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並被判刑嗎?

6笑看人生9


這幾天輿論鼎沸,討論的問題焦點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起因在於近期連發的兩起未成年人案件。

一起是四川仁壽的初中生用磚頭毆打他的班主任老師以至於老師進了重症監護室,至今尚未甦醒。

而這位學生暴打老師的原因僅僅在於,他在學校騎自行車,老師批評教育了而已。

另外一件讓輿情沸騰的事情,就是大連13歲的少年,殺害10歲的女童的。這個男孩手段殘忍,計劃周密。面對殺人事實,無比冷血,毫不悔改。

而這兩起案件,因為作案的人都屬於未成年人,在量刑方面是屬於被保護的對象。尤其是這個13歲的少年,會被免於刑罰。

這正是讓大家憤怒的地方。未成年人保護法成了未成年人渣保護法。因為罪犯的年齡小而逍遙法外,使正義得不到伸張,犯罪成了零成本的事情。

所以大家迫切的希望能夠降低刑責的年齡。或者希望他們的父母監護人能夠替他們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現實是這種想法是不可實現的。首先他們的父母不會因此承擔刑事責任,其次年齡也不是說降低就能降低的。

所以大家討論的重點是,怎樣讓這些小惡魔付出代價。

有人討論在秦朝以身高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這也引起了我的一點思考,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可不僅以年齡作為單一標準,增添一些其他判斷標準來確定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再結合年齡進行定罪量刑,更加全面地判定其“未成年人屬性”。

人民日報終於發聲,他說,哪怕不能全面放開“年齡起刑點”,但對這種明顯是迫切想趕在十四歲之前,犯罪練手而又不用負責的極端惡性嫌犯,還是應有針對性的適格懲戒。否則,一律收容,一關了之,很可能不是斬斷惡源,而是懶政式惡性循環。

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的是他們在受到傷害以後對兇手的嚴懲,而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肆意妄為,逍遙法外。

讓人欣慰的是,近日召開的第13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案已提交審議。

讓我們拭目以待。





自由自在的蝦米


其實,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監護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較小,具體如下:

  1、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放任過錯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不過,公安機關進行訓誡時,不像適用刑罰,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等寫在判決書上,通常是當面進行勸導。

  2、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進行賠償。

  並且,受害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去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另行提出訴訟,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積極履行賠償責任。

  具體地,對人身傷害要賠償以下幾項: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康復費;

  12、護理費;

  14、住宿費;

  15、誤工費;

  16、精神損害撫慰金。

  當然,未成年人犯罪,給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監護人進行賠償時,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雙方因此產生爭議,爭議較大難以處理去起訴的,可以找專業律師介入訴訟。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深圳立幫律師團專業律師。(關注微信公眾號:深圳立幫律師團)


深圳楊先立律師


舉個栗子:劉某等學生為了購賣手機,結夥盜竊財物,後經公安部門偵查,把劉某等人抓獲,經過調查,發現涉案人員未滿16週歲,於是未對劉某等人進行刑事處理,教育後通知父母領回。但受害人李某因劉某的行為受損失約5萬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等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strong>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等人行為購成了犯罪,其盜取的財物屬於犯罪所得,是贓物,因贓款已被劉某等人揮霍,無法追回,根據法律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受害人李某不能因為劉某等人的犯罪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對其訴請應不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屬於未成人,由於其未滿16週歲。故其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由劉某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李某的損失,故應由其監護人負賠償李某損失的責任。法院應判決劉某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同意後一種觀點,應由劉某等人的父母承擔賠償李某損失的責任。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劉某等人的行為不屬於以上列舉的行為,故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另外根據《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據這一規定,受害人李某僅僅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是不能提起民事訴訟,所以李某是可以對劉某等人的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的。


大關警方


在被監護人對別人造成傷害時,監護人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除非監護人利用被監護人犯罪,存在教唆、指示、幫助等行為,監護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被監護人都是未成年人或者辨識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監護人是否能履行好監護職責,對被監護人權益影響很大。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造成被監護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作出規定,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一號法律資訊


該提問涉及兩個問題,分兩部分回答:一是民事賠償問題,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未成年人有財產的,以其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刑事責任問題,只要不存在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如教唆、指使、誘騙等)犯罪的情形,監護人不會被判刑。


王昱程律師


如果監護人沒有教唆、指使、幫助未成年人犯罪的話,那麼監護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在現代,犯罪不興連坐了。

但是,監護人要承擔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鈴鐺


一般情況下,監護人不會判刑,但是如果有民事賠償的話,監護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也有例外,就是未成年是被監護人教唆、指使、脅迫而實施了犯罪,監護人則會承擔刑事責任,會被判刑。


張偉律師問與答


不是連帶責任,,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西安律師邱新昌


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各種經濟損失和賠償等


陳雪宏律師


未成年歲數應該下調到12週歲,才符合國情。初中生談戀愛比比皆是,拉幫結派觸目驚心。監護人看到孩子的時間非常短,因為他們除了上課就是補課。實際上的監護人是學校和老師,未成年犯罪與他們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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