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銀行保山分行違法遭罰 違規辦資本項目資金收付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近日公佈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保匯檢罰〔2019〕1號)顯示,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存在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第532號令)第四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保山市中心支局對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0元,並處11萬元的罰款。

據2018年年度報告,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兩大股東為雲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為18.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富滇银行保山分行违法遭罚 违规办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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