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眼查”搶注“企查查”商標看商標背後的商戰

最近一句“我太難了,搶注了我的名字,還把我告了”調侃語足以顯示企查查實在是難到家了。作為企業信息查詢工具的兩大巨頭,天眼查與企查查因為商標問題鬧上法庭。案件事實很簡單,天眼查在2016年4月25日申請了7件“企查查”商標,並且部分商標已核准註冊。蠢萌蠢萌的企查查後知後覺,對已註冊商標提起無效卻敗訴,後因為不正當競爭,天眼查將企查查訴諸法院索賠五百餘萬。“為什麼你搶注了我的名字還把我告了,為什麼一號店被搶注了商標能被奪回來,我的無效就被駁回了,寶寶好難過”。整個事件疑雲密佈,誰是誰非難下定論,又將給我們什麼啟發,讓我們一起看看事件事實到底為何。

企查查,隸屬蘇州朗動網絡科技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12日。

天眼查,隸屬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10月30日。

兩家公司前後間隔不長成立,背後的股東也是旗鼓相當,註定了兩家日後不尋常的關係。

天眼查公司名下共有商標513件,其中2015年申請了6件“天眼查”商標目前被核准使用在第9類、35類、36類、38類、41類、42類。出其不意的在2016年4月25日竟然申請了7件“企查查”商標。申請類別為第9類、第16類、第35類、第36類、第38類、第41類、第42類,並且部分商標已核准註冊。後知後覺的企查查終於在2017年8月24日對天眼查註冊的第19743876號(16類)、第19743872號(41類)“企查查”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

企查查認為:1、申請人“企查查”系列商標為申請人獨創並使用、註冊,經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係。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6435657號“企查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申請人關聯公司蘇州知彼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夥)的第18149603號“企查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8149309號“企查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2、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企”商標的搶注,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4、爭議商標的註冊將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等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但是最終,商評委經審裁定:第19743876號、第19743872號“企查查”商標予以維持。這一仗,企查查完敗!

看到企查查商標被搶注,不禁讓人聯想到到曾經紅極一時的網上超市1號店。

1號店於2008年7月正式上線,總部位於上海,是國內首家網上超市。第16325862號“1號店yhd.com”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爭議商標由廣州淘信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2月6日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41類“家教服務、組織表演(演出)、流動圖書館”等服務上,2017年8月7日獲准註冊。

2017年9月13日,新崗嶺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1號店”系列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並使用、註冊,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申請人“1號店”系列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與申請人之間具有唯一的對應關係。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主觀惡意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將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併產生眾多不良後果。因此,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被申請人逾期答辯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分屬不同類別,且爭議商標經過被申請人使用已在網絡技術服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認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所有的“1號店yhd.com”、“1號店The Store”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兩件案子都是商標被搶注,但結果迥然各異,那麼國內商標惡意搶注的認定標準到底是什麼?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2019.11.1號實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意圖成立具有一定難度,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註冊後,被搶注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

對於惡意搶注的認定主要需要根據註冊人的意圖以及商標註冊的情況進行判斷。對於沒有采取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商標,這是判定惡意搶注的行為要素,除此之外,商標的註冊是否為了不正當的牟利,以及搶注商標是否註冊成功等,以上因素都是惡意搶注的證據說明。

企查查與一號店最大的不同是,申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在一號店案件中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後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了九十多件商標,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廟逃亡”、“餓了麼”、“應用寶”、“花唄”、“借唄”、“白條”、“天天果園”、“58到家”、“大眾點評”、“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韓後”、“優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眾多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上述商標多被他人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或因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而未能獲准註冊。被申請人在答辯中並未對其註冊上述商標的意圖或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的上述註冊行為已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藉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該類不正當註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還會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之情形。

而企查查案件中,天眼查註冊“企查查”商標,從自由經營角度而言,認定其具有主觀惡意也似乎有些牽強。而企查查也非馳名商標,不能跨類別保護。而天眼查註冊“企查查”不可能只是簡單的使用為目的,兩家的此次交火不單單是一件商標之爭,而是企業上市資格之爭,對企業的意義之大不言而喻。

兩家公司均作為國內企業徵信及數據服務的領軍企業,企業的經營目標之一就是IPO上市。以現在來看,雖然企查查已經完成由萬得信息、興富資本投資的數億人民幣C輪融資,並結成全球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一舉成為企業徵信領域首個估值超過30億人民幣的獨角獸公司,未來三年,企業徵信市場規模預計超過500億元,但搶佔發展先機的企查查的上市之路註定坎坷。知識產權引發的訴訟尤其是具有一定品牌影響的企業,以及依賴某項專利技術的高科技企業,如果其所涉及的商標或專利尚在訴訟或仲裁的泥潭,那一定不會輕易解決。最著名的是“喬丹”案,歷時4年的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針對“喬丹”商標所產生的爭議及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這一判決基本將喬丹體育公司的IPO之路推向死亡之路。

若企查查商標糾紛未能圓滿解決,知識產權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將一直懸在企查查頭上。作為一名普通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很難理解企查查一個發展如此強勁的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部署卻如此狂野,在如此細節問題被人偷襲。商標方面,企查查公司及其兩家股東公司蘇州知彼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夥)和蘇州企查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加起來,共申請商標265件。在天眼查公司名下共有商標513件,雖說商標不以數量取勝,但是企查查的商標佈局的明顯弱於天眼查。一句簡單的疏忽大意不能評價企查查知識產權團隊,在商標公告期整整三個月的時間裡,任何一位IP人員竟然沒有監控到商標被註冊的情況,直到被註冊成功才反應過來。只能說明企查查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而近日,天眼查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企查查一紙訴狀告之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天眼查訴稱:“查公司,查老闆,查關係”這句廣告語是其於2014年11月首創,隨後投入了近兩億的資金,廣告鋪設至全國各地,通過地鐵廣告、微信推送、影視植入等線上、線下方式,大範圍地宣傳和推廣,這句廣告語已與天眼查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聯繫。企查查在通過媒體發文、電梯間商業廣告等途徑為自己的產品做宣傳時,採用了與“天眼查”整體相似的廣告裝潢設計,包括同樣使用藍色作為背景色、白色作為廣告字體色,廣告主畫面都是一名自然人配以誇張、迷茫等表情,更重要的是將“查公司,查老闆,查關係”這句廣告語用在自己的廣告宣傳中,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廣告語大戰結果如何,還等法律給以公正裁判。

到現在,企查查整個事件都已明朗,誰是誰非,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評判。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作為企業管理不可忽視的一部分,將知識產權放在企業管理的戰略層面,將企業知識產權利益的最大化,從而為企業贏得競爭優勢。立足當下,希望更多的企業引以為戒汲取經驗,為企業發展助力。

(悄悄地說,雖然我是企查查的忠實使用者,但這次我站天眼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