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監管要給結構性存款上"緊箍咒"?

四大維度 | 為啥監管要給結構性存款上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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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度1:結構性存款有什麼政策性導向?

維度2:什麼是結構性存款?

維度3:結構性存款有什麼特徵?

維度4:國內結構性存款的發展歷程是怎樣的?

四大维度 | 为啥监管要给结构性存款上

(一)這兩年監管層頻繁釋放結構性存款強監管的信號

事實上,自資管新規發佈以來,監管部門便一直在考慮制定結構性存款的具體政策文件,相關的政策信息也在不斷釋放,主要涉及到結構性存款的限制發行、假結構、風險計量、產品設計、銷售不規範等問題。

1、2018年5月,監管部門開始限制部分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發行。

2、2019年5月,監管部門要求清理按日均規模分檔計息的活期存款創新產品(智能存款或智慧存款)、存量自然到期、增量一律停發,同時銀保監會發文要求排查銀行結構性存款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的情況。此外,監管還要求以後所有的貸款(包括信用卡)定價,必須明確使用年化利率。

3、2019年9月,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規範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指出目前的結構性存款業務主要存在產品設計不合規(即假結構)、風險計量不準確(即監管指標計量等)、業務體量與風控能力不匹配、宣傳銷售不規範等四大問題。

事實上,對於結構性存款的嚴監管,除是為了避免風險積聚之外,更重要的政策背景則是為了降成本和補短板,因為和貨幣市場基金、保本理財一樣,結構性存款間接上提高了銀行的負債成本,並進一步成為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幫兇。

(二)結構性存款歷史相關政策文件脈落梳理

結構性存款最早見於2002年,但一直以來沒有專門的政策文件加以明確和規範,相關政策文件也往往一筆帶過。通過梳理會發現,自2004年以來,與結構性存款有關的歷史政策文件大致有8個。

其中2004年的銀監會1號文和2005年的銀監會2號文分別為打基礎文件(也即給予政策支持),而2009-2014年的相關政策文件則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且要求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不過2018年以來的政策文件則具有明顯的系統整合特徵,對之前結構性存款本應受到的監管約束進行了大整合並正式提出規範運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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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的評論

1、204號文是一個系統性文件,充分融合了這兩年所發佈的政策文件精神

嚴格來講,204號文的多數規定散落於之前各類政策文件中,這主要是因為之前並沒有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系統性文件,因此204號文的作用在於將結構性存款的各類政策約束整合在一起。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204號文沒有新的內容,應該說204號文充分融合了之前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流動性管理辦法、資本管理辦法以及衍生品交易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內容,而這些文件恰恰都是2017年以來所發佈的。

2、提出了諸如全面風險管理、納入表內核算和按照存款管理以及計提資本和撥備的要求

此次204號文雖然不到2700字,但提出的監管要求卻比較全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2)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

(3)結構性存款投資的相關資產應當計提資本和撥備。

3、對結構性存款銷售端提出了專區銷售和雙錄、銷售起點(1萬元)以及投資冷靜期(不少於24小時)的要求

204號文明確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應當符合《理財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還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發行結構性存款的銀行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第二,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第三,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和《理財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

第五,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和《理財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4、204號文對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產品提出了諸多具體的要求

除發行銀行需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質外,204號文還提出了更多的具體要求:

第一,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

第二,納入全行衍生產品管理框架,嚴格執行相關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第三,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其中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事實上,2018年銀監會發布的《關於印發的通知》已經對此有所涉足,例如,其要求需要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等等。

第四,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餘額應當納入槓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計算;

第五,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以及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中。

5、204號文對結構性存款提出了信息披露和過度期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一,在結構性存款產品成立和終止後5日內,應當披露發行報告和到期報告。

第二,在重大影響事件後的2日內應當發佈重大事項報告。

第三,存續期內應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產品賬單。

第四,過渡期為12個月,且過渡期內可以在存量範圍內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並有序壓縮遞減。

第五,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無法達到要求的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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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梳理政策文件來看,目前僅有兩份政策文件對結構性存款的定義進行了界定,分別為銀髮(2010)240號文和。

(一)央行口徑:2010年的《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

央行於2010年8月31日印發的《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銀髮(2010)240號文)第一次對結構性存款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其在文件中具體指出,

結構性存款

是指金融機構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更高收益的業務產品。

為進一步明晰結構性在整個存款類別中的地位,現將240號文中的存款細分類彙總如下,240號文將存款總共分為15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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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保監會口徑:

2019年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央行給出的定義雖然已經很具體,但仍略顯寬泛,似乎並非特指商業銀行。鑑於此,銀保監會在央行口徑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其在《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文件中明確指出,所謂結構性存款,具體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性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可以看出,銀保監會在這裡將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發行主體明確界定為商業銀行(其它定義方面和央行的口徑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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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結構性存款的基本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即結構性和存款,因此結構性存款本身是帶有期權性質的特殊類存款產品。

(一)結構性存款是既無法保本、亦無法保收益的特殊存款產品

1、結構性存款的本質是存款,其同樣需要繳納存款保證金和存款保險基金。而相較於一般的存款,由於結構性存款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成本更高、風險更高、收益也可能更高。

2、結構性存款嵌入的衍生產品既有可能基於存款本身,也有可能基於存款產生的利息,當然也有可能二者兼有,這也意味著所謂的結構性存款既無法保本,也無法保收益,需要看產品設計情況,其中銀行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央行的240號文將存款劃分為15大類,而結構性存款只是其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之所以有諸多細分項的存在,究其根本原因是金融供給抑制所引起的信息不透明、統計不嚴謹、監管不規範等問題。我們在業界所日常見到的創新型存款(如智能存款等)、存款性理財、理財產品等各類存款品種的演變背景正是基於此。

(二)結構性存款是“存款+期權”組合型存款產品

1、發行結構性存款產品需要具備金融衍生品資質,因此理論上來講有很多中小銀行並不具備發行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條件,對於這類銀行要麼通過和非銀金融機構合作,要麼通過和具備金融衍生品資質的銀行合作。

2、即便對於擁有金融衍生品資質的銀行而言,由於其可能希望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掛鉤的是大眾所熟知的市場類產品(如股指等),因此通常情況下這些銀行也會選擇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合作。

3、選擇其它銀行或非銀機構合作相當於將它們作為通道,而發行銀行本身則需要為此付出一定的期權費用,這種期權費如果能夠轉嫁至投資者身上當然更好,但實際上多由發行銀行自己承擔,因此結構性存款產品本身是腐蝕銀行自身的有害產品。但是,在銀行內部攬儲以及外部監管考核的雙重壓力下,有害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往往也不得不為之,痛並快樂著。

(三)結構性存款最初只是掛鉤利率和匯率

最開始,我國只有利率聯動型、匯率聯動性和商品聯動型等三大類結構性存款產品,但實際上差不多都是掛鉤利率和匯率,這主要是因為國內商業銀行不能介入股票和商品交易業務,能夠掛鉤的金融衍生品種類非常少。後續,一些銀行開始發行掛鉤黃金、股票的結構性存款,相關的品種愈發豐富。

(四)結構性存款是利率市場化過程中的產物,國外也有

和央行主動推出同業存單、大額存款來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相比,結構性存款是銀行自身主動應對利率市場化的產物。因此雖然表面它們差異較大(如流動性、定價等等),但從實質上看結構性存款、同業存單和大額存單的用意是一致的,只不過它們的角度不一樣。

同時,結構性存款也並非國內的特定產物,國外同樣也有,且針對資管產品和結構性存款制定了不同的監管框架。

(五)結構性存款與票據之間的套利行為比較容易發生,且已成為商業銀行的主流業務模式

票據的本質是信貸,但這是一類定價具有典型市場化特徵的短期信貸行為,而結構性存款則是一類具有典型市場化特徵的短期客戶端負債行為,存款與貸款之間的天然關聯性使得二者之間難捨難分(特別是市場利率較低、票據貼現利率低於結構性存款時表現尤其明顯),這也給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業務模式,即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並以此為基礎來推動授信端的放量(相當於將結構性存款客戶作為授信通道),目前這種模式已踐行多年。我們可以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

假設結構性存款收益率與同期限票據貼現率分別為4%與3%(假設這裡的期限均為一年),則銀行可發行1個億的結構性存款銷售給客戶A,A可以1億元結存款為質押要求銀行開票(開票規模可以達到1.04億元),並拿票據在市場上進行貼現(貼現規模=1.04/1.035即為1.005億元),後續客戶可以將0.005億元作為利潤留存並對剩餘的1億元進行滾動貼現。

需要說明得是,這裡的銀行會損失4%的結構性存款利息(客戶的利潤作為銀行支付給客戶的通道費),而相應的成本則必然會轉嫁到授信端,即推動授信定價上行。當然在業務實踐中模式要更復雜一些,而相應的客戶也必須由多方來完成,以便形成相應的資金流和物流,這其中貿易企業幾乎成為常態。

(六)結構性存款與保本理財辨析

保本理財幾乎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發行,而結構性存款必須要有一定的資格,這是我們直接感受到的最大區別。當然除此之外,它們還有以下幾個關聯性。

1、並非隸屬關係:只有本金得到保證的結構性存款才是保本理財

根據監管規定,保本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保本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保本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而結構性存款則可分為保本型結構性存款和非保本型結構性存款,因此只有二者的結合點即為產品設計既具有結構性、產品收益既能保本。

因此二者之間的關係圖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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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均應納入表內核算、計提撥備和風險資產

關於結構性存款與保本理財的會計核算與資本計提相關規定可見於文件《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39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理財業務會計制度,做到不同收益類型理財產品的分賬經營和分類管理。

第一,對於保證收益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應按照真實穿透原則,解包還原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並嚴格參照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標準計提相應的風險資產、撥備,以及計算資本充足率等。

第二,對於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其保本部分應納入銀行自身資產負債表核算。

目前監管口徑目前對於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幾乎不加區分,統一把保本理財歸為結構性存款,但銀行自己做賬戶時會有些許差異,本質上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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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雖然都是預期收益率型,但結構性存款明顯更符合規範

對於我們通常熟知的保本型理財,其預期收益的背後更多是一個黑箱,包括資金投向、風險狀況等,不會對客戶公佈,其在投資範圍方面也會更寬泛於結構性存款。對於結構性存款而言,雖然其也是預期收益率型,但在其資金投向、風險狀況、收益計算、口徑監管等方面實際上都是比較透明的,更符合監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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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2-2016年:

應對利率市場化,股份行主動提升競爭力的創新產物

這一期間結構性存款產品從產生到在銀行業中普及,歷經15年左右的時間,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產品恰恰是銀監會從央行分離之際。更為巧合得是,2002-2003年,也是中國銀行業黃金十年的起始之年。所以我們看到,種種背景之下,結構性存款這一產品的開創者仍然是股份行,既在財富管理領域有著歷史優勢的光大銀行。但是我們需要明確得是,這一時期的結構性存款業務產生是在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股份行與全國性銀行相互競爭的自然產物。

1、2002-2005年,外匯結構性存款業務初步問世

這一期間主要處於利率市場化初期,同時利率不斷走低和外資銀行的進入(2003年入世後開始),導致銀行業吸儲壓力加大,具有市場化性質的結構性存款應運而出。

2002年9月,一些外資銀行和國內的光大銀行在中國首推外幣結構性存款業務。

2003年8月,建設銀行上海分行在國內首發個人外匯結構性存款,隨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以及農業銀行等銀行也相繼介入。2004年以後,一些股份行、城商行、外資銀行等也陸續推出外匯結構化存款產品。

2、2006-2016年,受利率市場化進程深入推進以及市場競爭壓力影響,結構性存款規模快速增長

相較而言,人民幣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問世則要晚一些。民生銀行2005年9月推出第一款人民幣結構性存款產品,正式拉開了人民幣結構性存款的序幕,隨後各類銀行開始相繼推出結構性存款業務,其中也包括不具備衍生品資質的中小銀行。

2006-2016年這一時期既是銀行業的黃金髮展期,亦是中國經濟的真正騰飛期,而利率市場化也正處於深化期,特別是2013年餘額寶問世之後,銀行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日益面臨存款的競爭壓力。在此背景下,結構性業務得到快速發展,由2010年以前的不足萬億元迅速增長至2015年的近6萬億元。

(二)2017——2019年,嚴監管背景促使銀行對結構性存款業務更加依賴,結構性存款規模也增至12萬億元左右

2015-2016年,結構性存款業務可以說波瀾不驚,沒有特別的亮點。但是始於2016年-2017年的嚴監管在加大商業銀行流動性壓力的同時,也禁止了保本理財產品的發行,促使商業銀行不得不大力發行結構性存款產品,以保持負債端的競爭力並藉此增加客戶粘性。在此背景下,全國性銀行的結構性存款業務規模從2016年的5萬多億元快速增至2019年1季度的11.50萬億元左右,逼近12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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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年——,結構性存款與票據之間的套利引起了國家高層的強烈關注,結構性存款自此迎來實質上的強監管

1、結構性存款與票據之間的套利行為導致風險隱患積聚、間接推高銀行和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避監管等問題

之前很長一段時間結構性存款的發展沒有呈現出明顯的穩定性和趨勢上升性,而與之相對應的結構性存款監管政策也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但是2019年以來(嚴格來講應該是2018年二季度以來),結構性存款與票據之間的套利行為引起了廣泛

關注,雖然這種套利行為由來已久,但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2018年以來這一段時期,二者之間的套利行為引起了諸多問題(如風險隱患積聚、變相突破資管新規、間接推高銀行負債成本和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避監管等等)。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結構性存款的嚴監管實際上是為了解決上述所說的這些問題。

2、國家高層戰略關注結構性存款的套利行為,使結構性存款的嚴監管政策開始實質落實與推進,並將成為持久性

也許大家還記得今年1月份的天量社融情況,其背後的最終推動力量是票據規模的劇增,這直接引起國家高層的關注。2019年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指出“降準信號發出之後,社會融資總規模上升幅度表面上看比較大,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中主要是票據融資、短期貸款上升比較快,這不僅有可能造成套利和資金空轉等行為,而且可能會帶來新的潛在風險”。央行貨幣政策司課題組隨後也對1月份票據融資增長較快問題進行解讀,因此可以說國家高層戰略

關注結構性存款推動了結構性存款的嚴監管政策實質性落地,且這一特徵將長期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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