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上的併購重組往往容易被“有心者”利用。不過,知曉內幕信息,就能一夜暴富?這可未必。
日前,新疆證監局針對“寧波海運”股票的內幕交易一次性開出6份罰單,涉案者多為併購標的的重要知情人,或為知情人的妻子、女兒等。而就罰單情況來看,6起內幕交易無一盈利,疊加來自監管的罰款,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與此前歷次監管披露的內幕交易頗為不同的是,此次涉案人均使用的是自己名下的證券賬戶,且交易金額較小,但同樣遭遇監管處罰。此外,更有公司員工妻子申辯稱“不懂證券法”,但這一理由並未能獲得豁免。
資產重組滋生6起內幕交易
寧波海運的資產騰挪,還要追溯到7年前。
早在2012年10月,浙江國資旗下的浙能集團收購寧波海運控股股東海運集團51%股權,併發起要約收購,公司實控人變更為浙能集團。在收購完成後,浙能集團下屬富興海運和浙能通利,與寧波海運在國內沿海貨物運輸業務存在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
為此,2013年浙能集團出具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稱將用五年時間將富興海運和浙能通利從事國內沿海貨物運輸業務的相關資產注入寧波海運,並將寧波海運作為浙能集團旗下國內沿海貨物運輸業務的唯一平臺。
正因為此,在2017年11月15日,寧波海運確定重組的總體方案為:寧波海運擬發行股份或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富興海運51%股權,浙能通利60%股權、江海運輸77%股權和北侖船務39.2%股權,並在下階段同步推進與海虹集團等其他北侖船務的股東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以實現寧波海運並表北侖船務。
事實上,在2017年11月-2018年1月期間,寧波海運陸續召開資產重組方案策劃會、海運資產整合項目工作會等多次會議,對此次重組事項進行討論。由於涉及相關方較多,內幕消息的知情人也不斷擴容。
就此次遭到監管處罰的6人身份來看——
徐某,浙能集團董秘章某棟配偶
丁某芳,北侖船務總會計師
嚴某歌,北侖船務辦公室主任
胡某菲,北侖船務監事胡某波配偶
林某,北侖船務股東海虹集團董事長之女
陳某,北侖船務總經理
在6名內幕交易當事人中,3名為北侖船務的高管及工作人員,另外3名則為北侖船務及股東方相關負責人的妻子或女兒。而根據以往監管處罰內幕交易的案例來看,“身邊人”往往成為導致內幕交易的重災區。
6起內幕交易全部虧損
與此前監管查處的內幕交易略有不同的是,此次6名涉案人大多使用自己名下的證券賬戶進行內幕交易,且多數在案發時尚未賣出,賬面處於浮虧狀態。即便如此,同樣遭到監管開出的罰單。
就具體交易情況及對應處罰來看:
徐某:使用自己表妹夫“馮某良”賬戶,2018年1月18日買入40.5萬股“寧波海運”,成交金額202.39萬元;於2018年5月28-29日全部賣出,扣除佣金稅費後虧損10.41萬元,被處以20萬元罰款。
丁某芳:使用自己名下兩個賬戶,2017年12月27日-29日,共計買入2.37萬股“寧波海運”,成交金額12.10萬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賬面虧損1.06萬元,被處以5萬元罰款。
嚴某歌:使用自己名下賬戶,2018年1月4日買入2.13萬股“寧波海運”,成交金額10.99萬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賬面虧損1.07萬元,被處以5萬元罰款。
胡某菲:使用自己名下賬戶,2018年1月10日-11日買入2.14萬股,成交金額11.00萬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賬面虧損1.03萬元,被處以3萬元罰款。
林某:使用自己名下賬戶,2018年1月10日買入3.99萬股“寧波海運”,成交金額20.45萬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賬面虧損1.86萬元,被處以3萬元罰款。
陳某:使用自己名下賬戶,2017年11月17日-12月27日買入4.07萬股“寧波海運”,成交金額21.92萬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賬面虧損2.96萬元,被處以5萬元罰款。
可以看出,除了徐某交易金額較大外,其餘涉案人交易量大多在十餘萬的水平,且交易並不頻繁。除徐某外,兩名家屬均被處以3萬元罰金,3名直接參與收購事宜的涉案人則被處罰5萬元。
不過,就寧波海運2017年11月-2019年2月的股價情況來看,上述涉案人未及時賣出或許並非其在申辯中所稱的“價值投資”或“基於對市場的判斷”,而是缺乏出手時機。
與一般的重組併購不同,在收購消息傳出後,寧波海運股價並未出現想象中的多個漲停。2018年5月,寧波海運遭遇上交所問詢函,對其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進行詳細問詢。同月,寧波海運公告稱就重組事項需再次召開董事會審議,並進行復牌。在短暫走高後,寧波海運股價一路下跌,至2018年10月時僅為3元/股,而上述涉案人購入均價多在4-5元區間。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對於重大資產重組而言,為防範內幕交易,大多會進行充分的提示說明工作。不過,仍有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並以“不懂法”作為違法藉口。
例如,在此次的處罰決定書中,顯示了這樣一段匪夷所思的交流:
“
北侖船務監事胡某波:“今天海總來通知了,不許我們買寧波海運”、“馬上要停牌了”。
其妻胡某菲在次日分8筆買入寧波海運,且資金主要來源於胡某波轉入。
對此,胡某菲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本人不懂《證券法》,認為胡某波所說“今天海總來通知了,不許我們再買寧波海運”中的“我們”僅指北侖船務的董監高,其本人不屬於禁止買賣的範圍。當然,這一理由並未得到監管認可。
事實上,此前“不懂法”的理由在內幕交易案中曾時有出現,其中不乏上市公司高管。
2019年4月,*ST南電財務部副經理冷某偉,內幕交易“*ST南電A”被罰3萬元:“我不知道自己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懂證券法律法規。”
2017年7月,蘇州高新董事、副總經理劉敏,內幕交易“蘇州高新”被罰沒219.66萬元:“到蘇州高新就職前沒有上崗培訓,在蘇州市高新區國資辦工作期間主要從事融資工作,也沒有學習過證券法律。”
蘇州高新區管委會某工作人員張某寧,內幕交易“蘇州高新”被罰沒94.17萬元:“不懂證券法相關規定,不知道要操作‘蘇州高新’”。
2016年12月,利德曼公司董事馬某文,內幕交易“利德曼”被罰沒1284.76萬元:“對《證券法》不懂,但態度端正,希望減輕處罰。”
以不懂法的理由能否減輕乃至逃脫處罰?答案顯而易見,“沒有學習過證券法律相關知識不是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理由”,而“態度端正”也同樣遭遇“沒一罰三”的公事公辦。
隨著近年來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此前市場上大量伴隨併購重組而生的內幕交易也無從遁形。在內幕交易虧損+罰款的“賠本買賣”之下,妄圖鋌而走險者還需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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