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別急,僅因這5種程序違法就能撤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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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如冉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徵收實踐中,依然存在個別行政機關“以拆違代拆遷”的情況。遇到這一情況時,被徵收人常常糾結的是補償是否會受到影響,而忽略了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其實,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與你的房屋、徵收補償等重大權益有著緊密聯繫。本文,在明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將從法律的角度為大家分析,有關部門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時,可能涉嫌程序違法的5個突破點,大家在遇到徵收時可以審慎參考。

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別急,僅因這5種程序違法就能撤銷它

行政機關作為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其作出相關行政行為時,尤其需要注意手段和目的正當性,應當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

如果該行政行為缺乏正當性、合法性,那麼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就有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可能性。這對於我們推進代理工作,促進被徵收人獲得更為滿意的補償有極大幫助。

一、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

《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據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擁有城鄉規劃行政處罰權及裁量權。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當前實踐中,許多地區已經由當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所以,廣大被徵收人要注意審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機關是否保障了相對人的聽證權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涉及被徵收人的房屋及其他建築,屬於重大財產權益。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處罰前告知被徵收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若行政機關未進行告知,就屬於明顯的程序違法。

三、決定是否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出於“以拆違代拆遷”的目的,個別急於實現徵收的行政機關,通常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房屋的相關文書。限期拆除,明顯屬於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慎重決定。

但是,從行政行為實施伊始,行政目的就帶有不正當性,自然導致了手段的不正當。有時,行政機關無法提供已通過集體討論的相關證據。因此,這一程序也應引起被徵收人的重視。

四、行政機關是否依法進行了調查並收集證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可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經過全面的調查並有充分的證據。調查人員一般會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並經被徵收人的簽名確認。

徵收過程中,如果你發現行政機關未進行過相關的調查,即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則屬於明顯的程序違法。

五、決定書中是否明確告知相對人複議及訴訟權利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即使房屋真的屬於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也不能立刻強制拆除。

行政機關在相關的決定書中,應當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法定的救濟權利,並列明法律規定的複議期限和起訴期限。這期間就是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黃金時段,大家應當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認定該決定的違法性。

如果行政機關徑行拆除房屋而忽視被徵收人的合法救濟權利,則屬於程序違法。

最後,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在徵收過程中,我們會遇到各種不同的情況。如果行政機關以房屋屬於違建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及時審查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具體問題可以參考本文內容。必要時,大家也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依法行使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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