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租房新規出爐!11月1日起施行!這些重要變化你要知道

廣大出租屋房東、管理人員、租客請注意!租住人員的信息必須儘快實名登記報送,否則將面臨處罰。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漳州租房新規出爐!11月1日起施行!這些重要變化你要知道


新規都規定了啥


房東租客哪些可為?

哪些不可為?


漳州租房新規出爐!11月1日起施行!這些重要變化你要知道


流動人口信息採集主體


根據條例規定,流動人口信息應當採集,信息採集和報送工作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負責;在當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

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報送

條例明確規定,負責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和報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後七日內採集流動人口信息並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七日內,將離開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房屋出租有關規定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流動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流動人口從事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應當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實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後到達的,應當在其到達二十四小時內將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轉租的,轉租人應當在七日內將轉租對象的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負責採集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報送虛假的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虛假報送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負責採集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採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將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時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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