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公司起訴一淘寶賣家售假侵權

一淘寶賣家售假侵權,被品牌公司盯住了,被判賠7萬元。近年來,東莞中院不斷適應時代要求,採取多項措施及時保障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打擊網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案情:"正品專櫃"的充電器、耳機都是假貨

蔣某經營一淘寶店鋪,名為"vivo正品數碼專櫃",銷售的是貼有 "vivo"字樣的充電器、耳機等電子產品,但經過VIVO公司(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鑑定,其淘寶店鋪所銷售的充電器、耳機均為假貨,後權利人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蔣某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向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查,查實被訴的淘寶店鋪系蔣某經營,且查實銷售記錄將近3萬條,實際銷售金額達20餘萬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侵權情況屬實,銷售金額大,判令蔣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萬元人民幣。蔣某不服判決又以"只是個體戶零售"、"無力支付賠償"為由上訴。

東莞中院二審分析認為,維沃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案涉淘寶店鋪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蔣某對維沃公司舉證的被控侵權產品提出質疑,但沒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維沃公司的主張。案涉淘寶店鋪登記在蔣某名下,蔣某上訴主張其沒有經營案涉淘寶店鋪,但沒有證據證明。因此,東莞中院對蔣某的前述上訴主張均不予支持。

就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為維沃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真偽,應由該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鑑定。維沃公司作為案涉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已出具鑑定報告,確定被控產品並非其生產。

綜上,東莞中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電商售假一樣追責

創新是民族進步的靈魂,盜版是文明沙化的禍因。隨著網絡的不斷髮展,電商市場火熱,網上銷售金額年年創新高。電商平臺為廣大商家提供了巨大的商機,但電商平臺並非售假的法外之地,網上銷售假冒侵權產品無疑是不智之舉。

網絡的發展為商家銷售產品提供巨大的便利,但也有不少人因法律意識淡薄,認為網絡取證困難,網上售假可以輕易逃避責任。但是,近年來,我國越來越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多方面保障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人民法院也適應時代要求,採取多項措施及時保障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打擊網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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