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醫院的診療過錯,與患者最終成為植物人有因果關係

【摘要】原告肖某因“突發頭暈頭痛,嘔吐1小時”行動脈瘤夾閉術,術後出現顱內感染,植物生存等。參考鑑定意見,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根據其過錯程度進行賠償。2019年4月2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中心醫院賠償原告肖某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99501.65元的70%,即419651.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以上合計459651.16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腦動脈破裂,夾閉術,顱內感染,植物生存狀態

醫療糾紛訴訟:醫院的診療過錯,與患者最終成為植物人有因果關係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 引言

腦動脈破裂出血行夾閉術,發生顱內感染呈植物生存狀態,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於“肖某與xx市中心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1003民初704號”。

二.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因“突發頭暈頭痛,嘔吐1小時”於2017年7月25日03:20至被告xx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當日行動脈瘤夾閉術,術後出現顱內感染,植物生存等。2017年11月25日,患者家屬要求出院,出院診斷為:腦動脈瘤破裂出血、顱內感染,腦積水、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左下深靜脈血栓形成、高血壓病。出院醫囑:營養支持;勤翻身扣背,促進痰液引流;保持呼吸道通暢;預防壓瘡;防止血栓脫落、肺部栓塞。

三.裁判結果

本案中,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術後顱內感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根據其過錯程度進行賠償。2019年4月2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中心醫院賠償原告肖某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99501.65元的70%,即419651.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以上合計459651.1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2017年7月25日,原告因腦動脈破裂出血入住被告醫院,入院後做了顱內動脈瘤夾閉術,術後原告發生顱內感染,經被告醫務人員搶救治療後,原告最終呈植物生存狀態,預後不良,不得已要求出院。原告認為原告發生顱內感染系被告過錯所致且被告沒有及時預見並發現原告顱內感染,進而延誤治療,給原告身體造成損害後果,被告理應承擔賠償後果。

(二)醫方辯稱:患者肖某於2017年7月25日至同年11月25日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原告應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對於賠償比例,被告同意承擔原告合理經濟損失的60%。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同意賠償不超過30000元,因鑑定產生的鑑定費等應按被告過錯比例賠償。目前尚欠被告醫療費47690.36元,請求在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一併扣除。

(三)醫療鑑定意見:xx市中心醫院對肖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術後顱內感染存在因果關係,建議原因力大小範圍60%-70%。同時,1、被鑑定人肖某符合一級傷殘;2、被鑑定人肖某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營養期為300天;3、被鑑定人肖某出院之日起需1人完全護理依賴致終身;被鑑定人肖某後續治療費用每年約需要8000元或者以實際發生為準。

(四)法院觀點:綜合本案案情,以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的70%為宜,原告損失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40000元計算為宜。經審理原告並不欠付被告醫療費,所以,被告要求從其應賠償款中扣除醫療費的辯稱,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後死亡,醫院的搶救存在過錯應承擔35%責任。2.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3.醫療糾紛:腦膜瘤術後未及時糾正低血鉀導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4.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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