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疑“高溫天氣”致兒子工地猝死

首席記者 萬恆

本報訊 30多歲的莊河工人於某在莊河市一處建築工地幹裝修活。一天剛到工地,於某就暈倒,被送醫期間猝死。於某的父母認為,當天是高溫天氣,兒子是因為高溫天氣誘發心臟病死亡,因此向僱工老闆以及工程公司索賠62萬餘元。近日經過莊河、大連兩級法院審理,認定於某之死,工地不承擔責任,駁回於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於某是莊河人,受僱於工頭孫某,在莊河市一處建築工地從事裝飾裝修工作。2017年6月19日上午工作後,於某中午休息2小時。13時許他剛到工地準備從事裝修工作時突然暈倒。工友及時撥打120,兩三分鐘後,120車輛來到現場,將於某送往莊河市中心醫院搶救,送醫途中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心梗、肺栓塞。

同年7月7日,莊河市公安局新華派出所委託遼寧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鑑定所對於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認定於某系因肥厚性心肌病致心源性猝死。在肥厚性心肌病基礎上,高溫天氣及體力活動增加可增加心臟負荷,引發心源性猝死。

2018年5月2日,於某的父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於某生前與大連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之後他們將某建築公司、工頭孫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賠經濟損失62萬餘元。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繫於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死亡,孫某和建築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遼寧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鑑定所對於某死亡原因的鑑定意見為:於某符合因肥厚性心肌病致心源性猝死。在肥厚性心肌病基礎上,高溫天氣及體力活動增加可增加心臟負荷,引發心源性猝死。首先,於某系因肥厚性心肌病致心源性猝死,屬因病死亡。其次,即使在高溫天氣,於某剛到工作場所,付出體力勞動,也是工作所需。再次,在於某發病時,工頭孫某及其僱傭人員及時採取搶救措施,並撥打120,積極履行了救治義務。因此於某的死亡,僱主孫某不存在過錯。

僱員雖因疾病死亡,僱主沒有過錯,但僱主作為僱傭活動的受益人,其應當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因此,從公平原則出發,一審法院確定由孫某給予於某家屬10%的經濟補償。而於某父母要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一審判孫某補償於某父母6.2萬餘元。

於某父母和孫某都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於某父母認為,兒子是在為孫某和大連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在工作現場死亡,一審判決認定於某“剛到工作場所”發病死亡,沒有事實依據,且判決10%的補償比例過低。事發當日及事發前的一段時間內,正值大連地區的持續高溫天氣,於某一直在事發現場從事體力勞動,孫某和大連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應當充分安排員工午休時間,避開中午高溫時間從事體力工作,對於某的死亡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孫某則認為,於某是工作前因自身疾病而發生死亡後果,故自己對其死亡沒有過錯。

對此法院認為,遼寧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中陳述的是“在肥厚性心肌病基礎上,高溫天氣及體力活動增加可增加心臟負荷,引發心源性猝死”。於某父母未提供2017年6月19日氣溫情況的證據以證明該日屬於“高溫天氣”;其次,根據證人證言,於某系在剛到施工現場時產生的不適,並不是在已經開始施工之後突發疾病,亦無證據證明於某是在已經開始提供體力勞動且勞動強度過大導致突發心源性猝死,故本案無法認定孫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於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近日,大連市中院依法改判:孫某及某建築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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