萬元,要求李某、李某妻歸還借款8萬元及違約金。李某、李某妻辯稱本起案件與(2018)蘇1322民初6487號案件系同一案件,且已歸還本金1.4萬元,2018年7月30日我院作出調解書:李某、李某妻歸還史某軍本金6.6萬元及利息。2018年8月19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上訴一案進行聽證,被告人史某軍仍辯稱系2筆借款,主張16萬元借款權益等。2018年11月29曰,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某軍涉嫌虛假訴訟罪,將線索移交沭陽縣公安局偵查。

又一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被判刑了!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史某軍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予以認可,並認罪認罰。

又一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被判刑了!

我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經構成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某軍犯虛假訴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軍案發後能夠自動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史某軍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史某軍案發後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觀點一致的意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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