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水塘當“地面”一女子落水溺亡

水塘旁雜草叢生,塘裡漂浮著大片黑色的垃圾,不細看塘面就像是“實地”。弋江區一名女子陳某一時不慎,誤入水塘中溺亡,該水塘所屬的社居委因未及時挪移漂浮在水塘中的黑色垃圾,被陳某家屬以違反安全保障責任訴至法院,要求社居委擔責。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社居委賠償原告八萬餘元。

記者從弋江區法院獲悉,陳某本是農民,後因拆遷進入城市居住。閒暇無事,其在被告某社居委管理的某拆遷地塊私自耕種了一個小菜園。今年4月15日,在陳某去小菜園路上,見機耕小路一側雖雜草叢生,但不遠處有幾株粽葉長勢不錯,欲去採摘粽葉,不料失足落水,溺死在水塘中。

經查,該拆遷地塊無人居住,田地荒廢,屬於被告某居民委員會司職範圍內。被告聘請兩名工作人員在拆遷地塊輪班巡邏,主要負責提醒他人不要焚燒秸稈、傾倒垃圾、靠近水面,並在多處設置了“嚴禁偷倒垃圾 違者重罰”及“水深危險 禁止靠近”的警示牌。

該拆遷地塊與最近的主幹道之間有一條縱貫南北的綠化帶隔離,綠化帶北端進入該拆遷地塊的系已經廢棄的馬路,沿馬路到陳某私自耕種的小菜園為一條機耕小路,機耕小路南側約3米有一水塘,周圍雜草叢生,大部分水面被黑色垃圾覆蓋,水塘的另一側有幾株粽葉。在水塘四周並不能直接看到“水深危險 禁止靠近”的警示牌。

弋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事發水塘在拆遷地塊內,位於被告四至範圍內,故被告有義務進行安全管理。本案所涉水塘位於拆遷地塊內,非經營性場所,且有綠化帶與主幹道隔離,其安全保障義務要遠低於經營性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該拆遷地塊綠化帶與主幹道隔離,客觀上處於半封閉狀態,雖沒有“禁入”的限制,但一般不熟悉的人較少進入,也僅為附近熟悉情況的人走路提供便利,且進入該拆遷地塊的人勢必應謹慎行事,對周圍的自然狀況、活動的危險性予以綜合判斷。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在多處設立“水深危險 禁止靠近”的安全警示牌,並安排人員巡邏,提醒他人不要傾倒垃圾、靠近水面,已經在很大程度上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涉事水塘漂浮著黑色垃圾覆蓋住大部分水面,不易辨別是水塘還是地面,水塘四周也沒有設置顯示該處為水塘的警示牌。被告未及時挪移障礙物,是造成陳某溺水的可能因素之一,故被告對陳某溺水身亡負有一定的責任。

陳某本人生前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系居住於事發地塊附近的居民,又經常去其私自耕種的小菜園,對事發地塊已拆遷成為荒地的事實及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知曉,其不顧多處安全警示牌提醒,多次前往事發地塊,從而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本身具有重大過錯,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綜合考慮以上因素,酌定被告對陳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該社居委不服該判決,已提出上訴。

顧婭 任學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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