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套牌车撞新车 服刑完毕再遭索赔贬值损失


2017年6月,张某某驾驶套牌机动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通州区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下车后的刘某某察觉出肇事者张某某有明显的饮酒迹象。经过抽血检验,张某某的酒精含量达到124mg/100ml,并且经过交管部门核实,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套牌车,未投保任何保险。

2017年7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服完刑后的张某某很快又等到了法院的传票。2017年12月,刘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通州区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0 000元、评估费17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4 040元。

经法院核实,刘某某的车辆是其一个月前刚刚花了16万元购买的,事故造成该车多处重要部位受损,共计花费维修费4万余。尽管维修费得到了赔偿,但事故造成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均受到难以恢复的影响,刘某某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辆的贬值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的贬值损失为5万元。同时,因车辆长时间维修无法使用,亦产生了相应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刘某某认为上述损失均应由张某某负责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刘某某主张的贬值损失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评估,但在此后的评估过程中却拒绝交纳评估费,导致评估无法进行,法院也因此依法终止了评估程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款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并未涉及车辆贬值损失。但本案中,刘某某的车辆购买时间、行驶里程相对较短,此次事故亦对其车辆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故对于刘某某要求赔偿车损减值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评估结果、车辆购买价格、购买年限、行驶里程、车辆受损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40 000元。关于评估费的承担,法院结合刘某某支付的评估费的总额及法院确定的车损减值损失数额确定由张某某承担1360元;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法院考虑刘某某正常出行需求、车辆维修时间、日常驾车的正常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为7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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