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解读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实务界一直对于高利贷或者超高利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在实际办理非法放高利贷案件中也存在做法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放高利,尤其是超高利贷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照案情内容将放高利贷活动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有的法院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认为放高利贷本身不构成犯罪,如果催收方式违法则根据具体行为定罪量刑。为了准确定性放高利贷行为,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案件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了定性。

虽然《非法放贷案件意见》名称是针对非法放贷行为的,但从意见内容上来看,其并未针对所有非法放贷行为,而只是针对高利放贷行为,即高利贷型非法经营行为。

一、高利贷利率标准

到底利率多高是高利贷?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这个标准是一直变化的。例如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规定,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民事上高利贷的标准被定为超过年利率36%。在2019年7月23日《非法放贷案件意见》中确定刑事上高利贷的标准为超过年利率36%。

二、高利贷的刑法上入刑

关于个人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其实也是和我国对高利贷行为认定一样。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均不构成刑事犯罪。在201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再次明确,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到2019年7月23日,两院两部出台《非法放贷案件意见》中才最终将放高利贷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利贷犯罪的入罪标准

关于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非法放贷案件意见》已给了明确的标准(下图所示)。从下图可知,相对于其他类型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入罪数额标准,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入罪数额标准是目前最高的。

解读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

四、高利贷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

关于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按照《非法放贷案件意见》规定,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应当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的非法放贷行为计算,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五、高利贷犯罪的数罪问题

根据《非法放贷案件意见》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在两院两部在出台《非法放贷案件意见》之前,根据《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于放高利贷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在定罪时仅仅依据行为人具体的违法催收方式定罪;在《非法放贷案件意见》后,明确强行索要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而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除外情形

当然《非法放贷案件意见》规定了发放高利贷的除外情形,即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构成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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