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人阻礙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申某甲、靳某某、申某乙、謝某四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甘肅省臨澤縣人民法院判決連帶清償銀行借款23萬餘元。案件執行過程中,靳某某拒不配合。2019年7月8日,臨澤縣法院執行幹警到靳某某家中依法對其進行傳喚,靳某某拒不配合,在執行幹警欲採取強制傳喚措施時,其妻王某某、兒子靳某(靳某某之子)不顧執行幹警警告,推搡、撕扯執行幹警,王某某還對執行幹警進行辱罵。在執行幹警將靳某某帶出門外後,王某某躺在警車前阻礙警車前行,公然阻礙法院執行,致使現場大量群眾圍觀,造成惡劣影響。

處理結果

在接到現場報告後,臨澤縣人民法院立即增員趕赴現場,同時協調轄區派出所到現場協助執行公務,靳某某、王某某、靳某被依法拘傳至法院。到法院後,執行法官對王某某、靳某妨礙執行的行為進行了訓誡,並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告知阻礙、抗拒法院執行的嚴重後果,但王某某仍無悔改之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2019年7月8日,臨澤縣人民法院對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考慮到靳某在事後充分認識了自己所犯錯誤,且為在校學生,對靳某未予處罰。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鬨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本案中,案外人王某某公然阻礙法院執行公務,致使現場大量群眾圍觀,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對司法權威和尊嚴的嚴重挑釁,必須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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