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套牌車撞新車 服刑完畢再遭索賠貶值損失


2017年6月,張某某駕駛套牌機動車與劉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通州區某地發生交通事故。下車後的劉某某察覺出肇事者張某某有明顯的飲酒跡象。經過抽血檢驗,張某某的酒精含量達到124mg/100ml,並且經過交管部門核實,張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系套牌車,未投保任何保險。

2017年7月,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服完刑後的張某某很快又等到了法院的傳票。2017年12月,劉某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通州區人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某賠償車輛貶值損失50 000元、評估費17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14 040元。

經法院核實,劉某某的車輛是其一個月前剛剛花了16萬元購買的,事故造成該車多處重要部位受損,共計花費維修費4萬餘。儘管維修費得到了賠償,但事故造成車輛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均受到難以恢復的影響,劉某某委託評估機構對該車輛的貶值損失情況進行了評估,評估的貶值損失為5萬元。同時,因車輛長時間維修無法使用,亦產生了相應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劉某某認為上述損失均應由張某某負責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某對劉某某主張的貶值損失不予認可,並申請司法評估,但在此後的評估過程中卻拒絕交納評估費,導致評估無法進行,法院也因此依法終止了評估程序。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該條款列明的財產損失賠償範圍並未涉及車輛貶值損失。但本案中,劉某某的車輛購買時間、行駛里程相對較短,此次事故亦對其車輛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足以使車輛嚴重貶值,故對於劉某某要求賠償車損減值損失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綜合評估結果、車輛購買價格、購買年限、行駛里程、車輛受損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為40 000元。關於評估費的承擔,法院結合劉某某支付的評估費的總額及法院確定的車損減值損失數額確定由張某某承擔1360元;關於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法院考慮劉某某正常出行需求、車輛維修時間、日常駕車的正常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為7000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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