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關於支付工程款的這4個情形,法院一般都會這麼判定

作為建設工程的施工方或承包方,工程款的支付總是最讓人關注的事情,基於各方面的考慮,甲方(發包方)總是傾向於給工程款的支付設置各種障礙,要麼是拖著不給結算,要麼是對工程質量本身挑各種刺,甚至是處以罰款。那麼承包方或施工方該如何應對呢?一般而言,可以從設置逾期付款違約金、拒絕交付工程等方面考慮,然而這些行為法院究竟會如何看待和認定其性質,是否會支持呢?

建設工程中關於支付工程款的這4個情形,法院一般都會這麼判定

1、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和利息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約定,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於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對承包人的主張,一般不應同時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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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的條款的性質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存在工期遲延、質量缺陷、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對承包人處以罰款的,該約定可以視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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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拒絕交付工程,但其拒絕交付工程的價值明顯超出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會嚴重影響整個工程使用的,對發包人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應由當事人根據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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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義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僅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應依承包人的起訴確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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