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检察长出庭公诉的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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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上午,由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彬出庭公诉的段某某、王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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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经营的“蓝宝石”KTV、怡景建筑公司内,招揽社会闲杂人员王某某等人,形成了以段某某、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郯城县杨集镇寻衅滋事作案五起,严重影响了该镇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段某某于2014年纠集他人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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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纠集他人,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杨集镇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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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彬亲自办理此案,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团队,细致查阅案卷,认真提审被告人,逐一核实证据和事实,多次讨论案情,在庭审中有力指控犯罪,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均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随后,李彬检察长参加了该案的郯城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郯城检察

期数:2019年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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