訥河市鐵南棚戶區改造項目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訥河市鐵南棚戶區改造項目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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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訥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根據訥河市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訥河市人民政府擬對訥河市鐵南棚戶地段的房屋實施徵收,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徵收主體

訥河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徵收範圍

徵收範圍共四個區塊,分別為:

(一)南至西大溝,北至鐵路,西至西大溝,東至內環西路。

(二)南至內環北路,北至北五路,西至育才街,東至中心大街。

(三)南至北五路,北至興華路,西至育才街,東至中心大街。

(四)南至北五路,北至興華路,西至內環西路,東至育才街。

三、徵收補償方式

該項目採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徵收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在項目指揮部下達徵收決定後,開始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享有相應獎勵政策待遇。(雙方可預籤徵收補償協議,待徵收決定下達後生效。)

四、安置用房順序的確定

依照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並驗收交房完畢時間的先後順序為選擇安置用房的順序。

五、安置地點和戶型面積

產權調換安置地點為:南至北五路;北至興華路;西至育才街;東至中心大街。(提供18棟高層安置房源)。1#樓(17層)、2#樓(17層)、3#樓(17層)、4#樓(17層)、5#樓(17層)、6#樓(11層)、7#樓(17層)、8#樓(17層)、9#樓(17層)、10#樓(17層)、11#樓(17層)、12#樓(17層)、13#樓(17層)、14#樓(17層)、16#樓(17層)、17#樓(17層)、18#樓(17層)、19#樓(17層)。南至內環北路;北至北五路;西至育才街;東至中心大街。南至北五路;北至興華路;西至育才街;東至中心大街的商服樓也用於產權調換安置。

安置戶型具體詳見規劃設計的鳥瞰圖、平面圖、戶型圖,戶型面積最終以竣工驗收實測為準。本項目簽約期結束後,剩餘房源可供其他項目選擇。

另提供開發主體國有開發公司的週轉房源作為安置房源,與新建回遷安置房源享受同等待遇,具體安置地點和戶型面積以公示為準。

六、徵收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政策

1.私產有證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項目和標準

(1)原有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為基數,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上浮補償價格。原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上浮20%;原房屋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低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上浮15%;原房屋建築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上浮10%。

(2)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用於經營,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範圍封閉前已實際經營12個月以上,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住宅改為非住宅房屋,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部分,經市房屋徵收確權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確認,依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的住宅房屋價值給予增加20%的補償款,原房屋按住宅房屋補償和安置標準予以補償或安置。

被徵收人要求安置非住宅的,房屋徵收部門在滿足本徵收範圍非住宅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尚有剩餘安置房源的,可優先允許其購買。被徵收人應先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再與提供房源主體簽訂購買房屋協議書,其過渡期間不計發停產停業損失和臨時安置費。

2.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項目和標準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價格予以補償。

(二)被徵收房屋產權調換政策

1.被徵收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

徵收私產有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高層安置用房的,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與新安置房屋面積相等部分,不交納差價款;新安置房屋面積超過原房屋面積部分,樓房被徵收人應按新安置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1287元/平方米)下浮20%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徵收人按新安置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還可以自願上調一個戶型,上調戶型面積部分,樓房被徵收人應按新安置房屋的成本價(2313元/平方米)下浮20%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徵收人應按新安置房屋的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徵收人上調戶型後,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其新增建築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徵收人對剩餘建築面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原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2.被徵收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按下列辦法進行安置和免收部分新增面積款:

(1)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5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2)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高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低於6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69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3)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高於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低於7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81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1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4)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高於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低於8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9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5)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高於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低於9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10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6)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高於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低於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11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5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7)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高於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低於11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127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7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3.徵收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標準

徵收非住宅房屋,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與安置用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實行“徵一還一”,安置用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按本地段新建商品非住宅房屋成本價結算增加面積差價,再要求增加面積部分按本地段新建商品非住宅房屋市場價格結算。

4.被徵收住宅房屋在房屋徵收地段下達徵收封閉公告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且房屋坐落位置與實際經營地點一致,實際經營滿一年以上,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六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無產權登記房屋補償標準

1.無證房屋的補償標準

(1)無證房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原房屋結構的重置價格上浮80%予以補償。

(2)符合規定的無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高層住宅的,原房建築面積按50%折算後面積與新安置房屋面積相等部分,不交納差價款;新安置房屋面積超過原房50%面積部分,被徵收人按高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還可以自願上調一個戶型,上調戶型面積部分,被徵收人應按高層住宅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徵收人上調戶型後,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其新增建築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市場價格購買。

2.可居住性房屋的補償標準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按照可居住房屋給予貨幣補償,其補償價格按照重置價格上浮65%。

3.重置房屋的補償標準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按照重置價格(116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四)十三條主幹線主要街路兩側合法登記住宅房屋補償

徵收東環路、農樂街、中心大街、育才街、西環路、南環路、建設路、興業路、通江路、康安路、民安路、北環路、大興路等13條主要街路兩側的臨街有照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公司出具的住宅評估價格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除按本方案第六條第(二)款享受上靠,上調等政策外,另給予享受房照面積上浮20%的優惠政策,上浮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計算,被徵收人選擇購買商服的,可享受優先購買權。

(五)被徵收房屋用途為商服或生產加工性質的非住宅房屋並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區分情形,依據過渡期,按下列標準對被徵收人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徵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按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每月停產停業損失賠償標準=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

2.被徵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但被徵收房屋在房屋徵收封閉公告發布前實際用於經營且能夠提供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證照、手續的,按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的標準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區分情形,按本條第1項或第2項標準計發六個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對被徵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房屋徵收封閉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對被徵收人不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標準

1.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15元標準計發一次性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一次性搬遷費低於800元的,按800元計發。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雙倍計發搬遷費。

2.徵收非住宅房屋(辦公、商業、業務用房等),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25元標準計發一次性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一次性搬遷費低於1500元的,按1500元計發,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雙倍計發搬遷費。

3.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用途為生產加工性質的,按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35元標準計發一次性搬遷費。對設備較多的生產加工企業,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費,也可以負責搬遷,但不支付搬遷費。

(七)因徵收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標準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計發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對被徵收人按下列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1.徵收住宅房屋,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按月以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發。

2.徵收非住宅房屋,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按月以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發。

3.過渡方式和期限:由被徵收人自己解決臨時過渡房屋,安置高層住宅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

過渡期限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超過規定期限部分上浮50%計發臨時安置費。

(八)對被徵收人的附屬物及附屬設施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1.倉房(牆厚240毫米,簷高1.8米以上)、偏廈子、門斗: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標準予以補償;

2.圍牆:磚圍牆高1.2米以上,每延長米補償150元;鐵藝圍牆高1.2米以上,每延長米補償180元;

3.民用菜窖:每口500元;

4.滲水井:每口600元;

5.馬神井:每個800元;

6.動力電:每千瓦270元;

7.有線遷移費:每戶50元;

8.固定電話、寬帶:民房遷移費,每部60元;樓房遷移費,每部40元;

9.以上未涉及到的其他附屬設施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10.凡已給予補償的建築物、構造物及附屬設施,均交由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處置。

七、保障政策

(一)對符合條件的特殊被徵收人給予補助

1.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對持有《殘疾軍人證》的殘疾軍人每戶給予5平方米補助;對持有一、二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被徵收人每戶給予5平方米補助,對持有三、四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被徵收人每戶給予3平方米補助;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徵收人給予每戶3平方米補助。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被徵收人參照上述標準按本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房屋市場價格的平均值(3845元/平方米)給予補償;非住宅被徵收人參照上述標準按原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3.同是殘疾人和低保戶的就高享受一項補助,不得同時享受兩項補助。

4.享受上述補助的被徵收人不能按協議如期搬遷,取消其享受補助資格。

(二)殘疾軍人、殘疾人、低保戶獲得相應補助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其證件上予以證明並登記備案,異地再次進行房屋徵收時不再重複給予補助。

(三)對獲得搬遷獎勵及低保戶、殘疾人補助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動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八、搬遷獎勵

自發布徵收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含第20日)完成簽約的,按房屋權屬證為單位,對被徵收人給予30,000元獎勵;第21日至30日內(含第30日)完成簽約的,按房屋權屬證為單位對被徵收人給予10,000元獎勵。超過徵收決定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九、有關要求

(一)在徵收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不簽訂補償協議的;下達搬遷通知後未如期搬遷,影響徵收工作順利進行的,均不享受本辦法獎勵政策。

(二)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雙方協商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由市政府下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房屋封閉公告發布後,對違反城鄉規劃,私建、亂建房屋、構築物和搶栽、搶種等行為,不予補償,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附則

本方案中涉及的重置價格、本體工程造價、成本價、市場價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測算並依據法定程序確定後,發佈執行。

十一、徵求意見期限和聯繫方式

本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自2019年10月1日公示至2019年10月30日公示期滿,公示期間,被徵收人可以書面方式向訥河市鐵南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對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書面意見由被徵收人本人親筆簽名並附被徵收人房產證、身份證複印件。

聯繫單位:訥河市鐵南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

現場辦公地址:時代家園西門北150米處

聯繫電話:王連軍 15765041666

宋傳明 1871461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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