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到底屬於誰?為什麼我沒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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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苗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對於農民朋友來說,宅基地和耕地是賴以生存的基礎,影響著一家人的生活和收入,那麼普通老百姓又對農村宅基地瞭解多少呢?宅基地到底屬於誰,為什麼有的村民沒有宅基地,怎麼申請宅基地等問題,還是有很多農民朋友沒有搞清楚,導致了很多不必要的糾紛,下面在明律師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農村宅基地到底屬於誰?為什麼我沒有宅基地?

【農村的宅基地到底屬於誰?】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實際上是屬於村集體所有。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村集體所有是指全體村民所有而不是村民委員會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

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村民依法申請了宅基地後,享有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權並對地上建設的房屋享有所有權。

村集體雖然享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無權妨礙村民使用宅基地,除非是因國家徵收或者是一些特殊情況,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房屋,若村集體、村委會以“幫拆”等名義強行毀壞村民房屋或是屋內物品的,嚴重時會承擔刑事責任。

【為什麼我沒有宅基地?】

如前所述,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開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使用權歸房屋所有人,那麼村裡所有人都有權分得宅基地嗎?為什麼有的村民住著大院子,甚至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小別墅”,而有的村民卻連宅基地都沒有,現如今還無房可住呢?主要是以下三點造成的。

失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如果戶口遷出,不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即失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失去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資格,這時村集體有權依法收回該宅基地。

不符合“一戶一宅”制度

新頒佈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019年9月20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再次強調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除特殊情況外“一戶多宅”和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的,都是不合法的,按照各地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對於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譬如《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規定,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的“一戶多宅”是能夠經程序補救獲取合法身份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村民朋友有進行過宅基地的出賣、出租、贈予等行為,想要向村集體再申請一塊宅基地,也不會得到批准,這是出於法律規定,並不是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

【我是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成員,如何申請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新《土地管理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審批權,自新法生效後,村民申請宅基地,直接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無需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村裡沒有足夠的土地,無法滿足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需求,新《土地管理法》也做出了相關規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充分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

最後提醒大家,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不歸村民個人,對於沒有宅基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向村集體申請。由於歷史遺留原因,農村宅基地的情況錯綜複雜,如果在宅基地方面出現糾紛,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依據當地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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