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組織強制拆除房屋,能否起訴區政府?

所謂多階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須有其他行政機關批准、附和、參與始能完成之情形。在存在複數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只有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其他階段的行政行為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雖然存在區政府組織強制拆除工作的行為,但其法律效果系通過有關部門依職權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相應處理而實現的,

區政府的組織行為屬於不可訴的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2019)最高法行申4312號裁定觀點,北京文啟律所事務所對此持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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