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女教師14樓墜亡,警方:不予立案!跳樓前到底是“家暴”還是“互毆”?

關於巴中90後女教師何某墜亡一案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

11月1日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26歲女教師14樓墜亡,警方:不予立案!跳樓前到底是“家暴”還是“互毆”?


關於不立案的理由,通報中稱:

8月28日凌晨1時24分,26歲音樂女教師何某與34歲丈夫陳某某酒後在回家途中因瑣事發生爭吵,並在電梯內發生互毆,造成何某此前修補的一顆牙齒掉落,何某情緒更加激動,後兩人繼續在14樓樓道中爭吵。在此過程中,何某翻越14樓樓道窗戶跳樓身亡。通過調查,認定何某墜樓身亡系自殺,排除刑事案件。

經調查,確認網絡傳載何某的傷痕照片,系何某於2019年6月23日在家欲跳樓時,陳某某阻攔拉扯所致,當時陳某某腿部、手部亦有傷痕。同時,在何某8月28日墜樓身亡前,警方未接到何某本人及其親友、同事的報警和求助。

綜上所述,在何某墜樓身亡事件中,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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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據死者何某的父親回憶事情的經過,2019年8月28日凌晨,26歲女兒何某在自己居住的巴中城區置信逸都小區高樓墜落身亡。

事發之後,他和家人趕到現場詢問情況後知曉,事發前,女兒和女婿陳某兩人沒有在一起,女兒在請學校的同事吃飯,女婿和朋友也在外面喝酒。何某吃完飯後,來到女婿陳某處,與其朋友一起喝酒後,兩人一起牽著狗回家。不久,何某墜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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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

何某父親介紹,自己在警方處看到小區的監控錄像,顯示兩人牽扯狗在進入大門之後還正常,但在進入電梯之後,電梯內的監控視頻顯示,陳某在電梯內將何某的牙齒打掉,中途電梯門打開,狗跑出電梯,陳某追狗,女兒何某一人繼續乘坐電梯回家,在何某回家後再次走到電梯門口準備下樓,門打開時,正好遇見陳某找狗回來,隨後陳某將何某拉離電梯門口。

10餘分鐘後,何某從家門口樓道窗戶墜樓死亡。隨後,警方趕到現場介入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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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的好友從廣安等地趕往巴中,何某父親才得知女兒生前曾多次遭遇家暴。而此前,他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每次家暴之後,女兒都會向好友傾訴,並沒有告訴家人。

何某在廣安的好友何某某介紹,在今年6月自己懷孕期間,何某在微信上告訴自己她被老公打了,原因是何某在喂家中的狗後發生了嘔吐,脖子和大腿多處烏青。

何某的父親向記者介紹,家裡本來就不同意這門婚事,因為陳某一直看不起何某家庭,在何某的堅持下兩人才結婚。婚後,家人與其很少來往。自己每次問何某婚後生活怎麼樣,她都說“很好,不要你們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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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記者曾聯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民警表示案件還在調查中。記者多次聯繫何某丈夫,電話一直關機。

11月1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對於這份不予立案通知書,何某父親表示不服,他告訴記者,“下一步將按照正規程序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情況。”

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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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確是自己跳樓的,

這一點目前無論是警方

還是家屬似乎並無異議。

但在這起“自殺”案件中,

人們格外關注的是:

跳樓的舉動與丈夫的“衝突”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死者家屬所稱丈夫對其長期實施家暴,另有死者生前多段語音和臨終前錄音曝光,稱自己屢遭家暴,是否確有其事?

針對這些“人命關天”的疑問,公眾期待警方用更詳細的權威披露熨平疑慮。

當地警方在通報中,將案發的過程概括為: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何某欲離開電梯時,陳某予以阻攔,繼而雙方便在電梯內“發生了互毆”,繼續在樓道里爭吵,何某跳樓自殺。

這就產生了一個認知分歧:到底是家暴還是“互毆”。對此自然不可偏信一方。但在電梯裡誰先動了手?女方還擊的力量有幾何?畢竟,考慮到涉事雙方的力量可能相差懸殊,不能簡單地說,被打一方還手了,就叫“互毆”。那就有可能把很明顯的家庭暴力粉飾成了陌生人之間的“互毆”。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此前的家暴是否存在?從之前的報道看,死者何某留下的聊天記錄顯示,丈夫非常冷漠,而且還經常毆打她;就連何某死前在電梯被打脫的、被修補的牙齒,也是被丈夫打斷的。

當地警方通報稱,在墜亡發生之前,沒有接受到相關的家庭暴力的報警和求助。網絡所傳傷痕照片,系何某於今年6月在家欲跳樓時,陳某某阻攔拉扯所致,當時陳某某腿部、手部亦有傷痕。至於當時為何跳樓,警方並未披露。

要看到,家暴不等於陌生人之間的“故意傷害”犯罪,家庭成員之間人身權利、人格尊嚴,是在普通法律之外受到《婚姻法》《反家族暴力法》特殊保護的,不能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只有構成輕傷,才是犯罪”的標準。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暴的烈度不能等同於普通人身傷害,還涉及到精神強制、精神摧殘,哪怕身體上的傷口不足以致命,但是精神上的摧殘足以讓一個人選擇死亡。

另外,網傳何某欲自殺跳樓時,“丈夫無動於衷,甚至拿出手機說:你跳吧,你趕快跳下去,我給你錄視頻。”該說法也需要進一步查證。夫妻之間是有相互救助的法定義務的,在妻子遭遇危險時,丈夫有救助的法定義務,如果當時有能力救人而不去救,不是該受道德譴責的問題,而是構成“不作為犯罪”——這是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一道考題。但如果並無該情節,那也不妨用事實去驅散流言。

當然,對案情的關鍵情節,不能靠“腦補”,所有的法律定性都必須依靠事實和證據。包括何某之前出現的自殺傾向,是自身心理原因還是受到家暴的“高壓”,也不能憑藉想象來認定。而這,就要求當地警方針對疑問做出更嚴密的調查和論證,以回應公眾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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