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擔保人,借款人已經死了,出借人把自己起訴了,該怎麼辦?

美景848


根據《擔保法》和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借款一方的擔保人,就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不還款的情況下,擔保人就應當償還,不然的話要擔保人還有什麼用呢?

別說借款人已經死亡,就是借款人仍然存在的話,作為擔保人也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借款人死亡了,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不明的情況下,那麼擔保人更應當承擔主還款責任了。因此,出借人將擔保人起訴至法庭,這並沒有什麼過錯,而是行使正當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麼好商量的,積極應訴就是了。如果債權債務客觀存在,應當與出借人積極溝通協商,爭取讓出借人在利息或者其他方面做一些讓步,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債權債務有問題或者不合法,就應當據理力爭,要求法院公正判決。




最後,擔保人替借款人履行了債務後,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向借款人追償。但是由於借款人已經死亡,那麼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就只有向借款人的繼承人進行追償了。

當然還有一種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出借人在起訴的時候,將借款人的繼承人一併列為被告,擔保人也可以申請追加他們為被告。這樣,案件就可能更好處理一些。

不過即便如此,借款人的繼承人不還錢的情況下,出借人仍可以要求執行擔保人先行還款。

總之,既然擔保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重情深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並沒有“人死債消”的說法。雖然債務人已經死亡,但是根據“概括繼承”的法律制度,其合法繼承人需在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此,你可以申請追加債務人的合法繼承人為共同被告,讓他在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先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當然,如果債務人沒有遺產或者所留遺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的,那麼保證人就要另外尋找救濟途徑了。這時候可以考慮一下是否已經經過了保證期間,而保證期間根據是否有約定和保證方式略有不同。

如果是一般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期間為六個月。如果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那麼一般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就已經過,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就此消滅。

如果是連帶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期間為六個月。如果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那麼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就已經過,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就此消滅。

最後,由於此類案件比較複雜,具體應當採取何種救濟方式、某種救濟方式應當如何主張,還要仔細研判當初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只有掌握了所有重要信息,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制定最有效的救濟方案。



冰焰


大實話:擔保人的責任就包括在債務人死後替債務人還債。

“借錢”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民事行為,一般來說,如果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關係,那基本上就是口頭約定或者打個借條就完事,等債權人需要用錢時再問債務人要。而如果說兩個人的關係並沒有那麼熟,那可能就需要用到擔保人了。

而通常,擔保人都是那些跟兩方關係都比較好的或者社會信用比較高且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所以說,這個擔保人可不是什麼人都能當的,並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擔保的責任和義務。

最近,一個網友就給我發來一件因為自己做擔保人而發生的糟心事。故事說的是,張某去年為朋友李某做擔保向老王借了10萬元錢,本來約定式今年6月份李某還錢,且張某作為擔保人。但是,今年3月份,李某因為出車禍死亡了,所以到了還款期限,李某無法償還債務。然後老王一氣之下就是張某起訴了,並要求作為擔保人的趙某替李某償還這10萬元的債務。

確實,如果生活中碰到這種朋友或者遇到這種事確實挺糟心,但是,作為擔保人來說,這也是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一般來說,民事借貸關係中的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同樣是擔保責任,但是,這兩者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

首先,就一般擔保責任來說,指的就是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則需要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比如說,在這件事中,債務人欠了10萬元,然後到了還款期限,把債務人所有的資產都進行變賣,但是,只有5萬元,或者說債務人已經失去了償還能力了,那麼這時候擔保人就要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然後,就連帶擔保責任來說,這個主要就是指不履行債務時,那麼擔保人就要承擔債務人的債務。說白了,如果是連帶擔保責任的話,就算是債務人故意賴賬有錢不還,那麼擔保人也要為債務人的違約行為買單。

所以,這裡還是要看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聲明的擔保方式,當然,有時候也會有沒有明確說是哪種擔保方式,在這種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則按照“連帶擔保責任”處理。因此,總的來說,如果債務人還不起錢,那麼擔保人是需要替債務人還賬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個問題很多律師做了回答,我整理一下,在這裡分享給大家。


首先事件很簡單。我們先場景還原一下,小李找小紅借錢,小王是小李和小紅的朋友,小李就請小王做擔保人。這個過程合理合法,小李也謝了借條。就這樣小紅把錢借給了小李。本來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小李償還小紅的債務。但是,不巧的是小李突發心肌梗塞死亡了。這下小紅就急了,她的錢沒人還了啊,情急之下,她想到還有一個擔保人,既然替小李擔保了,那小李還不上錢,小王就應該還自己的錢了,於是就把小王也告上了法庭,要求償還自己的20萬借款。

那麼我們來梳理一下這裡邊有幾個關鍵的點需要注意:

第一、小王是否瞭解小李的經濟情況。

既然小王做了擔保人,那法律上就認定了,小王是知情人,在一切正常的情況下,小王就是一個見證人而已,當雙方有矛盾了,小王的證詞是最關鍵的。但是現在借錢人突然死亡,這就不一樣了。如果小王瞭解小李家的情況,知道小李家有能力償還這筆錢,只是當時借錢他用,那這時候小王可以向法院提出先由小李家裡來賠償這部分錢,如果無現金,那可以變賣部分固定資產。這樣是第一步。如果變賣了小李所有的家產還不夠還債,這時候就只能小王來承擔剩下的款項了。畢竟擔保人不單單是一個證明人,在法律上也有其價值存在。

第二、如果小李不是死於心肌梗塞,而是死於其他原因,比如他人的車禍導致小李死亡。

那麼這樣的情況下,就會涉及到死亡賠償金了,這時候小李的死亡是外力因素所致,因此會有一部分的賠償,這部分賠償或多或少,這就看具體情況了。這筆賠償金家屬是可以拿到的。因此,這時候如果賠償金的額度是大於大借款額度的,那基本上應該優先償還小李的借款,這也跟擔保人沒什麼關係了。如果賠償金的額度小於借款額度,那剩下的也是優先由小李家來承擔,小李家承擔不了的情況下,由擔保人再行承擔。

所以總的來說,擔保人這個角色可不是一個輕鬆地角色,如果有人邀請你作擔保人,那麼建議你把相關的可能性都寫進去,這樣至少在幫忙的同時,不至於自己受到較大的牽連,大家說呢?


老王偵查記


借款人死亡屬於不可抗力,擔保人應依法免責。免責範圍和程度,依法酌定。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僅限於合同行為本身。合同權利義務因一方主體死亡而消滅,主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消滅,從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而消失。

擔保不是人身保險,它保證的對象只是借款人的信用,而不是借款人的生命和健康,且民間擔保多是無償信用保證,是一種公序良俗的善助行為,理應得到法律上的寬容、倡導和支持,否則,不利於誠信社會的建設和經濟流轉的擴容和加速。

借款人的死亡超出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預料,當屬不可抗力。除非有特定情形,讓擔保人一方承擔死人的責任,顯然有悖法理和情理。

如果借款人有遺產,可在遺產範圍內償債,無論遺產是否分配。但這和擔保人沒有任何關係。

擔保人免責,但不影響貸款人的訴權。法院應審查借款人與擔保人是否有惡意串通和其他不履行保證責任的情況。例:

1,明知借款人得了不治之症還為之擔保;

2,是否收取了被保證人的擔保費用和其它利益,存在收益退還的義務;

3,擔保人首先發現借款人履約過錯而不糾正,也沒有向貸方提示的情況等等!

4,借款合同貸方已履行義務,擔保方和借方生前已經處於違約狀態;

5,其它擔保人應擔責,分責的情況。

最後,這個問題已涉及法律深水區,很值得討論。

說此類案件擔保人免責,很多人不服氣。但把情況反推一下,也許就好理解了:假如這是一筆授信貸款,正在履行中,借款人突然死亡,貸款人是否還應依約定向已經死亡的借款人發放剩餘款項?

貸款方可以因借款人死亡而依法免責,憑什麼讓擔保人為死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觀點,不代表法律。僅供討論,歡迎參與。


文刀沐子


既然做了擔保人,那就沒辦法的,在自己的擔保範圍內,還錢吧。

擔保人就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時候,來承擔償還責任的,你不還錢法院也會判決你還錢的,拒不還款,加入“老賴”大軍,對方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當然了擔保人還錢後,可以向債務人的家屬追償,對方家屬需要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唐家大少1987


本人是擔保人,借款人已經死了,出借人把自己起訴了,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相關的其他法律,也都對擔保有具體的要求。也就是說,擔保人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是沒有任何疑義的。

這裡,有兩點情形可以作為商量和探討的可能:一是借款人已經死亡。,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畢竟,這也叫做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擔保人是否需要全額承擔責任,值得探討。二是借款人家屬如何承擔償還責任。一方面,如果擔保人承擔了債務償還責任,可以繼續向借款人家屬追債務;另一方面,是否可以直接和借款人家屬一起債務償還責任,只有在借款人家屬沒有能力的情況下擔保人才承擔債務償還義務。

所以,這些情形可以探討,但不管如何探討,擔保人要掏錢,都是改變不了的。這也進一步告訴告訴所有人,為人提供擔保,一定要慎重。


譚浩俊


廣東興功律所,提供專業法律服務,更多問題歡迎關注諮詢。

根據題主所述,題主是擔保人,現在借款人死了,出借人將自己起訴要求還款。首先,我們會建議題主要積極去應訴,因為只有題主作為當事人積極參加庭審活動,提交相應的證據,將案件的詳細經過更好地敘述清楚,並表達自己的觀點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死了,也並不能免除其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借款人的繼承人要以繼承借款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來償還債務。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也明確擔保人要根據擔保合同中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

但因為題主並沒有詳細說明擔保的具體情況以及擔保合同中的約定是如何的,而具體擔保方式又有五種,分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擔保方式的不同、具體擔保合同的條款如何,都直接關係著債權人的利益,債權擔保的力度及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的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題主是擔保方式是保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與解釋,一般是會具有擔保期限的 ,如果出借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擔保人還是有可能因此免除保證責任的。

最後,建議把擔保合同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委託,讓其為您解答並協助您制定相應訴訟策略。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廣東興功律所


擔保人在擔保時有沒有弄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經濟能力,如果擔保人不知道借款人的借錢用途,那麼擔保人有責任,如果擔保人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得到好處的,擔保人有責任,借款人的死亡原因是什麼,如果借款人是生病死的,借款人的家庭生活還艱難,那麼出借人應當在自己生活還可以的話,酌情減免還款,這是人道主義的體現,如果出借人生活也艱難,可以向人民政府求助,如果借款人的家庭還得起借款的應全額歸還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是不正當死亡,如賭博,那麼擔保人以前知不知道,知道的,擔保人有責任,如借款人被詐騙,那麼擔保人沒有責任,還有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有沒有利息,如果是高利貸,還要追究出借人和擔保人的責任,還有借款人的遺產情況,如果借款人的家庭生活艱難,出借人生活還可以,酌情減免對遺產的還款,如果出借人生活也艱難,可以向人民政府求助,綜上所述,擔保人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擔保人生活還可以,根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情況進行暫時出錢援助,如果擔保人的責任有過錯,應承擔過錯的責任……


戴正明610


擔,是承擔責任的,擔,保,是確保沒有風險的,保,擔保這倆字好寫不好攬收啊,我見過有農戶為朋友擔保借倆萬塊錢種地的,可是賠了,他們朋友跑路了,那個放貸款的人有借條憑據,上面還有他擔保人的簽名和手印,找到那個擔保的人後,二話沒說,主動替他朋友還了那些錢,放貸的看他很講信譽,就沒收他的利息,還有的為了哥們義氣幫忙擔保了十萬塊錢,也是他的朋友倒閉了,跑路了,為了這個擔保,法院都封了他們的一切信用卡,家裡的直接親屬都受牽連,為了這十萬塊錢的擔保,他們還了塊十年了,還有一倆年才能還清,你覺得你有這個能力才能擔當得起這份責任,還有要看借款人的經濟實力和他的信譽,實在不行就讓他多找幾個擔保的,或是藉口閃開,現在的好人難當啊,不是不願意幫他們,實在是幫不起了,現在的人為了能把錢弄到手,啥卻德的事都能做的出來,回頭眼睛都眨一下,不理你了,就是沒有錢,你愛咋咋地,氣死你,氣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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