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初被判刑的時候是未成年,對以後我的孩子有影響嗎?

蔣凌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故意殺人、爆炸、投毒等8種嚴重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其他犯罪只有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會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如果造成對方經濟損失,對方要求賠償,孩子是未成年人,本人沒有財產,則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刑事方面不會連累家人,民事方面可能會影響家庭生活。

2009年刑訴法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封存記錄。

一、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解除封存:發現漏罪,且對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緩刑考驗期內,或者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應當予以封存記錄的情形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

三、不應當封存記錄的情形

被告人犯數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分別實施犯罪行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併處理的。

四、相關機關嚴格處理記錄封存查詢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各自職權範圍內的有關犯罪記錄的封存、查詢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其封存的犯罪記錄卷宗封面加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印章等明顯標識,並單獨存放或者建立專門的檔案庫進行封存,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設定查詢權限,未經法定查詢程序批准與授權,不得對封存的犯罪記錄電子信息進行查詢。

五、相關工作人員應該保護當事人隱私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

六、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能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對於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保障其在就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保障其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不受歧視。相關部門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或者人事檔案。

當年你是未成年犯下的罪,應不影響你現在的子女學習、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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