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的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该怎么办理?

革斤春风


2018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须知》),《须知》新增“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部分,并在此项下对股东出资作出要求“【

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2、公司设立至今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

3、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管理人暂无需提供)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5、公司股权结构图,包含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出资方式等信息。



关于股东出资能力的证明要求

在私募基金备案中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并且由相关部门制定了严苛的考量标准,那么股东该如何完成出资能力的证明呢?根据上文所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股东在证明实缴出资的同时需对未实缴部分证明有相当的出资能力,因此

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实缴出资的证明,另一部分则是对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笔者试分述之。

就实缴出资部分,股东需就出资款的来源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比如出资款若为赠与款,则股东需说明赠与人财产来源以及赠与原因,若是投资收益,则需要有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同时,若股东不存在代持的情况,股东还应出具无代持承诺函予以证明。因此股东在实践操作中,应尽可能的按规定提交自己出资款项的来源及证明材料,确保自己已实缴到位以及实缴出资合理合法,避免出现过桥资金垫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就未实缴出资部分,股东需提交与未实缴部分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证明,亦即证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满足未实缴出资部分,保证股东能够及时变现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大致有以下证明方式及要求:

1、工资收入:目前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已不能完成证明义务,股东还需要上传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

2、银行存款:股东需说明该银行存款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房产、车辆:股东在提供房产、车辆权属信息的同时需就房产、车辆提供相应的估值材料证明房产、车辆的价值;

4、家庭共有财产:夫妻、父母等共有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有着极高的要求,这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股东出资能力审核严苛最直接的体现。股东应按照规定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且满足未实缴额度。

鉴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股东出资能力证明的严苛要求,笔者建议在设立私募机构时应尽可能采取多股东模式,减轻一人股东的出资压力,另外,建议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实缴250万以上并能至少满足公司未来六个月运营,从而确保公司的资质满足基金私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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