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律適用系列之 恢復執行

【智哺法律】執行法律適用系列 之 “恢復執行”篇

恢復執行,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達成和解協議等的執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或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等而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繼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


執行法律適用系列之 恢復執行


一、申請恢復執行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等規定,出現中止情形消除、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或者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可供執行的權益(例如,被執行人有了大額債券或者證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等情形時,可以恢復執行。

二、如何啟動恢復執行程序 ?

在民事經濟執行案件司法實踐中,啟動恢復執行程序,一般有兩個途徑。一是,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被執行人具備恢復執行條件以後,依職權恢復執行;二是,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恢復執行條件以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申請恢復執行需提交哪些材料 ?

1、恢復執行申請書;

2、原執行依據(判決書、裁決書等)副本;

3、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副本或執行和解協議;

4、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以及聯繫方式;

5、當事人信息及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相關證據材料。

特別提示

在申請恢復執行立案前,建議先聯繫原執行法官,部分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先向原執行法官提交材料,法官審核同意後再交立案庭立案。如果原承辦法官調離的,會按新案件分配,由新承辦法官核查線索,具備恢復條件的,再交立案庭立案。

特別聲明:本文為“微視聚焦”平臺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究!作者:西安智哺法律服務;編輯:微視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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