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怎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余庭洋


个人放贷,如果以此为职业,早晚会以职业放贷人上了黑名单。没有贷款资质的放贷公司,进行非法放贷,在11月21日起,将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有着放贷资质的公司所发放贷款,也必须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借贷条款,利率也必须在24%之内,也不许打车收取所谓其他相关费用和变相砍头息,否则也将受到各类处罚。



如果你遭遇的是没有放贷资质的公司所发放贷款,一定要先拿起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利,先投诉,再举报,将放贷合法性纠正过来后,再将利率是否合规搞清楚,最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还款。

违规放贷、全民放贷,这段黑历史终于结束了,我们这个社会终于开始走上正轨了。

1.个人如果放贷资金不是自有资金,是四处借款而来,未来将会以非法集资罪进行刑事指控。集资人也会遭受连带损失,放贷人的放贷合同自然也无效。

2.个人放贷给多人,欠款人不还诉至法院。法院还会将放贷人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所有合同无效,只返还本金和法院判定的适当利息。不管放贷利率是否超过24或者超过36通通无效。

3.个人放贷的资金来源,如果是通过自己向银行抵押,借款或者信用借款而来。一旦被举报或者查实,会以非法转贷罪进行刑事指控。自然放贷合同也不会被保护。

4.没有金融放贷资质的公司如果放贷。放贷笔数超过10笔以上就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公司的法人高级管理层,财务和营销人员,都是直接的刑事处罚对象。



那么哪些放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呢?

1.朋友、同事、个人之间临时的一些短期资金融通,并有不超过24%之内的利率约定,可以收到民法通则的保护。记住不是以放贷为职业的前提。

2.有着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放的正规金融牌照,在经营范围中有着放款的经营范围,才可以面对特定公众进行放款。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等他们才可以放款。

3.有着地方金融办颁发的放款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贷款公司也可以在规定地域内或者规定范围进行放款。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区域进行放款,互联网贷款公司只能在网上进行放款,而且他们的放款总金额是受到严格管理和控制的。

4.商业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他们只能针对有真实实业背景业务往来的公司从事业务业务,可以进行基于合同的放款。

其他种类的放款都是非法的,现在国家针对非法放贷打击非常严重,如果还伴随着暴力催收,那将可能是扫黑除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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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枫财技大兜底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民放贷终于结束了。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确实有市场基础。与传统银行贷款相比,利息虽然较高,但优势也很明显:门槛低、额度灵活、手续简单、到账速度快、基本没有用途禁入限制等等。在目前传统银行贷款业务普惠力度不够,存在大量市场空白的状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实际操作中怎么做才能避免涉嫌非法放贷呢?

1、利息方面严守不超过36%的红线,实际操作中不抱侥幸心理,不故意拆分利息,实际上,拆分成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等名目也是不起作用的,法律上早就明确这些名目的收费会被合并视作利息部分。

2、注意同一个人2年内放贷不超过10次,但《意见》没有禁止多对一。

3、额度方面,普通人之间小额的借贷周转基本不受影响,超过200万的可以考虑合伙去注册持牌机构。

手上如果确有大量闲钱,同时也有长期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愿望,可以注册成立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正规持证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贷款业务。


金融知道分子


民间借贷有其相应的规范,只要严格遵守,就不会违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

二、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

三、放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借款用途合法;

五、不得提前扣除利息部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六、款项交付符合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放贷;

七、不得非法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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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题主的意思,好像是想知道如何放贷,才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本人猜对了,题主应该就是一位有长期放贷经历的人士,但现在形势变了,请三思而行了。


2019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的,由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之间各地不断出台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来看,国家已经清楚的表明了,对民间借贷行为要有一个全新的、立体的管理意愿了,而且这种意愿本人认为还会不断强化和明确。这也是一国政府管理金融市场的综合手段之一,原先仅仅停留持牌金融机构层面的看法和手段会得到完善和丰富。现在摆在民间金融行业从业人士面前的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招安,即持牌经营,走上合规的道路;二是金盆洗手,不干了。


为什么这么说?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公安部之所以联合下文,对非法放贷的刑事问题进行规范定义,一则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一个补充说明;二则结合之前全国开展的打黑除恶行动中,有很多涉及非法放贷的行为,不知道应该如何去认定,急需明确;三则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民间金融市场,建立完整的体系架构做准备。


对民间资金借贷市场进行了一个大致的划分,我想初步的划分应该是三个层次。


第一层,真正的亲友之间的偶发性的借贷,年化利率很低,甚至不收利息,这是千百年来社会上就实际存在的,而且更多的是互帮互助的借贷,对社会关系的维系和稳定是有好处的,这部分肯定应该保护。


第二层,民间非特定对象(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常性的借贷,且年化利率在36%以内的,这个层次的资金借贷市场,应该区别对待。

主要要区分经常性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是否是有资质的放贷人。

目前市场上存在有资质的放贷人,除银行外,还有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局限在供应链上)。他们的借款合同关系(本金、24%以内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其他机构(诸如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寄卖行等等)和个人都是没有经常性放款资质的,一旦核实就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陆续出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的后果就是,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无效,仅能够对本金得到保障,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等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法向借款人主张。


第三层,就是最新出台的涉及非法放贷的刑事案件,这部分主要应该是指经营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超高利率的借贷行为,这部分的非持牌机构和个人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本金、利息得不到保障,而是会被罚没,同时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如果本人对题主的推断不错的话,事实上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挣钱,不值得。道路已经指明了,自己选吧。


甘霖的思想空间


就狡辩抵赖吧,如果吧所有借贷关系搅乱了民间借贷不敢借,银行你也借不出来,高利贷也打垮了,我看你还到哪里不借钱?有更多的人还打着咸鱼翻身,东山再起,就靠你一双手,三寸不乱之舌,没有钱,一翻身到天上去?诈骗式借贷套路借都是在打着各种旗号搅乱混淆视听趁浑水摸鱼,都醒醒吧,给子孙后代积点德吧给他们留下一块净土好不好?


亮剑出彩虹shengli


今年10月21日后,民间放贷监管更严格了,必须在法律红线内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放贷行为大致符合以下特征:

有相关金融牌照,具备发放贷款资格,处在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内,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有资金范围内,可以正常放贷,无需担心构成非法经营罪。

亲友和同事之间是可以资金互助的,这点也是法律允许的。亲友间、同事间,都是特定对象,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因此,特定人之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资金互助行为,人之常情,也是法律允许的。但通过亲友、同事,向不特定社会人发放贷款就不行了;为了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在放贷后将借款人纳入公司员工的,也不行。

亲友和同事间的资金互助,合法的年利息范围是24%,超过36%是不合法的,24%-36%的部分,法律不介入;别人愿意给,就拿着;别人不给,也不能通过法院要。不论放贷次数、利息、收益和金额,亲友、同事间的资金互助都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资金借贷虽然没有超过月息3分,但2年内累计向不特定人出借次数超过了10次,也是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对于资金出借后,借款期限届满,需要展期还款的,出借次数视为1次。反之,2年内不超10次,不论利息如何、收益多少、金额多大,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什么国家对民间借贷会留下小缺口呢?这是目前的国情和经济行情决定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缺少融资渠道,如果完全把口子堵死,又缺乏便捷的融资渠道,那么会有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走向破产,出现系列问题,比如就业、税收;民间资金没有盈利渠道,也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民间资金放贷还有小路可走,但必须在红线内走。

在认定放贷数额上,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为准,“砍头息”应扣除,不列入借款本金。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拿到多少钱就认定多少本金,不应该以借款合同为准计算。

因此,亲友间的资金互助,拥有金融牌照,或2年内放贷不超10次,均不构成非法经营。


房坛法菜


借条日期写2019年9月份之前借的,并且是现金支付的,最好留有照片或者视频,因为这个法律文件是2019年10月颁布的,也就是说2019年10月之后才会生效,之前借的,无论多少钱、多少金额、借给多少人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别问我是谁,我叫雷锋。


A东方之子367


看到已有的回复感觉有点懵了……

就问题而言个人觉得应从以下几点出发考虑问: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非法放贷?


通俗点讲,放贷行为是银行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做的,如果是非批准类企业为了获利而从事拆借资金的活动就有非法放贷的嫌疑了!

而个人偶尔借款出去收点利息是正常行为,不会涉嫌违法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很多违法犯罪分子钻空子会故意将出借人定意为团伙中的个人,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而最新的最高法、检、公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将这个空子以量化方式堵了个干净!


其次,要确定提问者的目的?

如果是有大笔闲钱想要通过放贷方式获得高额回报的,注意只能向亲、友出借并注意出借本、利问题,避免使人产生误会;

如果是深陷其中想着怎么全身而退的,还是与委托律师详细沟通比较靠谱!个人觉得,“全身而退”是奢望,能够破财免刑就很好了!

想想那些一时不察借了套路贷最后家破人亡的被害人,放贷人还能够潇潇洒洒“举杯邀月”已经是最大的讽刺了!当然,还要确保之前委托的律师自己没被“套”进去才行!据说近期有不少违法做人伤案、替P2P摇旗站台、为套路贷磨枪的律师同行自己盼着有律师去会见自己,这样他们至少能比同室多享受片刻阳光!


再次,不得不说那句“所有赚快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典里”还是有道理的;从小我们就被教育:“不要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是什么使我们的心里只剩下了一日暴富的快感而忘记了为人的底限?

领导者的决策大多都是造福群众的,可是一群“坏和尚”总能念歪了好经文,影响社会环境,着实可恶!

最后,奉劝大家心怀善念,干了坏事再求神拜佛也免不了法律责任!



章磊律师


简单说吧,放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有放贷许可,现在只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能够做到。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放贷,要注意放贷的次数,放贷的金额,资金来源,达到一定标准,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

非法放贷不仅影响金融秩序,也影响社会秩序,非法放贷的收款是与暴力催收分不开的,严重威胁公民或组织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融入融出资金,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非法途径的后果是无法预测的。


睿园耕夫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及处罚。

从司法解释来看,非法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两个重要认定标准,便是营利为目的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对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对于营利为目的,这个主要便是在利息标准的认定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即有可能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司法解释还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规定。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的内容还是相对较多,从司法解释来看,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都是相对明确。总体来说,非法放贷,以放贷为职业,以放贷为营利,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都很容易触及法律底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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