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刚入职就怀孕了,一直在请假,后发现其本科学历造假,可以开除A吗?

落长生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单位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并不是女性处于这“三期”,就是手中拿到了尚方宝剑,单位任其自由,没有丝毫办法了。

即使是处于这“三期”的女职工,只要是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且单位的证据充足,都可以与期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金的。

但是就女职工学历造假这件事来说,并不一定符合解除劳动的要求。

首先,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学历造假是否属于重大违纪行为。

之前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有一位李先生在应聘中使用了假的学历证书,后来被单位发现。

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向李先生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先生不服,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

最后的仲裁结果是李先生胜诉,因为单位并没有在规章制度中对“虚假材料系重大违纪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单位不能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要看学历造假是否为单位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条也有规定,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单位只要证据充足,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际中,是很难界定的。

学历造假,很多都是因为单位对应聘者的要求,应聘者造假,只是为了通过应聘而已,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因为学历问题,对工作造成困扰。

如果是因为能力不行,完全可以在试用期就中止劳动关系,没必要在试用期结束后,再拿学历说事。

再拿重大损失来说,很多单位败诉,一是因为重大损失的程度不好界定,二是因为单位不好搜集证据。

第三、该表现出人关怀的时候,企业要再宽容一些。

HR在招聘女员工时,最怕这种一入职就怀孕,生孩子,然后再生二胎,好几年的时间,都不能正常上班,不为单位做贡献,单位还要花钱养着她。

作为用人单位,想想心里就气不过。凭什么?

凭的就是女性独特的生理构造,肩负着生养下一代的重任,还不能放弃在职场上的打拼。

国家为什么明确规定不能与“三期”的女性解除劳动合同,目的就是防止职场歧视,更好的保护女性的权益。

从大里想,企业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就当是为社会做贡献了。从小里想,就当是自己家的姐妹们,能照顾一下的,还是手下留情吧。


锦瑟谈职场


我觉得现在的问题不是你们开除不开除的问题,而是人家愿意不愿意继续干的问题。

一入职就怀孕,然后就请假,一点贡献没做,企业还得养着她,这样的事,实际越来越多的。

其实,我们应该换个思维思考问题,为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人怀孕,没有这样的纠纷,而私企,这样的问题,一起接一起?这才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向。否则就个案分析没啥意义。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怀孕休假没啥没问题?因为所有的待遇都是国家管,包括险金,带薪假期,福利待遇,而且啥也不耽误,啥都不会少,都是国家买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也不担心职工离职,好不容易来的,舍不得走,再说,有你不多无你不少,也不怕你走。

私企就不一样。没花一分钱都是私人老板的血汗钱,私企之所以能够存活,职工付出的一定要远远大于给予的,这样企业才有发展,如果一个职工贡献的少,索取的多,哪个私企老板都不会满意的,这才是矛盾所在。

一个职工贡献多,索取少,是不会有矛盾的,而我们的相关法律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单单考虑权利不考虑义务是不对的,如果单单考虑权利,完全可能出现荒唐事件:一个女职工从签合同开始怀孕,然后十个月保胎,六个月产假,然后离职,这个结果是,职工一分钱没有贡献,但福利待遇一个都不能少,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法律要考虑到这个问题。


韩东言


一步一步解释,你是HR,首先要做到的是保护好自己,不能因这件事影响你的职业。

一、你找到《任职承诺书》一类的协议,看对方是否对学历进行了承诺,或如有虚假材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等承诺。

如果没有,就找劳动合同有关学历的条款,看看你们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类似条款,那么毫不犹豫把她开除了吧!

因为,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提供虚假信息,使得企业在违背真实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

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

如果学历造假不严重,比如她是复旦造假成清华,而你们公司章程也没对造假进行规定,仅要求大学以上学历,那么她其实符合条件,根据实践经验,很大可能性你们双方没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要紧,看第二条。

二、如果学历造假走不通,那么也有办法,就是利用她考勤严重违规这一条。

这条不是你不仁,我不义。

而是劳动立法意义所在: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企业。

她作为一个女性,刚入职就怀孕,以请假为理由天天不上班,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每个公司都有考勤制度,她三天两头不来上班,没有病假条,没有医院诊断记录,没有医院挂号凭证,合适么?

这样的案例其实不少,女性打着怀孕名义,四处购物旅游,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企业还还不用支付赔偿金。

另外她刚入职,还在试用期,天天不上班,企业考核标准能通过吗?

这方面也可以考虑下,因为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

三、如果以上都不行,或者你们嫌麻烦,那就先和她谈判吧。

既然是谈判,就要掌握主动:

1、报警说她使用假证(这个会行政处罚)。

2、当着她面向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打举报电话,说她学历造假。

3、吓唬她,造假信息会计入诚信档案(虽然不会)。

你只要做到底气十足,一般人撑不过这三条,她还想要补偿金?

四、最后提点建议,健全公司法律建设。

1、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细致,该承诺的,该规避的,都要清楚。

2、加强试用期考核标准,吃闲饭的,很容易就清走。

3、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别什么都不约定,考勤、业绩标准、严重违纪等都要清晰。

4、签个靠谱律师当法律顾问,哪有这么多事。


刘律师Lawyer


虽然我是女生,而且是两个娃的妈妈,目前在休产假;但是真的特别讨厌这种女的。这种人,直接搞坏女性的就业市场。

(工作八年,休产假两次,公司没有任何为难,当然牺牲了一定的职业发展,人都是相互的,有付出有所得)

1.在目前法律内,怀孕期间是受特殊保护,但是并不是完全不能开除。

2.学历造假,公司在其的入职表、简历表或者入职通知书有没有要求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违反后果。

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此类规定。如果有就按照规定和约定办理。

3.以后入职体检加一个X光类项目可以杜绝。我知道有些公司就是这么杜绝这种不道德的求职者。


礼67093015


这女人,就是为骗工资来的, 行径极之恶劣。

按政策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其就职的单位是不能开除她的。

很明显地,她没怀孕时,压根就没打算出来工作,发现怀孕后,为了能白拿工资,于是出来找工作钻政策空子,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后,即宣报她早就清楚自己已怀孕的事情,就可按政策规定休妇女带薪孕假了,既拿钱,又不用工作,好周密的计划。

这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社会骗子。

相信这女人休完产假后,就会向你公司提出辞职了,她不会来上班的,她就职只是为了骗取工资。

现在你必须想办法开除她,而且还要向她索赔她白拿工资给你公司带来的损失。

既然发现她学历造假,控告她诈骗的理由就很充分了。

因为你们公司招聘时是有职业能力要求的,她用假学历骗取她能力没达到要求你公司的职位,这就属于诈骗,这就是可以开除她并索回白发给她工资的理由。

决不能放过这样的骗子,也给社会上那些心存侥幸的骗子们一个警告。


星空扬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只是禁止用人单位已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这些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排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此,劳动部办公厅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作了如下解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但是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来看,只要在女职工"三期"内,就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颁布的法律,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法规出现冲突情形下,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对于女职工通过伪造学历骗取入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叶律师


负责任的告诉你:可以!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三期限制。

难点在于你手头上的证据是否充分,很多hr平时工作不到位,以至于明明有法可依,却还是败诉。

本科学历造假,首先说他没有本科学历。

在招聘这个岗位时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任职要求)吗?

你也许说招聘网站上有,那这个取证稍微有些麻烦。并且网上写的要求往往在实际面试时有些要求被放宽。所以不见得法官会采纳。最妥当的做法就是签的offer,上面明确写了录用条件。另外还可以是入职后签的岗位要求等。当然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本科学历要求,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其次,学历造假。你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入职资料不得伪造,伪造构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等内容。你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入职时就告知她,是否有签收记录或者培训记录。

如果以上都做到了,开除她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合法。

如果以上没做到,或做得不全,那也要开除,即便支付赔偿金。因为诚信是很多企业写进企业文化的,如果公司坐视不管,如何向员工耕植企业文化。



职业发展咨询师


首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轻易将其辞退,而不是不得辞退。比如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违法犯罪,这个就是肯定可以辞退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怀孕女员工提供虚假学历会构成欺诈,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判定是否构成欺诈还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如员工造假的程度、录用条件是否明确具体、用人单位发现造假行为的时间节点、该职位的岗位要求以及该员工的工作表现等等。如果单位招录的时候对学历没做规定,那不能用这个理由辞退怀孕女员工。如果单位是明确规定学历的,甚至还有跟劳动者签署不造假的职业承诺书之类的,那欺诈的认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的劳动法偏向保护劳动者,如果怀孕女员工学历造假,证据充分情结恶劣的话,一般来说会支持用人单位,但也不绝对,看具体案情。


上林院


很多人都认为企业辞退怀孕女员工是违法的,毕竟劳动法里明明白白写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那怀孕就彻底成了女员工的保护伞了吗?其实不是的,有几种情况,就算女员工怀孕,公司也可以合法而且不用赔偿金地开除他们。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如果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比如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旷工等情况,以及一些其他违规行为。公司经过多次提醒,依然不遵守公司内部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是有权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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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是孕期女职工,也不需要任何赔偿。

严重失职行为

如果孕期女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公平、不公正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由于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职期间触犯法律,被追究责任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保叔有话说

1、公司规章制度一定要合理合法,还要符合人情实际。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实际的约束作用。

2、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程序要合法,做到有理有据。制度合法了,不代表操作就合法。企业只有操作也合法,才能留下有力的证据。

3、相关单据一定要当面签字确认。签字画押,是非常有效力的证据。企业不坑害员工,但也应当具备必要的防侵害手段。

以上6种情况是公司开除孕期女职工符合规定的情况。一般情况,公司是不会随便开除怀孕的员工的。但是,劳动法用于保护妇女权益,不是用于放肆的,做一个好职工还是会被公司接纳的。


家加社保


说实话,见到这种人是很气愤的,然是那种心平气和的气愤,是一种理性的气愤。同时

作为女性,要懂得自爱、自律,不要自作聪明,自毁形象。

01

作为HR,马上将其开除,杀鸡儆猴。

职场上碰到这种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还是上市公司,作为HR,都应该马上将其开除,主要基于两点。

(1)人品、品德不过关,用人之大忌。

我们会讲德才兼备,方为千里马,而这个人品德是不合格的,肯定是有问题的。分析如下:

a、有恶意预谋:刚入职就怀孕,更准确的说在没有入职之前其实已经怀孕,心里早有预谋,只是凭借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能够开除的这个保护伞,想讹一把单位,或者欺负单位HR不懂法,那你的“好意”是不能得逞的。

b、蓄意造假:学历是造假的,一个喜欢造假、喜欢说谎话的人,进入单位以后也是不值得信任的,就像狼来了一样,会自食其果。

可能有人会说,是不是太狠了,毕竟是个女人,并且怀孕了,太没有人情了。怀孕早有预谋、学历造假,为了什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很显然是一个自私的人,是一个损人利己的人,这种人加入团队以后,跟别人的合作也不会好,整个团队可能氛围都会差起来,所以这种人是坚决不能用的。作为HR,把好人员的入口关,足见其功力。招对人比培养人更重要,老板一定会感谢你!

(2)合规又合法,快刀斩乱麻,方显HR之亮剑。

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是在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享受保护,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受保护的。

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有过错,用人单位也照样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或者开除女职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名女职工刚入职就因怀孕而一直请假,那如何能适应试用期的工作?那如何通过试用期的考核?不通过试用期的考核,是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合法。

假学历,欺诈单位而获取了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单位开除劳动者合法,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保留此项权利。

这样辞退或者开除以后,别的人就不会、也不敢看样学样了,尤其是国有企业。

02

作为女性员工,要自爱、自律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女职工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不要昧着良心,来黑用人单位,最终伤到的是自己,自己的女性形象、自己的职业履历、自己的未来之路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女性本来就是职场的一朵花,如何让花朵开的鲜艳,需要自爱,也需要自律,否则凋谢的会非常之快。

03

最后的总结

虽然女职工在三期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女职工如果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同时叠加了学历造假的欺诈、不诚实行为,在怀孕期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可以坚决的予以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也在这里奉劝女性员工,一定要懂得自尊、自爱、自律,方能彰显母性之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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