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殺人案”中被刺傷的討債者索賠20萬元 律師:應考慮防衛情節

曾在“刺死辱母者”事件中被於歡刺傷的當年討債人員嚴建軍再訴於歡,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於歡承擔嚴建軍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近20萬元,此案於29日上午,在於歡服刑的山東省聊城監獄開庭。


“辱母殺人案”中被刺傷的討債者索賠20萬元 律師:應考慮防衛情節

從獲取的嚴建軍《民事起訴狀》內容顯示,嚴建軍認為,2016年4月14日,於歡與嚴建軍等發生糾紛,致使嚴建軍受傷住院接受治療。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嚴建軍在《民事起訴狀》中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於歡承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暫計197466.82元。


“辱母殺人案”中被刺傷的討債者索賠20萬元 律師:應考慮防衛情節

庭審中,嚴建軍表示,“我犯過的錯,已經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於歡對我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是不是也得承擔責任?”

於歡的辯護人殷清利律師說“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原告嚴建軍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而且當時在山東省高院的二審中於歡家屬已經向法院提交賠償款的情況下,已經足以符合因為防衛損害賠償的原則。

“辱母殺人案”中被刺傷的討債者索賠20萬元 律師:應考慮防衛情節

殷清利告訴記者,此次庭審,原告嚴建軍並未委託辯護人;他在庭審中較為詳細地列舉了索賠近20萬元的明細,主要包括醫療費用12餘萬元、精神損失費2.8萬元等。

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無期徒刑、賠償嚴建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3443.47元。據殷清利介紹,此次在法庭上,雙方已達成一致:於歡一方此前已經支付該5萬餘元。

據媒體此前報道,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佔等涉黑案作出判決,其中判處嚴建軍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

殷清利介紹,於歡在庭審中表示,“這事不是早就結束了嗎?怎麼還沒完沒了了?”

殷清利表示,對比嚴建軍2016年、2019年兩份民事起訴狀,可以發現,本案是典型的重複起訴,法院應依法駁回嚴建軍的起訴。

殷清利說,吳學佔涉黑、嚴建軍非法拘禁案裁判文書顯示,吳學佔曾出資為嚴建軍聯繫醫院治療,在此情況下,嚴建軍如不提交充分證據說明吳學佔支付情況及數額,將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嚴建軍在討債行為中,構成非法拘禁罪,冠縣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予以重點考慮;於歡的行為已經由山東高院判決認定為防衛過當行為,對此本院應當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考慮這一情節。

“總之,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原告嚴建軍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而且當時在山東省高院的二審中於歡家屬已經向法院提交賠償款的情況下,已經足以符合因為防衛損害賠償的原則。”殷清利說。

殷清利告訴記者,該案未當庭宣判

案件回顧: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親受辱,時年22歲的於歡將水果刀刺向了催債人。


嚴建軍即系“於歡案”中被刺傷的討債者之一。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中院審理於歡涉嫌故意傷害案中,嚴建軍提起了暫計5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無期徒刑、賠償嚴建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3443.47元。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刺死1人行為系防衛過當,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嚴建軍因傷住院接受治療,醫藥費等各項損失於歡均未賠償。

據媒體報道,因為參與對於歡家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2016年8月4日,嚴建軍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佔等涉黑案作出判決,其中判處嚴建軍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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