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20萬僅履行千元還想減刑?湖南高院發佈裁判指引:從嚴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服刑時怎樣才算“確有悔改表現”?其他方面表現都好,但在監獄月均消費過高對減刑影響多大?

罚金20万仅履行千元还想减刑?湖南高院发布裁判指引:从严

新聞發佈會現場 本文圖片均為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10月2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湖南高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該院當日出臺《關於減刑、假釋案件中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的認定標準和裁判指引(試行)》(以下簡稱《裁判指引》),以提高審判質效。

罚金20万仅履行千元还想减刑?湖南高院发布裁判指引:从严

遠程視頻庭審現場

“視頻再放大一點。xxx(罪犯)你抬頭,讓我看清你的臉。”10月24日上午,一場連接湖南高院與湖南省德山監獄的視頻提審中,審判長、湖南高院審監三庭副庭長李世鋒對著屏幕那頭的人說。

這場遠程視頻審理,將決定著這名因販毒而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能否減刑,以及能否按執行機關建議的減為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

在屏幕那邊的執行機關介紹該罪犯的服刑表現、現場的檢察人員詢問相關情況之後,李世鋒的合議庭又詢問罪犯本人包括家庭收入、個人財產及在監獄的消費等多個細節問題。半個多小時的庭審宣佈結束,審判長沒有當庭宣判。

在具體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判中,李世鋒所問到的監獄的消費等細節問題都與財產執行情況掛鉤,但認定標準和裁判尺度在此之前並不明確。

24日上午,湖南高院審監三庭庭長劉東河在湖南高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稱,該庭制定了《裁判指引》,以統一減刑、假釋案件中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的認定標準和裁判尺度,進一步提高減刑、假釋案件審判質效,促進財產刑執行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履行,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犯罪、職務犯罪等犯罪的經濟基礎。

澎湃新聞注意到,《裁判指引》共二十二條,對五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如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作為減刑假釋案件的影響因素;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的認定標準;罪犯財產性判項的履行、執行能力標準;罪犯財產性判項的履行、執行情況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影響;黑惡勢力罪犯和職務犯罪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應從嚴懲處。此次新聞發佈會選取了幾起減刑典型案例。

如,2019年6月24日,執行機關對犯盜竊罪的罪犯鄧某生提出減刑一個月的建議,常德中院審理認為,鄧某生原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本次只履行了1000元,且獄內消費較高,不具有悔改表現,遂裁定不予減刑。

2019年7月,執行機關對販賣、運輸毒品的王某提出減刑八個月的建議。王某此前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懷化中院審理查明,王某服刑期間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但獄內月均消費約774元,原審法院已執行財產性判項5萬元。

懷化中院認為,王某能接受教育改造,確有一定悔改表現,可予減刑。但該罪犯獄內消費高,財產刑未全部履行完畢,且系毒品犯罪主犯,應從嚴掌握,縮短其減刑幅度,裁定減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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