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受益人很重要,不是想寫誰就寫誰

很多人在投保的時候,會不重視受益人的填寫,殊不知,這樣往往會導致賠效率變低,糾紛增多。今天我們來講講,保險受益人是指什麼,它為什麼會影響後續的理賠?

所謂保險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它分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兩種。

生存受益人不能指定,一般都是被保人(當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時,可以指定為其父母)。身故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的,如果不指定的話就是法定受益人,即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那麼哪些人會成為法定受益人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人就會問不指定受益人,後續理賠時也會有被保人的法定繼承人獲得理賠,那是否有必要特意指定受益人呢?其實這是十分有必要的,指定受益人可以對後續理賠是具有很多積極效果的。

1、提高理賠效率

如果已經指定受益人,則理賠時指定受益人出具自己的身份材料即可。

如果是法定受益人,被保人身故後保險金就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繼承,此時繼承手續、遺產稅,以及涉及到的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證明都會是問題。

2、減少相關糾紛

由於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身故保險金是作為遺產處理的,因此在分配時必須要求有資格的繼承人全部到場,缺一不可。如果在分配過程中,有任何一人表示對分配金額有異議,那麼身故保險金的分配就不能完成,需要下次再達成一致方可分配。如果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就需要訴訟解決。

3、 能實現債務隔離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後,還留有債務問題。如果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則身故賠償金被當作遺產時是有義務先償還債務的,剩餘金額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已經指定受益人,賠償金則沒有抵償債務的責任,受益人所獲得的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保險賠償。

由此可見,保單受益人很重要,不是想寫誰就寫誰!

小知識:受益人的變更

受益人可以變更,一般是投保人發起,被保險人同意,後遞交到保險公司變更。

至於為何變更,可以是任何原因,或者沒有任何原因,都可以變更。

受益人的受益權是隨時可以被取消的,正常的程序都可以更改。

只是更改需要提供資料,很重要的資料是關係證明。

保險法的規定中,並沒有說一定要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親屬才可以是受益人,但是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一般只接受第一順位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們購買的長期給付型保險,保障時間長,購買時的一些關係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消亡。

最典型的例子是,兩口子離婚了,原先的配偶關係不存在了。

有兩點需要注意。

其一,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

即使是夫妻婚內購買的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他們之間的配偶關係不存在了,保單的效力不受影響,它還是有效的。

其二,關係的變化,會使受益人發生變化。

舉個栗子:假如小A和小B是兩口子,在婚內兩人互為投保人給對方買了保險,繳費期10年,然後在第15年兩人離婚了,保單一直沒有去做變更。

情況一、當時留存的受益人是對方,且是以配偶的名義指定的受益人。

第20年,發生保險事故,小A身故。

保單是有效的,保險公司要按照約定賠錢,但是賠給誰我們就需要留意了。

因為配偶關係已經沒有,小B就不能是保單的受益人,這份保單就變成了遺產,由小A現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按照繼承法來分配。

情況二、如果當時留的受益人是兩人的孩子,即使婚姻關係沒有了,親子關係不會受到影響,保單的受益人還是是孩子,TA可以來領取受益金。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那麼最好在離異之後進行變更,指定確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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