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原因未能按時退休,領了養老金又領了工資,應該退回哪一個

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有可能因為工作沒有做到位,沒有及時讓職工退休,導致職工多幹了幾個月,這種情況完全有可能存在。但職工自己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退休,自己應該清清楚楚。如果到期不配合單位辦理退休手續,而是裝糊塗,多拿工資,這是典型的不當得利。在這個問題,單位有錯失,職工同樣也有不良行為,因而單位要求職工退回退休工資,只享受社保部門發放的養老金,完全是有理由也是可行的。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一般是在退休當年年初,由單位向人社部門申報,或者人社部門查檔後向單位通報後,單位、職工本人如果沒有異議,人社部門就會通過會議決定後,正式發文通知。這種會議不會在每個人退休時都需要召開研究,退休文件不會一人一份文件發放。人社部門一般會在年初、年中分兩次,將某一時間段內所有到齡退休的人員,一次性經會議研究決定,一次性發文通知,並在文件上明確各人的退休時間,精確到日。臨退休人員可以在退休三個月前就開始辦理各項前期手續,到退休之日起不再上班,到下一個月起停止造發在崗人員工資,交由社保部門發放養老金。

因單位原因未能按時退休,領了養老金又領了工資,應該退回哪一個

《勞動合同法》規定,退休之日起,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勞動者當然也不能按以前的勞動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因單位的疏忽大意,導致勞動者實際付出了勞動,可以按照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報酬,但這份報酬,是在養老金和工資差額的基礎上酌情發放,而不是工資、養老金同時領取。很簡單,如果該人在崗時工資是6000元,養老金5000元,爭議的差額只有1000元,而不是當月工資突然上漲到11000元,比正常在崗時工資還高將近一倍,這顯然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的。每個人的勞動都是有價值的,不會因為別人的疏忽而突然大漲,這也叫另一種形式的不當得利,而且還是在本人明知道的情況下,鑽了單位的空子。有心向善,雖善不賞;有心為惡,雖小必懲。不能因為單位的過失,就心安理得的給國家造成損失,即使退休後返聘,其工資也會另行計算,和在崗時不會是一個概念,更何況,返聘對於大多數人來講,都是不可能的。

因單位原因未能按時退休,領了養老金又領了工資,應該退回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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