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讀內審指引總則(原創)

現行《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是2016年4月16日印發並施行的(銀監發【2016】12號文)。原《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銀監發【2006】51號)同時廢止。試分次做條分縷析如下,先從總則到附則開始。

1.“內部審計”是什麼?

內審指引指出:“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諮詢活動,通過運用系統化和規範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督促改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和價值提升”(第三條)。

根據此定義,可提煉出七組關鍵詞:

(1)是“監督、評價、諮詢”活動。我們經常做的、耳熟能詳的、脫口而出的,是“監督”,但後兩個詞“評價、諮詢”也不可忘掉或視而不見。當然,“監督”畢竟是基礎、是最重要的。

與審計的“監督、評價、諮詢”相類似,紀檢職能表述為“監督、執紀、問責”,監察職能表述為“監督、調查、處置”,三者都有個“監督”。我理解,都是指再監督、專職監督、專責監督,三者都屬於第三道防線範疇。不能把審計視為第三道防線,而把紀檢、監察視為第二道防線,那顯然說不通。三者只是角度不同而已。

(2)“獨立、客觀”。是對審計三類活動的修飾性、限制性定語。描述其特徵。必須是獨立的,獨立才可能客觀。必須是客觀的,否則審計就沒有公信力,審計存在的價值也就沒有了。

(3)“內部”。是內部審計,不是外部審計。內審與外審的使命不同,二者是有差異的,不能混為一談。需要理解、把握其聯繫點與區別點。

(4)“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這兩化大致可理解為審計專業化的具體闡釋。不繫統、不規範,就談不到專業。做內審工作,在組織作業上、在工作計劃上、在團隊打造上,應當沿著這兩化的方向走。

(5)“審查評價並督促改善效果”。這當中的“審查評價”與前述“監督、評價”兩點有些關聯,“督促改善”與“監督、評價、諮詢”三點皆有關聯。

(6)“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內部控制)、公司治理”。這幾個是著力的點:1+3。不能忘了“業務經營”這個“1”。無論如何它是最重要的。後面的“風、控、治”,常常會並提,是針對前面那個“1”的,沒有“業務經營”,也就沒有它們仨,但顯然這三者又有不同。大致可理解為:風管是主線(回答幹啥的問題),另兩個是主體,分別為治理層、經營管理層(回答誰幹、咋乾的問題)。“內控合規”提法似乎有些窄,似乎提“內部控制”更好些。一般是提“內部控制”,如第一條當中的表述。

(7)“穩健運行、價值提升”。這是講審計的價值所在。促進穩健只是一個方面。促進價值,是更值得重視、更值得著力的話題。

2.做內審是為了什麼?

(1)本指引制定的目的。“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健全內部審計體系,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指引”(第一條)。這其中的關鍵詞:風、控、治;體系;獨立性、有效性。

(2)內審工作的目標。“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目標包括:推動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有效落實;促進商業銀行建立並持續完善有效的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架構;督促相關審計對象有效履職,共同實現本銀行戰略目標”(第四條)。

研讀這段話,內審目標大致可概括為三個:合外規目標(與合規工作一致);好架構目標(風控治架構有效, 有人幹、有人管、有規矩、不失控);好好幹活目標(有效履職、實現目標)。再進一步概括,即“一合規、兩有效”:合乎外規,架構有效、履職有效。

3.關於內審工作的總要求有哪些?

(1)做到“三個獨立於”、“兩性原則”、“兩個不斷提升”。本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應獨立於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並對上述職能履行的有效性實施評價。內部審計活動應遵循獨立性、客觀性原則,不斷提升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第五條)。

這當中的“獨立性、客觀性原則”,與第三條內審定義中的“獨立、客觀”一致,與第一條提到的內審“獨立性、有效性”相關聯。

(2)要有實施細則。附則中提到:“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四十六條)。此點需引起注意,看具體如何落實、是否得到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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