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修訂徵意見 會計人員責任和違規成本

本報訊 (記者 滕娟)10月23日,財政部網站發佈《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會計行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財政部對《會計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會計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於2019年11月20日前通過財政部網站、信函或電子郵件等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那麼,此次對《會計法》的修訂基於什麼樣的背景?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專業人士對《徵求意見稿》還有哪些意見和建議?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修訂背景

全面依法治國及經濟和行業發展需要

《會計法》是規範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自1985年發佈實施以來,特別是經過1999年修訂和1993年、2017年兩次修正,在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會計法》的實施環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改革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和規範,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完善《會計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財政部在《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中指出,修訂《會計法》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要求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2015年12月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明確提出“完善會計制度、加強會計監管、強化法律約束、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具體要求。為此,開展會計法修訂工作,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規範會計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會計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是財政部門、會計行業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深化依法治國的一次重大實踐,是“十三五”時期我國會計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任務,關係到我國會計行業的戰略佈局和發展方向。

同時,修訂《會計法》是會計行業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會計工作是經濟活動的“關口”,任何合法或者非法的經濟業務事項都需要通過會計賬目加以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可比有用,有利於市場主體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資金有效流動、避免資源浪費,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高質量會計信息作支撐。為此,開展會計法修訂工作,有利於完善市場主體會計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進一步規範會計秩序,增強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更好地發揮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職能作用。

此外,修訂《會計法》是會計行業健康發展的內在需要。目前,我國會計工作的內容已從傳統的記賬、算賬、報賬、核賬、查賬等,逐步延伸到價值管理、資本運營、風險控制、決策支持等多個方面,會計管理活動的深度和廣度正在不斷拓展。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會計核算與業務活動的同步集成進一步推進,會計工作的組織形式、技術手段、服務模式等正發生新的、重大而深刻的變化。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為此,開展《會計法》修訂工作,就是要將當前會計工作中出現的新變化、新要求、新模式、新業態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和規範,以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職能定位,促進會計工作全面轉型升級。

主要變化

修改39條 修訂後共6章60條

與現行《會計法》相比,徵求意見稿將原來的7章52條修訂為6章60條,包括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修改了39條,增加了11條,刪除了2條,合併1條,保持不變11條。主要變化包括:

一是在總則部分,適應政府會計改革新變化,將需要規範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範疇明確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政府會計主體的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主體的財務會計報告,並根據政府機構改革和軍隊改革的有關變化,進一步理順會計行政管理體制。

二是在會計核算部分,對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主要財務會計報表項目進行了高度概括,突出企業與政府會計主體會計核算的共性要求;充分考慮會計法與會計準則等下位法的定位及分工,刪減了《會計法》中部分針對會計核算的細節性規定,如:會計憑證錯誤的具體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對會計信息化的原則性要求,同時,考慮到信息化條件對會計核算的流程產生的影響,修改部分條款表述,以兼顧手工記賬與信息化條件的情況。

三是在會計監督部分,為確保內部控制對規範會計核算行為、提高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發揮有效作用,增加了對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提出總體性要求;從優化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管體系出發,完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範圍;破解會計監管難題,明確了政府業務監管與政府會計監督的基本關係以及相應的處理方法;從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監督權力的角度,增加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會計師事務所正常開展工作的規定。

四是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部分,為激活單位內部會計管理活力,修改了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組織方式的強制性規定;明確必須設置和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範圍,並進一步保護總會計師的法定職責;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寬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加強對具有簽字權的會計人員的管理,增加對單位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實行備案制度的要求;順應社會管理新趨勢,增加對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會計機構的自律組織開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務的總體要求。

五是在法律責任部分,按照權責對等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會計違法行為的內容,並根據違法行為的動機、後果等,進行了適當分類,提高會計執法監管的可行性;完善會計責任體系,在現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引入會計民事責任;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在行政責任的處罰中,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規定,即“先沒後罰”,同時,適當提高了經濟處罰的數額;增加了代理記賬機構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保障會計人員合法權益,增加了僱員免責條款。

六是在附則部分,增加了對《會計法》中所涉及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代理記賬等術語的解釋;適應對外開放需要,增加了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發行證券等金融業務所涉及會計管理的特殊規定的授權;適應跨境監管需要,增加了國務院財政部門開展跨境會計、審計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的授權。

業界意見一

責任人員關係應與其他法律規定協調

“此次修改幅度很大,涉及範圍很廣,一些非常重要的問題都在本次修訂中得到體現,尤其是立足於會計信息真實性制度的修改和加大對違反會計行為制裁力度的考量,充分彰顯了修法的精神,全面考慮了制度設計的正當性。”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美雲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採訪時,首先對《徵求意見稿》給予了肯定。

但她同時提出,其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商榷。比如,可否將會計信息質量原則提高到法律層面進行規定,這樣既符合立法的基本範式要求,也符合《會計法》的立法精神;再如,第六條對會計人員的獎勵規定,可否在法律層面進行規定值得進一步研究;另外,儘管《徵求意見稿》規定要實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且包含了會計準則的內容,但隨著所有行業會計準則制度的完善,對會計準則的法律地位應該在《會計法》層面單獨加以確定,以利於司法活動的開展;李美雲還提出,在法律責任部分要理順單位負責人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關係,使之與其他法律規定相協調。

知名財稅審專家、資深註冊會計師劉志耕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採訪時,就《徵求意見稿》中“財政部門”的層級問題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劉志耕梳理發現,在《徵求意見稿》中,“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表述出現了14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表述出現了10次,“財政部門”的表述出現7次。他表示,由此可見,後面的“財政部門”或有別於前面兩個明確級別的財政部門,那麼,後面的“財政部門”是指哪些級別的財政部門應該予以明確和統一。

此外,《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組織應當接受與其登記管理機構同級的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劉志耕指出,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多在省轄市及其以下(縣級)的登記管理機構登記註冊,其同級的財政部門應該是省轄市及其縣級的財政部門。這與目前《註冊會計師法》第五條規定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相矛盾,對此如何解決應慎重考慮。

業界意見二

引入會計人員職業保險和法律救濟制度

北京中會仁會計師事務所主任、中央財經大學訪問學者丁會仁從實務者的角度,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以下意見。

意見1:《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增加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註冊會計師及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正常開展工作 ”,但此條款並不能從源頭上解決公司財務人員購買審計意見的問題,會計人員與審計人員到底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還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增加此條款的初衷應是減少被審計單位和財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人員的干擾和阻撓,但未明晰正常工作與非正常工作的界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只是法律形式的存在,落地執行很困難。建議第二十九條增加“如遇干擾和阻撓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意見2:《徵求意見稿》第三十八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在當前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的大環境下,會計從業人員無從選擇,社會上會計培訓行業亂象叢生,建議成立會計人員協會進行管理,例如“中國會計人員從業協會”,可以實行網上培訓,題庫抽題限時考試,每個月可以考,不限次數,把後續教育內容納入題庫,真正變成專業技能型職業,而不是考試型職業。建議增加“會計人員應當加入中國會計人員從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意見3:第三十八條同時規定,“對單位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實行備案制度”,此條款表述不太合適,應該按不同企業差異化對待,例如國企、央企、上市公司,必須實行備案制度;小微民營企業有的可能都沒有財務負責人,甚至沒有財務人員,通過代理記賬報稅做賬。此條款建議修改為“對設置了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可以實行自願備案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意見4:《徵求意見稿》加大了懲罰力度,罰款數額增大,會計人員風險增加,義務和責任重大,與其權力和權利不對稱。建議增加獎勵條款,每年遵規守法典型的財務人員給予榮譽鼓勵和金錢獎勵。

意見5:代理記賬行業可以管理起來,但不可一刀切,“個人不能從事代理記賬”的規定值得商榷,一人公司也是一個人。會計人員要求的是專業水平和實務經驗,即使成立代理記賬公司,如果成員的能力水平欠缺,可能最終的效果還不如專業能力強的個人。

意見6:處罰金額明顯偏高,處罰依據不明確,缺乏操作性。在“放管服”大背景下,會計行業更應該從服務上下功夫,例如為會計人員提高能力培訓,以適應大數據時代和AI智能機器人的到來,當前會計人員能力明顯落後於這個時代,未來應該是大數據時代,部分會計人員會下崗失業,共享會計和區塊鏈發票才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和方向。

意見7:會計應和稅務結合起來,會計可以報稅而稅務師不能做賬。在實務中,會計人員更多的是稅務打交道,而不僅僅是一個記賬人員,建議增加稅務師或報稅條款。

意見8:因會計準則和會計核算中存在大量的會計估計問題,導致會計工作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相同業務不同的會計從業人員會有不同的會計核算結果。另外,“金無足赤,人無完人”,會計工作要求十分細緻,會計人員的工作難免會有瑕疵,如果一旦《徵求意見稿》修訂通過,會計從業人員是否會成為“靶心”。

意見9:對由權威機構鑑定為做假賬和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加大對重大“做假賬”責任人的處罰,沒收所得,建議考慮處以四倍罰款。

意見10:建議引入會計從業人員職業保險制度和法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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