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受賄24次共計267萬元,三江縣原常務副縣長潘某海出庭受審

10年受賄24次共計267萬元,三江縣原常務副縣長潘某海出庭受審

10月28日,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三江侗族自治縣原常務副縣長潘某海被指控受賄267萬元在柳北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10年受贿24次共计267万元,三江县原常务副县长潘某海出庭受审

庭審現場

據悉,54歲的潘某海是柳州本地人,曾先後擔任三江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縣政府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等職務,案發前系柳州市水利局副調研員。

今年3月28日,其因涉嫌受賄罪被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6月3日,經市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潘某海主動到案,後被採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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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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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9年,潘某海在三江縣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或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易某、佘某、羅某、曹某等10人謀取利益,分別24次收受上述人員送予的錢款共計2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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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16年,潘某海在擔任三江縣政府副縣長期間,利用其分管三江縣文化旅遊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縣文旅投公司”)的職務便利,向時任縣文旅投公司負責人打招呼,為曹某中標某旅遊集散中心項目提供幫助。去年5月,潘某海通過其女婿榮某以借款的名義獲得曹某給予的感謝費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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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表示,潘某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於其在犯罪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面對指控,潘某海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

不過潘某海的辯護人認為,鑑於潘某海屬於自首,已全部退清贓款,且認罪認罰,應當在法定刑內給予潘某海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

庭審期間,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潘某海也作了相應的最後陳述。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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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編 輯:駱春香

校 對:陳海軍

責任審核:黃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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