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典型案例: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行為?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 李舒 唐青林 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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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為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巨大數額資金的,構成詐騙罪


閱讀提示:2018年8月,最高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該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因此,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罪便在實務中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引用案例系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為名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資金的詐騙罪案例,以此為參照,旨在對於民間借貸與詐騙罪之間的關係進行梳理,以資讀者參考借鑑。

裁判要旨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當事人為騙取他人財產,假借民間借貸名義,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案情簡介

一、2013年3月,楊莉向德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轉款人民幣400萬元,後以誤轉為由收回該筆款項。同年5月,楊莉使用實際已收回的該筆轉賬憑證,並以購買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名義,騙取袁某資金人民幣63.4萬餘元。

二、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楊莉用偽造的購房合同、繳款收據,以補交購房款、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名義多次騙取胡某、劉某某資金共計人民幣1540.4萬元。

三、2014年10月下旬,楊莉用偽造的建築工程施工居間合同、轉款憑證等資料,以繳納工程保證金的名義騙取黃某資金人民幣140萬元。

四、2014年11月下旬,楊莉用偽造的德陽市國土資源局和德陽市衛生局的批文,以其控制的德陽市友好投資公司註冊資金需要增資為由,騙取蘭某、蘇某資金人民幣349萬元。

五、2015年,德陽市中院依法審理楊莉犯詐騙罪一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共計人民幣2092.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法院判決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六、楊莉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辯稱其不具備非法佔有借款目的,楊莉向本案被害人已出具借條,因此其行為系民間借貸。四川省高院經審理,對楊莉上訴意見不予支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楊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共計人民幣2134.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莉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掩蓋事實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以無效的轉賬憑證、虛構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虛構的建築工程施工居間合同、偽造的德陽市國土資源局批文及德陽市衛生局批准書等,騙取本案被害人資金供其使用,因此楊莉提出本案行為系民間借貸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實務經驗總結

編者按:本文摘自“雲亭法律實務書系”,該實務書系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和中國法制出版社聯合策劃打造的法律實務書系列,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詐騙犯罪行為與民間借貸行為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應當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涉案金額是否以明顯超出民間借貸的範圍、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借款原因是否虛構或者隱瞞真相、不能按期歸還的目的是否在於侵吞以及行為人借款時是否存在還款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根據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此外,若行為人之前已有過多次拖欠、逃避借款等不誠信之行為,其構成詐騙罪的犯罪嫌疑程度便會較高。


2、雖然司法實踐中會出現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條並承認借款關係,甚至承諾還款並有少量還款行為的現象,但若其目的為了敷衍被害人,為日後行騙作鋪墊,或者防止被害人報案,出於掩飾犯罪、逃避打擊,說明行為人並無償還借款的真實意願,應當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此外,民間借貸糾紛中雖然也會出現借款人虛構生活、經濟困難等事實而獲得他人借款的現象,但其目的在於借款而非詐騙,與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惡劣程度依然存在差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共計人民幣2134.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楊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楊莉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掩蓋事實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以無效的轉賬憑證、虛構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虛構的建築工程施工居間合同、偽造的德陽市國土資源局批文及德陽市衛生局批准書等,騙取本案被害人資金供其使用,楊莉提出“上訴人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使用偽造的商品房購買協議等資料,信用良好是胡某、劉某某借錢的根本原因,沒有詐騙故意,也沒有使用詐騙手段,從未想過非法佔有”的上訴理由,以及二審庭審中辯解稱“第二筆胡某、劉某某的資金應屬於民間借貸”,辯護人提出“原判決將楊莉向袁某、胡某、劉某某和蘭某、蘇某的借款行為認定為詐騙,是定性錯誤,楊莉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一審法院認定借款屬詐騙,系定性錯誤,屬於民間借貸”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楊莉將騙取的資金除一部分用於歸還其他被騙人的部分資金外,其餘均供其自己消費使用,楊莉提出“一直依約還款付息”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楊莉雖然“支付了建醫院的保證金、租金、裝修費用,購買醫療設備、救護車等”,但那只是所騙資金的很小部分,不至於造成“不得不陸續向民間借貸,利息越來越高,最後完全是被債務推著走的”局面,楊莉提出“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並未充分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司法會計鑑定證實,從2013年5月15日楊莉收到袁某轉款700萬元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楊莉共收到袁某轉款1560.189萬元,還款1594.7333萬元(其中有98萬元系明確退給袁某的其它款項,應從中減除),因此楊莉該次涉案金額尚有63.4557萬元未歸還。2014年4月18日至案發,楊莉收到劉某某資金842萬元,楊莉支劉某某資金779.6萬元,尚有62.4萬元未歸還;2013年12月13日至案發,楊莉收到胡某資金2020萬元,楊莉支胡某資金500萬元,尚有1520萬元未歸還,共計有1582.4萬元未歸還。2014年10月21日至12月12日,楊莉收黃某資金240.55萬元,楊莉支黃某資金100萬元,尚有140餘萬元未歸還。截至2014年12月12日止,楊莉收蘭某、蘇某共計資金500萬元,楊莉未付蘭某資金,未還款金額為:500萬元-10萬元(收款當天支付的利息)-141萬元(二輛汽車變賣款)=349萬元。二審庭審中楊莉辯解稱“第一筆袁某的資金已經還清”,辯護人提出“原判對楊莉的涉案金額認定有誤”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楊莉自願將轎車抵押被害人蘭某、蘇某,在不能清還被害人資金時,被害人有權採取合理方式對轎車作出處理,且處理結果經公安機關查證為141萬元,楊莉在二審庭審中提出“車輛應由中間機構評估處理”的辯解不能成立。楊莉雖是幾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但納稅證明、納稅申報表證實,東大醫院納稅情況為2012年繳納印花稅60元,2013年未納稅,2014年繳納印花稅111.80元;德陽友好投資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收零元;德陽東美醫療美容整形門診部截至2015年6月的淨利潤為-3985208.63元。德陽拾光醫療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證實,至2015年6月,該公司的淨利潤為-9648.49元。辯護人提出“從借款履約能力看,楊莉是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具有還款能力;從借款用途看,楊莉沒有惡意處分借款,或攜款潛逃;從還款情況看,楊莉一直在積極償還,沒有逃避還款義務,楊莉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而系民間借貸,相關金額不應計入犯罪金額”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楊莉在合同詐騙緩刑期間又犯詐騙罪,金額特別巨大,主觀惡性深,本案被害人胡某雖然書面對楊莉表示諒解,但楊莉沒有實際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案件來源

楊莉詐騙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刑終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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