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這些房屋徵收行為統統不合法!遇到了勇敢說“不”

房屋是生活賴以生存、個人進行生產的根本,在個人的財產中也佔有較大部分。當房屋面臨著徵收、拆遷時,要維護好自身合法利益。在接觸的大部分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以下行為,被徵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視!

擦亮眼,這些房屋徵收行為統統不合法!遇到了勇敢說“不”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未經評估,補償標準明顯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違法:

房屋價值的現場勘驗報告沒有得到被徵收方的認可,這樣作出的補償決定或徵收決定是會被撤銷。

根據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不應該低於與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被徵收房屋價值沒有經過法律規定進行評估,並且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顯然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該補償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或徵收決定應予以撤銷。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條和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個人、單位的房屋,應該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者給予公平的補償。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不可以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當天與被徵收房屋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然,就會因為對被徵收人顯失公平而被撤銷該徵收補償方案。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該參照周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生活質量、居住條件不降低為標準。

在徵收方提供的房屋價值評估報告中,就算有被徵收人的房屋價值報告,但是未取得被徵收人蓋章或者簽字的現場勘查報告,這樣作出的房屋價值評估報告不可以用作徵收房屋補償的依據,徵收方根據該評估報告所做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也會因為事實不足被予以撤銷。

擦亮眼,這些房屋徵收行為統統不合法!遇到了勇敢說“不”

二、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先行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屬程序違法: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對象應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和有關的利害關係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由被徵收人進行協商選擇,如果不能協商完成,就以其他方式確定。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該先確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選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評估機構的選擇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需要先發布公告說明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選擇,然後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進行協商選擇;協商不能完成,就通過隨機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規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對被徵收房屋的權屬認定錯誤的,該補償決定應予撤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對象應該是被徵收房屋所有者,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經適房的承租人、公房的承租人、租房經營者、廉租房的承租人)的補償問題應該根據各地的相關規定。

擦亮眼,這些房屋徵收行為統統不合法!遇到了勇敢說“不”

三、徵收補償決定未保障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違法: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如果房屋徵收的相關部門與被徵收人不能達成有效協議,補償決定只依照一種補償方式作出的,這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在沒有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應該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當徵收補償協議只認定被徵收人選擇了產權調換為補償方式,但被訴補償決定是以貨幣補償為補償方式,這就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補償選擇權,違法。

擦亮眼,這些房屋徵收行為統統不合法!遇到了勇敢說“不”

四、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應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

對於違法建築,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該用書面形式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後,當事人如果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也不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提示,這裡的公示催告程序是必不可少,並且要註明救濟方式和途徑。

■徵地拆遷、拆遷補償、農村拆遷、國有土地拆遷、拆遷知識交流與分享。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每天為您推送各種專業、有用的拆遷知識,幫您識破拆遷背後的心機。
■個人公眾號:袁曼曼徵地拆遷
擦亮眼,這些房屋徵收行為統統不合法!遇到了勇敢說“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