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都是“大潤發”四川內江這個店招被判侵權 因“不正當競爭”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因使用與“大潤發”註冊商標相同的店招、廣告,四川省內江市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被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10月24日,在四川高院發佈的全省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典型案例中,共7件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1件、民商事案例5件、執行案例1件,發生在內江的這起“大潤發”店招侵權案入選。

案情梳理

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成投資公司)成立於2005年3月23日。經營範圍包括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各類食品、酒、飲料、食用農產品、日用百貨等。

2009年12月28日,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獲准註冊了第5091186號“大潤發”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5類,包括貨物展出、商業櫥窗佈置、廣告宣傳版本的出版等,有效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

2011年4月13日,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經核准受讓該商標,2013年11月27日康成投資公司經核准受讓該商標。

內江市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江大潤發公司)成立於2013年9月26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註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範圍為批發、零售、日用百貨等。

2017年5月4日成立內江市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店,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範圍與內江大潤發公司相同。

內江大潤發公司在其店內外招牌、廣告、裝潢、購物袋等處均使用“內江大潤發”字樣,其外部店招雖名為“內江大潤發”,但“內江”二字較“大潤發”三字顯著更小,區別明顯,突出使用了“大潤發”三個字樣,其店內部分招牌、廣告、裝潢也存在或突出使用或單獨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大潤發”字樣。

內江大潤發中心街分店使用“大潤發”字樣的情況與內江大潤發公司的使用情況類似。康成投資公司遂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該案在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主要提供商場、超市服務,與涉案“大潤發”註冊商標第35類推銷(替他人)是同類服務,其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大潤發”相同的商標標識,已經構成對康成投資公司“大潤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作為經營同類業務的競爭者,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康成投資公司已經註冊使用的訟爭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攀附訟爭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十分明顯。

而基於訟爭商標的知名度,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的名稱即使規範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字號的企業與康成投資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混淆和誤認,故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將“大潤發”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同樣構成對康成投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遂依法判決,內江市大潤發公司、內江大潤發中心街分店立即停止對原告康成投資公司享有的第5091186 號“大潤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停止在店內裝潢、購物袋等服務用品上使用“大潤發”字樣等;停止在名稱中使用含有“大潤發”的字號;賠償康成投資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等。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中,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康成投資公司已經註冊使用的訟爭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攀附訟爭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十分明顯,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該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營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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