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一男子打架动手又动口 咬伤对方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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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

近日,紫阳两村民因矛盾纠纷继而打架

其中一方不但动口又动手

将他人咬致轻伤而身陷囹圄

……

紫阳一男子打架动手又动口 咬伤对方被刑拘

2019年8月24日9时许,紫阳县蒿坪镇漆某与危某因矛盾纠纷发生打架,漆某将危某右大腿咬伤,经鉴定,危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漆某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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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一男子打架动手又动口 咬伤对方被刑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故意伤害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紫阳一男子打架动手又动口 咬伤对方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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