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術前完善檢查方面存在過錯,致小腿植皮失敗而截肢

【摘要】原告出生後6個月時因右側下肢先天性血管瘤而進行手術,此次右小腿正面潰破也是因疤痕受損所致。醫院給予原告小腿擴創、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術。術中在原告右小腿內側取皮瓣,皮瓣下方近脛骨部位可見瀰漫出血,止血困難,考慮手術損傷血管瘤導致廣泛出血,無法癒合,行右大腿截肢術(截肢平面為股骨中下1/3)。2019年5月6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醫院對原告各項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合計401396.55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破潰,擴創,皮瓣移植術,截肢

醫療糾紛訴訟:術前完善檢查方面存在過錯,致小腿植皮失敗而截肢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小腿破潰行擴創皮瓣移植術,致創傷面廣泛出血導致截肢,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於某某與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x0102民初7221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4月7日,原告於某某因右小腿正面有一硬幣大小的潰破到x醫院就診,就診當天,原告詳細地向醫院說明出生後6個月時因右側下肢先天性血管瘤而進行手術,並介紹此次右小腿正面潰破也是因疤痕受損所致,醫院接診醫生提出做皮瓣手術治療並表示血管瘤不會影響此次手術。4月12日,原告辦理了住院手續,並複述前述病史。

(二)4月22日,醫院給予原告小腿擴創、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術,手術從早8時進行到接近12時,術中在原告右小腿內側取皮瓣,皮瓣下方近脛骨部位可見瀰漫出血,止血困難,考慮手術損傷血管瘤導致廣泛出血,環繞脛骨縫扎,加壓包紮。術後加壓包紮連續多日,術後第六天始進行換藥,創傷面極大,無法癒合,原告痛苦極大,在醫院勸說下,2016年5月18日行右大腿截肢術(截肢平面為股骨中下1/3)。

三.裁判結果

根據鑑定意見,本院酌定x醫院對本院認定的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的原告各項合理損失承擔承擔60%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原告傷殘等級、x醫院診療過失、醫療過失與原告相關損害後果的關聯程度等因素,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2019年5月6日法院判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xx醫院賠償原告於某某醫療費等合計401396.55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x醫院嚴重不負責任,在原告多次強調其有血管瘤病史的情況下,依舊忽略該重要病史,未予原告進行血管瘤相關檢查,盲目取原告皮瓣,損傷血管瘤,造成出血不止,創面無法癒合,導致原告截肢;被告醫院在處理原告腿部潰瘍時,未能現先予換藥等保守治療,直接予以原告進行皮瓣移植,直接造成原告大腿截肢的損害後果。綜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二)醫方辯稱:1、我院針對原告病情診斷正確,手術方式制定合理,充分交代手術風險,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與不足。2、原告病情複雜,來我院治療之前,行過多次手術。具體情況不詳。多年傷口遷延不愈,竇道不癒合。入院診斷:竇道不癒合伴感染(右小腿),貼骨瘢痕(右小腿),右小腿短縮畸形、血管瘤(右下肢)。來我院燒傷科治療的目的,主要是傷口癒合,控制感染。3、2016年4月22日術中出血較多,止血困難,考慮血管瘤相關。手術當中已給予患者反覆縫扎和止血,處理得當。4、我院建議原告行截肢手術病情考慮充分。

(三)醫療鑑定意見:x醫院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醫院診療過錯與原告術後脛前植皮區成活欠佳、癒合困難並最終行右大腿截肢術的因果關係程度,從法醫學技術評定立場分析為同等至主要因果關係程度範圍。2、原告右大腿截肢評定為六級傷殘。3、原告右大腿截肢評定誤工期120-180日,護理期30-90日,營養期90日。

(四)法院觀點:病歷資料反映,本案原告自身在出生時患有右小腿血管瘤,並於1歲時切除,具有右小腿血管瘤手術45年病史,而其血管瘤病變的具體程度、目前右小腿血管情況等問題不詳;此外,原告近8年出現切口反覆破潰、感染,查分泌物示銅綠假單胞菌感染,是否存在繼發慢性皮下組織炎症等病情亦不明確。因此,就原告自身病史而言,醫院給予皮瓣轉移術前行下肢血管造影、影像學等檢查對明確患者目前下肢血管條件、皮瓣的選擇部位等具有指導意義。審查送檢病歷資料,術前缺乏相關檢查內容,存在不足。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對刀砍傷出血患者搶救中,未及時包紮止血並擴充血容量。2.醫療糾紛:未確認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內固定手術導致骨髓炎。3.醫療糾紛:行腰椎管減壓術時手術操作失誤,損傷神經導致肢體截癱。4.醫療糾紛:慢性硬膜下血腫穿刺引流術,致腦多發出血造成五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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