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
轉讓工作的指導意見
吉政辦發〔2019〕4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滿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樣化需求,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根據《吉林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等政策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範推進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以下簡稱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範圍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據出資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轉讓國有產權份額。
二、轉讓程序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堅持居民自願原則。轉讓程序為家庭自願申請、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面向社會公示、簽訂《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合同》、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轉讓價格
原簽訂的《廉租住房購買合同》有約定的,按原合同約定價格執行;《廉租住房購買合同》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按照合同簽訂時的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執行。具體價格由當地政府確定。
四、稅費繳納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涉及的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稅法規定各自繳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住房保障機構承擔的稅費,可在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支付。
五、產權性質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規定價格繳納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全額資金及相關稅費後,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有限產權)。也可以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後,取得全部產權。
六、資金管理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所得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後,淨值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新建、改建、購買、租賃和運營管理等支出。
七、維修資金
廉租住房轉讓時,受讓人應當按照當地收繳標準足額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八、其他問題
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後仍未購買國有產權份額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對國有產權部分收取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願退出自有產權份額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原出資價格回購,不計利息。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繼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也可以按合同約定購買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合法繼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簽訂時的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放棄購買的,按照市場價格繳納廉租住房國有產權房屋租金。
九、組織實施
各市(州)、縣(市)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於2019年11月30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要嚴格執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加強檢查督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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