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情形

(一)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二、社会保险接续主要内容

(一)补缴责任主体。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二)补缴年限。中办、国办《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三、申请程序

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卢氏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卢氏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四、申请材料

(一)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时间原则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对已提交申请未办理完毕的可继续办理。

(二)卢氏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受理点为卢氏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地址:卢氏县虢都路北段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行政审批大厅)一楼。

(三)服务咨询电话:0398-225655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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